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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進步指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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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進步指數(Index of Social Progress),縮寫為ISP,是由美國賓夕法尼亞大學的理查德·J·埃斯蒂斯(R. J. Estes)教授在國際社會福利理事會的要求和支持下於1984年提出的,它涉及10個有關的社會經濟領域。
社會進步指數包括10個社會經濟領域的36項指標。10個領域分別為教育、健康狀況、婦女地位、國防、經濟、人口、地理、政治參與、文化、福利成就。未加權社會進步指數的計算,實際上是將每個指標的權數看作1,假定各指標在描述國家的發展水平方面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加權社會進步指數是在ISP的基礎上,對各子領域的指數值作因子分析得到一組統計權數,然後對各子領域得分進行加權,最後得到加權社會進步指數值。根據埃斯蒂斯的計算,1983年中國的未加權ISP為74,屬124個國家中的第77位,加權ISP為37,屬124個國家中的第71位。
中文名
社會進步指數
外文名
Index of Social Progress
縮    寫
ISP
提出者
理查德·J·埃斯蒂斯

目錄

社會進步指數運用意義

社會進步指數是評價社會發展狀況的一個有效工具,它不僅可以用於不同國家、不同地區間社會發展狀況的比較,也可用於一國內部不同地區間社會發展水平的橫向比較,還可用於一國不同時期發展水平的動態比較。與PQLI相比,社會進步指數的計算在社會經濟領域及指標的選擇上也比較廣泛,因而能在一定程度上全面反映一個國家的社會進步狀況。

社會進步指數侷限性

首先,在發展領域及指標的選擇上,未做出詳細的理論説明。為什麼選擇這些領域作為評價社會進步的依據?這些領域是否包括了社會發展的所有方面?這些領域及相應的指標是否適合於對所有國家社會發展水平的比較?等等。
其次,在各子領域指標的選擇上也極不平衡。比如,國防子領域僅選擇了軍費支出佔GNP比重一個指標,而人口子領域則選擇了5個指標,這勢必影響加權指數中權數構造的準確性。再次,在子領域和指標的選擇上,仍忽略了一些重要的社會發展領域。比如,缺乏反映社會秩序與安全、閒暇時間的利用以及反映財富分配方面的指標。
最後,所選擇的這些領域及相應的指標,並不適合於反映所有國家的社會進步狀況,沒有注意到處於不同社會發展階段的國家間的差異性,因而勢必影響比較的準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