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產程序啓動
鎖定
- 中文名
- 破產程序啓動
- 類 型
- 司法行為
破產程序啓動效力
1.債務人於破產程序啓動之時所擁有的及在程序開始之後新取得的財產,均應納入破產程序。但自然人維持生存的必需品應從破產程序中排除。
3.在不影響擔保權及抵銷權行使的前提下,破產程序啓動之時即已存在的針對債務人的請求權(即“破產請求權”),僅可通過破產程序中的債權申報程序和債權確認程序得以行使。
4.破產程序一經啓動,任何破產債權人不得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利益以提升自身債權的地位。
5.破產申請提出之後正式啓動破產程序之前,法院可以採取臨時措施保全債務人的財產。
破產程序啓動情形
根據新破產法規定,下列三種情形,法院同意受理後,可啓動破產程序:
第二,企業因資不抵債而主動向法院主動申請破產的;
如果向法院提交破產申請,法院不同意受理或駁回申請的,可向上一級法院上訴。
破產程序啓動法律後果
根據新破產法規定,破產程序一旦啓動,將產生如下法律後果:
1、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管理人有權決定解除或繼續履行。 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並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內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覆的,視為解除合同。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不提供擔保的,視為解除合同。
2、財產保全措施被解除,未結案件被中止 進入破產程序後,有關破產企業的財產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未審結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財產後,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破產程序啓動緊急措施
(1)指定財產管理人。
(2)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二十五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
(3)禁止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
(4)責令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5)授權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
(6)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7)已經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或者仲裁應當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後,該訴訟或者仲裁繼續進行。
(8)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 詞條統計
-
- 瀏覽次數:次
- 編輯次數:11次歷史版本
- 最近更新: 亦饮孤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