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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均衡論

鎖定
社會均衡論是結構功能主義的一種觀點。源於英國斯賓塞的社會有機體論。認為社會本身是一個保持結構體內自動平衡的自我調節系統,任何社會系統總是趨向於一種和諧的、均衡的狀態;社會系統內部具有一套維繫、保持、調適和修復這種均衡狀態的整合機制,一旦某部分出現失調,其他部分就會自動調節並糾正失調,使社會系統重新回覆到均衡狀態。均衡有兩種類型穩定的均衡和不穩定的均衡。 [1] 
中文名
社會均衡論
外文名
social equilibrium
代表人物
帕雷託,帕森斯
基本觀點
平衡是社會的常態

社會均衡論簡介

中文名稱:社會均衡論
英文名稱:social equilibrium
社會均衡論 社會均衡論
這一概念反映了當時社會科學家的兩種願望:①試圖建構社會現象之間相互關係的模型;②試圖描繪最理想、最和諧的社會狀態。社會學後來的發展中,一些社會學家沿用這一概念,並把重心放在對社會系統平衡問題的探討上,從而逐漸形成了社會均衡論的觀點。

社會均衡論代表人物

帕雷託 帕雷託
主要的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社會學家帕雷託和美國社會學家帕森斯等。
帕雷託認為,社會系統的各種主要特徵是相互依賴、相互作用的,如果其中某一特徵發生變化,其他特徵會作出相對的反應。這類反應可能有兩種結果,或者消除變化恢復到原有的平衡狀態,或者也作出相應的變化,達到一種新的均衡。帕森斯對社會系統所作的全部社會學分析中,中心問題就是社會系統的均衡問題。他認為,任何社會系統都有其組成的子系統,這些子系統在結構和功能上必須相互配合,以便使社會系統能夠存在。社會系統的總趨向是系統內部的均衡問題,這種均衡既是社會變遷也是社會系統從一種均衡狀態向另一種均衡狀態的轉變。

社會均衡論基本觀點

社會均衡論的基本觀點是:平衡是社會的常態,而變遷則是暫時的,變遷最終也是為了達到新的平衡。社會均衡有穩定的均衡和不穩定的均衡兩種基本類型。穩定的均衡可進一步劃分為靜態均衡和動態均衡兩類。靜態均衡表明社會系統的結構是固定的、無變化的。動態均衡表明在均衡狀態中含有活動和變化,但這類活動和變化並不意味着改變社會系統內部各部分之間的基本關係,因而變化和活動將很快被均衡的趨勢所矯正。不穩定均衡是指在社會系統中,一種輕微的失調將會引起沒有任何調整性干預的進一步的失調,它將會逐步使社會系統本身或是毀滅,或是建立一種新的平衡結構。
參考資料
  • 1.    鄧偉志主編.社會學辭典:上海辭書出版社,2009.09:第3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