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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罪

鎖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罪,是指故意破壞國家邊境的永久性測量標誌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永久性測量標誌的正常管理活動。測量是從事工農業生產、國防建設和某些科學研究工作的必不可少的手段。在測量工作中,常常需要設置一定的測量標誌。擅自移動或者破壞這些測量標誌,就會使有關數據資料失去準確性,影響國家的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有關的科學研究工作。所以,有必要加強測量標誌的保護,維護國家對測量標誌的正常管理。為此,本法規定了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罪,有重要意義。
中文名
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罪
外文名
The crime of destroying permanent measurement marks
含    義
故意破壞邊境永久性測量標誌
侵犯對象
永久性測量標誌
學    科
法學
來    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罪概念

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罪,是指故意破壞國家邊境的永久性測量標誌的行為。

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罪構成要件

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罪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對象必須是永久性測量標誌。所謂永久性測量標誌,是指國家和軍隊在全國各地進行測量過程中所設置的永久性標誌。包括各種等級的天文點、重力點、水準點、三角點、導線點海控點、炮控點等,有木質的、鋼質的、銅質的、石質的等。也包括地形測圖的固定標誌。近年來設立的人造衞星觀測點,也屬於永久性測量標誌。本罪的破壞對象只限於永久性測量標誌,這就與一般的毀壞公私財物罪有明顯的不同,也同破壞一般的臨時性的測量標誌的行為有明顯的區別,如果行為人所破壞的是為開挖河道、修建道路而臨時埋設的測量標誌,就不能構成本罪。

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罪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的行為。所謂破壞,是指拆毀、損壞、改變、移動、掩蓋等。其手段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只要其行為足以使上述永久性測量標誌喪失其原有作用的,就應視為破壞,構成犯罪。按照國務院、中央軍委《關於長期保護測量標誌的通告》的規定精神,拆遷永久性測量標誌,“必須持有省、市、自治區測繪主管部門或軍區測繪主管部門的證明函件,經保管單位和保管人驗證後,”方可進行。凡違背《通告》的上述精神,非法拆遷永久性測量標誌的,也構成本罪。

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罪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的主體。無論是住在永久性測量標誌附近地區的人,還是臨時經過的過路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罪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永久性測量標誌而故意加以破壞的,才構成犯罪。如果因不知是永久性測量標誌而過失加以破壞的,就不能視作故意破壞,也就不構成本罪。例如,某乙不知路邊的鋼質覘標為永久性測量標誌,而把它拆下拿回家使用,這就屬於過失行為,不應以本罪論處。當然這種行為也是錯誤的,應進行批評教育,有的也可予以行政處分,如果原物能夠復原的,可令其恢復原狀。值得注意的是,有些過失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的行為,雖不構成本罪,卻可構成其他犯罪。例如上面提到的某乙竊回的鋼質覘標如果價值很大,就可以構成盜竊罪。因為他竊迴路邊樹立的鋼質覘標是出於故意,是明知為他人之物而故意竊回,佔為己有。有的也可視情節構成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
本罪的犯罪動機是多種多樣的,不同的動機對構成本罪並無影響。

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罪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罪相關法律規定

公安部《關於妨害國(邊)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2000.3.31 公通字〔2000〕30號)
一、立案標準
(八)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案
1.採取盜取、拆毀、損壞、改變、移動、掩埋等手段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使其失去原有作用的,應當立案偵查。
2.破壞3個以上永久性測量標誌的,或者造成永久性測量標誌嚴重損毀等嚴重後果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

破壞永久性測量標誌罪相關説明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邊境永久性標誌的正常管理活動,犯罪 的對象是指測繪單位在國家邊境建設的地上或地下的永久性測量標誌。客觀方面表現為具有盜走、毀壞、移動永久性標誌的破壞行為。 主觀方面是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