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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用救生艙

鎖定
又稱之為: 礦用安全艙 井下救生艙 煤礦救生艙 礦用避難艙 礦用避難硐室指在礦井下,當發生災難或意外事故時,礦井下作業人員用於逃生、避難等待救援的一個密封裝置設備。
中文名
礦用救生艙
別    名
礦用安全艙
類    型
裝置設備
應    用
礦井下作業人員

礦用救生艙設備簡介

礦用救生艙的特點
礦用救生艙基於它的工作環境,具有良好的封閉性、牢固性、隔熱性、保温性、防水性、防腐蝕性、耐壓性等,通常為鋼、合金等堅固材料製成。 而且艙內有人生存所需的水、食物、空氣、以及通訊設施。

礦用救生艙背景介紹

我國作為能源消費大國,煤炭在我國能源生產的大格局中佔有絕對的比重,達到近70%。我國的煤炭產量雖然只佔世界煤炭產量的1/3,但煤礦礦難死亡人數佔世界煤礦事故死亡人數的4/5。世界每發生20起導致死亡人數最多的煤礦災難中,就有8起發生在中國,頻繁的礦難不僅造成了許多家庭的破裂,同時也嚴重影響了中國的國際形象。在人本理念成為世界發展潮流的大環境下,積極開展礦山安全保障技術的研究與開發,不僅是我國建設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更是時刻遭受礦井災害威脅的煤礦工人的迫切願望。
礦用可移動式救生艙”項目作為國家十一五重大科技支撐計劃“遇險人員快速救護關鍵技術與裝備研究”項目的一個子項目,科研主旨就是用來研究解決礦山企業的重大災害應急救援的一系列關鍵技術,為礦工在災變環境下提供穩定可靠、保障齊全的維生空間,把災害的損失降到最低。為我國的煤炭生產安全提供技術保障,

礦用救生艙國內形勢

2010年7月,國務院下發通知要求,煤礦和非煤礦山要在3年之內完成“六大系統”安裝,具體包括監測監控系統、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等。救生艙的生產是其中緊急避險系統中的重要技術裝備。
隨後,國家安監總局也下發通知,其中一項要求“必須在距離工作面500米範圍內建設避難硐室或設置救生艙”。
2010年10月,智利33名礦工的成功獲救震撼了世界,井下避難所的呼籲成為熱議的話題。國家安監總局相關負責人在接受採訪時表示:救生艙的建設將是我國礦山企業的重中之重。
因此,國內已經生產出產品的廠家就有20多家,參與研發的30多家不止。並且還有越來越多的廠家對救生艙生產產生興趣,加入研發隊伍。

