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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訴訟時效

鎖定
短期訴訟時效是指“普通訴訟時效”的對稱。又稱“特別訴訟時效”。由民法特別規定的,僅適用於某些特定民事法律關係的訴訟時效。特別訴訟時效的特點在於:它由民事特別法或民法典的特別規範專門規定,例如我國《保險合同條例》、《食品衞生法》、《專利法》和《民法通則》第136條所規定的訴訟時效即屬之。 [1] 
中文名
短期訴訟時效
出    處
《法學大辭典》
適用性,例如中國《民法通則》中規定的特別訴訟時效僅適用身體受到傷害而求償的糾紛、出售質量不合格商品未經聲明而引起的糾紛、延付或拒付租金的糾紛、寄存財物而被毀損滅失而求償的糾紛等;其時效期間一般較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短,例如中國有關法規和《民法通則》中規定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多為6個月至1年。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