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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養老金

鎖定
現行的社會養老金制度,是根據1997年國務院頒佈的《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建立的。退休人員社會養老金主要包括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户養老金。基礎性養老金月標準為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帳户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個人帳户儲存額除以120。
中文名
社會養老金
頒佈時間
1997年

目錄

社會養老金養老金

勞動與社會保障部負責人表示,做實個人帳户後,儘管記入個人賬户的比例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但同時基礎養老金月繳標準也由月平均工資的20%調整為30%。因而職工退休後領取的養老金標準不會降低。對於已經離退休的人員,他們仍然按照國家原來規定的標準,繼續領取養老金,同時隨着養老金的調整而增加養老保險的待遇。對於1997年國家統一制度之前就已經參加工作,而以後才退休的職工來講,政策也做了明確規定,將來退休以後,除了按規定領取基礎養老金和帳户養老金之外,還要根據他們繳費年限的長短,發給一定的過渡性養老金,這樣也保證他們的養老金水平不會降低。
做實個人帳户後,由於每個人的繳費年限不同,收入水平的差距,做實養老保險個人帳户後的養老金變化幅度也有所差異。但是,不管是已經退休的職工,還是現在的在職職工退休後,養老金的總體水平不會比做實個人帳户前降低。
做實個人帳户,是黨和國家為應對人口老齡化高峯,逐步減少個人帳户空帳,而對養老保險制度而作出的重大調整。通過對社會統籌基金與個人賬户基金實行分帳管理,從而達到既做實了個人賬户基金而又不降低退休養老金水平的雙重目的。它對增強養老保險基金的抗風險能力,實現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維護社會的和諧穩定,及時準確轉移跨統籌範圍流動職工養老保險關係,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意義。

社會養老金主要區別

最大的區別是資金渠道不同,如退休金一般都是國家財政或地方財政列支,而養老金是由社會保險資金列支的。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退休人員(如公務員事業單位人員,不含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的單位)的退休待遇簡稱退休金或退休生活費;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退休人員的退休待遇統稱為養老金。二者是有區別的,最大的區別是資金渠道不同,如退休金一般都是國家財政或地方財政列支,而養老金是由社會保險資金列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