礦用救生艙國內將強力推行礦用救生艙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建設完善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通知
各產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司法部直屬煤礦管理局,有關中央企業:
按照《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以下簡稱《通知》)關於“煤礦和非煤礦山要制定和實施生產技術裝備標準,安裝監測監控系統、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緊急避險系統、壓風自救系統、供水施救系統和通信聯絡系統等技術裝備,並於3年之內完成”的要求,為建設完善煤礦井下監測監控、人員定位、緊急避險、壓風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聯絡等安全避險系統(以下簡稱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全面提升煤礦安全保障能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對煤礦建設完善安全避險“六大系統”重要性的認識
《通知》在深刻分析當前安全生產面臨的新形勢、新挑戰和突出問題,準確把握安全生產客觀規律的基礎上,針對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作出了全面細緻的部署,措施更加具體、責任更加明確、要求更加嚴格,具有很強的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指導全國煤礦安全工作的綱領性文件。《通知》特別強調,要建立堅實的技術保障體系,強制推行先進適用的技術裝備;同時對建設完善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提出了明確的目標任務和時間要求,嚴格規定“逾期未安裝的,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生產許可證”。各地區、各單位和廣大煤礦企業要迅速把思想統一到《通知》精神上來,充分認識建設完善安全避險“六大系統”是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理念的重要體現,是堅持預防為主,有效降低事故危害程度、防範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綜合治理措施,是建設堅實的煤礦安全技術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從而進一步增強使命感、緊迫感,切實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強化措施,加快推進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二、建設完善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目標要求
(一)建設完善礦井監測監控系統。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安全監控系統及檢測儀器使用管理規範》(AQ1029-2007)的要求,建設完善安全監控系統,實現對煤礦井下瓦斯、一氧化碳濃度、温度、風速等的動態監控,為煤礦安全管理提供決策依據。要加強系統設備維護,定期進行調試、校正,及時升級、拓展系統功能和監控範圍,確保設備性能完好,系統靈敏可靠。要健全完善規章制度和事故應急預案,明確值班、帶班人員責任,礦井監測監控系統中心站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當系統發出報警、斷電、饋電異常信息時,能夠迅速採取斷電、撤人、停工等應急處置措施,充分發揮其安全避險的預警作用。2010年底前,全國所有煤礦要完成監測監控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二)建設完善煤礦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系統使用規範》(AQ1048-2007)的要求,建設完善井下人員定位系統,並做好系統維護和升級改造工作,保障系統安全可靠運行。所有入井人員必須攜帶識別卡(或具備定位功能的無線通訊設備),確保能夠實時掌握井下各個作業區域人員的動態分佈及變化情況。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制度,發揮人員定位系統在定員管理和應急救援中的作用。2010年底前,中央企業和國有重點煤礦企業的所有煤礦要完成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2011年底前,其他所有煤礦要完成井下人員定位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三)建設完善井下緊急避險系統。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為入井人員配備額定防護時間不低於30分鐘的自救器。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建設採區避難硐室,突出煤層的掘進巷道長度及採煤工作面走向長度超過500米時,必須在距離工作面500米範圍內建設避難硐室或設置救生艙。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以外的其他礦井,從採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額定防護時間內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須在距離採掘工作面1000米範圍內建設避難硐室或救生艙。2012年6月底前,所有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中央企業和國有重點煤礦中的高瓦斯、開採容易自燃煤層的礦井,要完成緊急避險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2013年6月底前,其他所有煤礦要完成緊急避險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四)建設完善礦井壓風自救系統。煤礦企業必須在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要求建立壓風系統的基礎上,按照所有采掘作業地點在災變期間能夠提供壓風供氣的要求,進一步建設完善壓風自救系統。空氣壓縮機應設置在地面;深部多水平開採的礦井,空氣壓縮機安裝在地面難以保證對井下作業點有效供風時,可在其供風水平以上兩個水平的進風井井底車場安全可靠的位置安裝,但不得使用滑片式空氣壓縮機。井下壓風管路要採取保護措施,防止災變破壞。突出礦井的採掘工作面要按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19號)要求設置壓風自救裝置。其他礦井掘進工作面要安設壓風管路,並設置供氣閥門。2010年底前,全國所有煤礦要完成壓風自救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五)建設完善礦井供水施救系統。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建設完善的防塵供水系統;除按照《煤礦安全規程》要求設置三通及閥門外,還要在所有采掘工作面和其他人員較集中的地點設置供水閥門,保證各採掘作業地點在災變期間能夠實現提供應急供水的要求。要加強供水管路維護,不得出現跑、冒、滴、漏現象,保證閥門開關靈活。2010年底前,全國所有煤礦要完成供水施救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六)建設完善礦井通信聯絡系統。煤礦企業必須按照《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建設井下通信系統,並按照在災變期間能夠及時通知人員撤離和實現與避險人員通話的要求,進一步建設完善通信聯絡系統。在主副井絞車房、井底車場、運輸調度室、採區變電所、水泵房等主要機電設備硐室和採掘工作面以及採區、水平最高點,應安設電話。井下避難硐室(救生艙)、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變電所和突出煤層採掘工作面、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等,必須設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要積極推廣使用井下無線通訊系統、井下廣播系統。發生險情時,要及時通知井下人員撤離。2010年底前,全國所有煤礦要完成通信聯絡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
三、加強對建設完善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組織領導
各煤礦企業是建設完善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要高度重視,落實分管負責人和具體分管部門,明確工作職責,組織做好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建設完善工作。要根據各礦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規劃和方案,明確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的目標、任務、措施及進度安排。要建立投入保障制度,提足用好煤炭生產安全費用,加大安全投入,從人、財、物等各方面保證建設進度。要建立定期檢查制度,針對存在的問題,研究有針對性的措施,從設計、施工、驗收等環節嚴格把關,科學組織施工,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各煤礦企業要按規定的時限和要求全面完成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並將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進展情況每季度向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報告。
各地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按照職責分工,明確分管領導和業務部門,紮實推進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要堅持分類指導、穩步推進的原則,由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牽頭,會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組織制定本地區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規劃,並率先建成一批安全避險示範礦井;要組織專家開展技術指導,督促煤礦企業落實建設完善“六大系統”的工作措施,確保工作落實到位;要及時總結推廣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完善工作經驗,並對進展較好的煤礦企業給予表彰。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於2010年11月30日前將本地區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規劃上報國家煤礦安監局。
四、加強對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管理
各煤礦企業要建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管理制度。要加強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日常管理,整理完善各系統圖紙等基礎資料,並根據井下采掘系統變化情況,及時補充建設完善安全避險“六大系統”。要定期對各系統完好情況進行檢查,加強系統維護,保證系統靈敏可靠。要建立應急演練制度,科學確定避災路線,編制應急預案,每年開展一次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聯合應急演練。要賦予企業生產現場帶班人員、班組長和調度人員在遇到險情時第一時間下達停產撤人命令的直接決策權和指揮權;加強入井人員培訓,使其熟悉各種災害情況的避災路線,並能正確使用安全避險設施,充分發揮其作用。
五、加強對建設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監管監察
各地煤礦安全監管、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要加強日常監管,強化監督檢查,推動各煤礦企業按照規劃和方案加快建設進度。駐各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把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建設納入監察工作重點,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嚴格監察執法,嚴厲處罰違法違規行為,對不能按期完成建設要求的,依法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要結合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督促基建、整合技改礦井在投入生產前完成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各地要由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牽頭,會同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每半年開展一次安全避險“六大系統”建設進展情況的檢查,並將進展情況及時報國家煤礦安監局。
請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及時將本通知轉發到各產煤市(地)、縣(區)和轄區內所有煤礦企業。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礦用救生艙礦用救生艙建設標準

