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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

鎖定
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的工程建設監理人員。 監理工程師是代表業主監控工程質量,是業主和承包商之間的橋樑。它不僅要求執業者懂得工程技術知識、成本核算,還需要其非常清楚建築法規。 總監理工程師指由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全面負責委託監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項目監理機構的監理工程師。此外,監理人員還包括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但對於信息系統工程建設的全過程監理的質量,總監理工程師的作用至關重要。
中文名
監理工程師資格證
獲得方式
全國統一考試合格
顏    色
墨綠
考試時間
一般安排在5月中旬。

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解釋

監理工程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的工程建設監理人員。1992年6月,建設部發布了《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註冊試行辦法》(建設部第18號令),我國開始實施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1996年8月,建設部、人事部下發了《建設部、人事部關於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工作的通知》(建監[1996]462號),從1997年起,全國正式舉行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考試工作由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日常工作委託建設部建築監理協會承擔,具體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1] 

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考試時間

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5月中旬。原則上在省會城市設立考點。考試以兩年為一個週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

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報考條件

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基本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身體健康,遵紀守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
(一)“考全科”報名條件
1、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大專(含大專)以上學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級職務,並任職滿3年;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高級職務;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專畢業,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級職務,並任職滿3年。
(二)“免2科”報名條件
對從事建設工程監理工作並同時具備下列四項條件的報考人員,可免試《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和《建設工程質量、投資、進度控制》兩科。
1、1970年(含1970年)以前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中專(含中專)以上畢業;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工程技術或工程經濟專業高級職務;
3、從事工程設計或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滿15年;
4、從事監理工作滿1年。
符合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居民,按照原人事部《關於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文件精神,可報名參加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香港、澳門居民在報名時,須提交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的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明等材料。
上述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或學位。

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有效規定

參加全部4個科目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考試;
可取得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

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檔案填寫

續考考生必須準確填寫上一年考試檔案號,否則兩年成績無法合併計算

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考試科目

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設:《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建設工程質量、投資、進度控制》、《建設工程監理基本理論與相關法規》、《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4個科目。

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證書頒發

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的、人事部與建設部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1] 

監理工程師職業資格證書證書分析

俗話説“物以稀為貴”。全國獲國家註冊監理工程師資格的共8萬餘人,扣除減員每年淨增長不到2%。而在建工程保持在10餘萬個左右,更不要説其中有相當一部分人在設計院、大專院校、建設單位、政府部門工作,故現場實際約每3個工程才有1個註冊監理工程師,即使全部當上總監也嚴重不足,不用説專業監理工程師了。況且一般監理企業中35-60歲的人員比例過低,有的不到3%,而這一部分人從年齡結構上看,尚屬年富力強、精力充沛、經驗豐富、知識面較廣、技術成熟的羣體。不少監理企業中60-70歲年齡段的人員比例不小,一般都是退休後發揮餘熱。這部分人員在現場主要是體力不適應,旁站不用説了,巡視也很難到位,精力夠不上監理的要求,另外這些人知識老化,思想僵化,也不肯學習,必然會被淘汰出局。再就是一大批才出校門的大專院校畢業生,以大專生為主(名牌大學、本科生以上的則很少問津監理企業),他們要培養成監理企業的中堅力量,尚需時日。所以監理人才在可以預見的將來仍是供不應求的,但在我國由於監理實際在監理過程中並不獨立,監理人員的地位不高,大多數聘用單位往往有意無意的繞過監理企業或事事插手監理工作,直接削弱了監理的職能,使得被監理的項目質量不能達到設計和規範要求,越來越多的不合格項目應運而生,造成了監理行業和監理服務有名無實,若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矛盾需從法律法規的建立上強化。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