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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廓燈

鎖定
前後示廓燈是安裝在車輛最外緣和儘可能靠近最高頂部附近,用來表明車輛寬度的車燈,對於某些車輛和掛車,用來補充前、後位燈,以引起對其整體的特別關注。通常,前後位燈、示廓燈、側標誌燈是同時點亮的,他們共同表明車輛的存在及車輛的寬度。 [1] 
中文名
示廓燈
外文名
sidelights, parking lights, position lights
類    別
車組件
作    用
警示標誌
相關法律
《汽車及掛車前位燈、後位燈、示廓燈和制動燈配光性能》 [2] 

示廓燈車燈介紹

安全標準規定在車高高於三米的汽車必須安裝示廓燈。示廓燈的顏色為前白後紅。
示廓燈是在斯太爾車現有產品的基礎上,結合法規要求:GB7258《機動車安全運行技術條件》第8.2.6中規定空載高度大於3.0m 或寬度大於 2.10m 的機動車均應安裝示廓燈;GB4785《汽車及掛車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的安裝規定》第4.3.17條中規定了示廓燈的安裝數量、配置、佈局、光色、安裝位置及電路連接等要求。在不改變現有連接方式的情況下,在前示廓燈的背面增加一個紅色配光面即增加了後示廓燈的功能,這樣既不需要在駕駛室上增加新的安裝位置,又節省了成本。

示廓燈法規介紹

1.示廓燈配備:寬度大於2.10m的車輛必須配備。寬度介於1.80~2.10m的車輛選裝。帶駕駛室的底盤選裝後示廓燈。
示廓燈 示廓燈
2. 示廓燈數量:車前兩隻,車後兩隻。
3. 示廓燈佈局:無特殊要求。
4. 示廓燈安裝位置
4.1 橫向
前和後:儘量靠近車輛的外緣端面。當在基準軸方向上,離車輛縱向對稱平面最遠的視表面上的點到車輛外緣端面間的距離不大於400 mm時,就滿足該要求。
4.2 高度
前:對於汽車,在基準軸方向上,與視表面上邊緣相切的水平面,應不低於與擋風玻璃上邊緣相切的水平面。
對於掛車和半掛車,在考慮車寬,設計和操作要求,以及燈的對稱性的情況下,儘可能達到最大高度
後:在考慮車寬,設計和操作要求,以及燈的對稱性的情況下,儘可能達到最大高度。
4.3 縱向:無特殊要求。
5. 示廓燈幾何可見度:見圖16。
水平方向角:向外80°。
垂直方向角:水平面向上5°,向下20°。
示廓燈 示廓燈
6. 示廓燈方向:滿足朝前或朝後可見度要求。
7.電路連接:無特殊要求。
8. 示廓燈指示器:選用。若選用,其功能應由前、後位燈指示器完成。
9. 示廓燈其他要求:
只要滿足所有其他要求,則位於車輛同側的車前可見的燈和車後可見的燈,可以複合成一種裝置。
據GB4785-2019,5.13.9規定: 示廓燈與相應位置燈的相對位置要求如下, 即在兩燈各自的基準軸線方向上, 視表面上最相鄰的點在一橫向垂直平面內的投影間距應不小於200mm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