可移動式救生艙是在井下發生災變事故時,為遇險礦工提供應急避險空間和生存條件,並可通過牽引、吊裝等方式實現移動,適應井下采掘作業要求的避險設施。
根據艙體材質,可分為硬體式救生艙和軟體式救生艙。硬體式救生艙採用鋼鐵等硬質材料製成;軟體式救生艙採用阻燃、耐高温帆布等軟質材料製造,依靠快速自動充氣膨脹架設。
緊急避險設施的建設應綜合考慮所服務區域的特徵和巷道佈置、可能發生的災害類型及特點、人員分佈等因素,以滿足突發緊急情況下所服務區域人員緊急避險需要為原則。優先採用避難硐室,也可採用避難硐室與可移動式救生艙有機結合的方式。
救生艙應具備安全防護、氧氣供給保障、空氣淨化與温濕度調節、環境監測、通訊、照明、動力供應、人員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額定防護時間不低於96小時。
在整個額定防護時間內,緊急避險設施內部環境參數符合表一規定,保證緊急避險設施內始終處於不低於100帕的正壓狀態。
表-1
項目
O2
CO
CO2
CH4
温度
濕度
指標
18.5%~23.0%
≤24PPm
≤1.0%
≤1.0%
≤35℃
≤85%
設施容量應滿足突發緊急情況下所服務區域人員緊急避險的需要,包括生產人員、管理人員、檢查監察人員及可能出現的其他臨時人員。

礦用救生艙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礦井下移動式救生艙(以下簡稱救生艙)井下的安裝、維護和管理等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金屬非金屬礦山、煤礦、地鐵、隧道工程等。

礦用救生艙編制依據

《煤炭工業礦井設計規範》GB50215—2005
《煤礦安全規程》2010年版
礦山救護規程》2009年版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煤礦井下避難所試點建設基本要求》(煤安監司辦2010第9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國家煤礦安監局關於《建設完善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通知》(安監總煤裝〔2010〕146號)
《礦用硬體組裝移動式救生艙》企業標準Q/LAKJ JSC01—2010(意見徵求稿)

