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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風景園林學會

鎖定
石家莊市風景園林學會(SHIJIAZHUANG SOCIETY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縮寫SJZSLA)是由全市風景園林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以學術、科普為目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是石家莊市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學會掛靠單位為石家莊市園林局。石家莊市風景園林學會成立於1985年8月,2004年10月經第六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第六屆領導機構和成員。學會設置有辦公室、學術委員會、《石家莊風景園林》編輯部。
中文名
石家莊市風景園林學會
性    質
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成    立
於1985年8月
擁    有
第六屆領導機構和成員

石家莊市風景園林學會學會簡介

學會現有團體會員單位55個,個人會員156人。 學會名譽理事長鄭佔鋒,理事長田利穎,常務理事長陳麗英(兼辦公室主任),副理事長王吉朝、劉國勝、張金軒、王榮麗、譚利華,秘書長孟海進。
本學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市風景園林科技工作者,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繼承併發揚中國園林的優秀傳統,吸收世界先進風景園林的建設、管理經驗,為繁榮和發展全市風景園林事業,提高風景園林科技和藝術水平,促進專業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業務水平的提高,為省會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做出貢獻。
河北省風景園林學會
該學會的主要業務活動:進行風景園林理論和政策研究,為政府有關決策提供依據;協助行政主管部門開展促進本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合理化要求和建議,為行業發展提供有關資料;提供風景園林信息、技術、政策等方面的諮詢服務、理論培訓;組織會員進行國內外學習、考察,引進、借鑑和推廣新技術、新成果;組織進行研討會、座談會、報告會及學術交流活動,編輯出版行業學術刊物《石家莊風景園林》,進行學術論證和論文成果評審。

石家莊市風景園林學會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學會名稱:石家莊市風景園林學會
英文名稱為:SHIJIAZHUANG SOCIETY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
英文縮寫:SJZSLA
第二條 學會的性質:是由全市風景園林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地位的,以學術、科普為目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學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市風景園林科技工作者,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繼承併發揚中國園林的優秀傳統,吸收世界先進風景園林的建設、管理經驗,為繁榮和發展全市風景園林事業,提高風景園林科技和藝術水平,促進專業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業務水平的提高,為省會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學會的業務主管部門為石家莊市科學技術協會,登記管理部門為市民政局,學會接受石家莊市園林局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學會的地址:河北省石家莊市富強大街49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進行風景園林理論和政策研究,為政府有關決策提供依據。協助行政主管部門開展促進本行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合理化要求和建議,為行業發展提供有關資料。
三、為會員提供風景園林信息、技術、政策等方面的諮詢服務、理論培訓。
四、組織會員進行國內外學習、考察,引進、借鑑和推廣新技術、新成果。
五、組織會員進行研討會、座談會、報告會及學術交流活動,編輯出版行業學術刊物,進行學術論證和論文成果評審。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學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 單位會員:本會專業範圍內,同風景園林設計、建設、科研、教學、管理等有關的企事業單位或組織;
(二) 個人會員:單位會員以外,在風景園林設計、建設、科研、教育、管理等方面有突出成績的專家、學者、工作者及有關人士;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三) 單位會員必須有一定數量的科技工作者,並且在本行業學科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四) 個人會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入會:
1、取得本學科中級以上職稱的風景園林科技工作者;
2、本學科高等院校專科以上畢業,從事本學科工作二年以上或非高等院校畢業,但已具有相當學術水平和豐富工作經驗的工作者;
3、熱心支持學會工作,從事風景園林管理工作多年,有豐富經驗和突出業績的領導幹部。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學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優先獲得本學會編髮的資料和書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學會章程;
(二) 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三) 維護本學會的合法權益;
(四) 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 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七) 維護和增進學會會員間的團結、友誼、相互聯繫與合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學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本學會工作方針、任務;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科協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制定本學會工作計劃,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週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科協審查並由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市科協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 處理其他重要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民政局和市科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市科協審查同意,並報市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科協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市科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經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科協和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4年10月2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