礦用救生艙基本要求

選用的救生艙的適用範圍和適用條件,應符合所服務區域的特點和可能發生的災害類型。數量應滿足所服務區域人員緊急避險的需要。
救生艙應具備過渡艙結構。過渡艙的淨容積應不小於1.2米3,內設壓縮空氣幕和壓氣噴淋裝置。生存艙提供的生存空間應不小於每人0.8米3,且總有效容積不小於5米3。
救生艙應具有足夠的強度和氣密性。硬體式救生艙在+500±20帕壓力下,泄壓速率應不大於300±20帕/小時;軟體救生艙在+500±20帕壓力下,泄壓速率應不大於350帕/小時;艙內氣壓應始終保持高於外界氣壓100~500帕,且能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節。
救生艙應選用抗高温老化、無腐蝕性、無公害的環保材料。救生艙外體顏色在煤礦井下照明條件下應醒目,宜採用黃色或紅色。
選用的救生艙應具備礦井壓風、供水、通訊接口。應設壓風減壓、消音、過濾裝置和帶有閥門控制的呼吸嘴,壓風出口壓力在0.1~0.3兆帕之間,連續噪聲不大於70分貝,過濾裝置具備油水分離功能。
救生艙應配備內外環境參數檢測或監測儀器,能對救生艙內的O2、CH4、CO2、CO、温度、濕度和救生艙外的O2、CH4、CO2、CO進行檢測或監測。
救生艙應按設計的額定避險人數配備供氧和有害氣體去除設施、食品和飲用水以及自救器、急救箱、照明、工具箱、滅火器、人體排泄物收集處理裝置等輔助設施,備用係數不小於5%的。
自備氧供氣系統供氧量應不低於0.3米3/分鐘·人;採用高壓氣瓶供氣系統時應有減壓裝置。有害氣體去除設施處理 CO2的能力應不低於每人0.5升/分鐘,處理CO的能力應能保證20分鐘內將CO濃度由0.04%降到0.0024%。應配備促進內部空氣循環的設施,流量不低於20升/分鐘。配備的食品不少於2000千焦/人·天,飲用水不少於0.5升/人·天。配備的自救器應為隔離式,連續使用時間不低於45分鐘。
救生艙的安裝應有設計和作業規程,並嚴格按照產品説明書進行。救生艙安裝在20米範圍內煤(巖)層穩定,採用不燃性材料支護,通風良好,無積水和雜物堆積,滿足安全出口的要求安裝不得影響礦井正常生產和通風的巷道中,宜在巖(煤)壁掏槽或擴幫放置。
救生艙應接入礦井壓風管路、供水管路,並在艙內設置直通礦調度室的固定電話。安設救生艙處應設安全監控系統傳感器和人員定位基站,對救生艙附近的O2、CH4、CO2、CO、温度、救生艙附近人員情況進行實時監測。
救生艙安裝完成後應進行系統性的功能測試和試運行,滿足要求後方可投入使用。
移動和運輸救生艙時應有保護措施,編制作業規程,保證移動和運輸中不損壞救生艙。救生艙移動後應進行一次全方位檢查和系統性的功能測試。

礦用救生艙維護與管理

救生艙避險系統管理制度,指派專門機構和人員對救生艙避險系統進行維護和管理,保證其始終處於正常待用狀態。 救生艙應有簡明、易懂的使用説明,指導避險礦工正確使用。
應定期對配套設備進行維護和檢查,並按期更換產品説明書規定需要定期更換的部件及設備。
應保證儲存的食品、水、藥品等始終處於保質期內,外包裝應明確標示保質日期和下次更換時間。
應每3個月對配備的氣瓶進行1次餘量檢查及系統調試,氣瓶內壓力低於8兆帕時,應及時補氣。
應每10天對設備電源(包括備用電源)進行1次檢查和測試。
每年對避險設施進行1次系統性的功能測試,包括氣密性、電源、供氧、有害氣體處理等。
經檢查發現避險設施不能正常使用時,應及時維護處理。採掘區域的避險設施不能正常使用時,應停止採掘作業。
企業應建立緊急避險設施的技術檔案,準確記錄緊急避險設施安裝、使用、維護、配件配品更換等相關信息。

礦用救生艙培訓與應急演練

煤礦企業應將正確使用緊急避險設施作為入井人員安全培訓的重要內容,確保所有入井人員熟悉井下緊急避險系統,掌握緊急避險設施的使用方法,具備安全避險基本知識。
煤礦企業對緊急避險系統進行調整後,應及時對入井人員進行再培訓,確保所有入井人員準確掌握緊急避險系統的實際狀況。
煤礦企業應每年開展一次緊急避險應急演練,建立應急演練檔案,並將應急演練情況書面報告縣級以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