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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環境保護局

鎖定
市環境保護局機關行政編制1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科級領導職數5名(含機關黨總支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工勤人員編制1名。 [1] 
中文名
白山市環境保護局
局    長
徐學智 [2] 
規劃財務科
自然生態保護科
污染防治科
行政審批科

白山市環境保護局主要職責

(一)擬定本地區環境保護規劃、計劃和規範性文件;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全市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推行環境保護各項制度。
(二)負責轄區內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轄區內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各縣(市)區政府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本市跨縣(市)環境污染事故和糾紛的調查與處理;統籌協調全市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省、市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轄區內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督查、督辦、核查各縣(市)區及相關排污單位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佈考核結果。
(四)對轄區內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全市財政性資金安排提出建議。配合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市級以上環境保護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並對其進行監督;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負責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總體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規劃、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規範性文件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國家、省規定審批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六)負責轄區內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負責監督檢查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標準的貫徹實施;負責組織排污申報登記工作;負責本轄區環境監察工作。
(八)指導、協調、監督自然生態保護工作。組織編制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指導轄區內資源綜合利用、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參與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全市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
(九)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十)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佈。貫徹落實國家、省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協調、指導清潔生產工作。
(十二)開展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組織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國際活動;組織協調全市有關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履約工作;受市政府和省環境保護廳委託參與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四)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負責縣(市)區環保部門領導幹部的協管工作。
(十五) 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白山市環境保護局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環境保護局設四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文印、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務信息、外事、安全、保衞、保密、信訪、政務公開、新聞發佈、財務等工作;承擔全市環境保護綜合性會議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報告、講話的起草、審核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和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承辦縣(市)區環保部門領導幹部協管工作;承擔環境保護行政體制改革和幹部教育培訓管理;承擔離退休幹部管理與服務工作;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歸口管理環境信息和信息化工作,參與建設並組織管理全市環境信息網;組織公務接待工作。
(二)規劃財務科(自然生態保護科)。
負責全市環境功能區劃、環境保護規劃編制和基礎能力建設;參與制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協調、審核環境保護專項規劃;組織實施政府環保目標責任制;負責管理環保專項資金和項目;承擔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負責環境保護外資引進和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生態保護工作;擬定和實施生態保護地方性規範性文件;組織編制全市生態保護規劃;提出新建的各類自然保護區申報建議,對自然保護區的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工作;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評估;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指導和監督礦區復墾、生態破壞恢復整治、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導生態示範創建與生態農業建設;參與全市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調查處理重大生態破壞事件。
(三)污染防治科(行政審批科)。
起草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的污染防治地方性規範性文件;擬訂並監督落實市內排污申報登記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和協調解決各縣(市)區、各部門以及跨地區、跨流域重大環境問題,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織實施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組織落實市內跨界河流斷面水質考核制度;組織擬訂飲用水水源地、重點區域、流域有關污染防治規劃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擬訂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並組織實施;提出總量控制計劃建議;考核總量減排情況;承擔清潔生產審核、環境統計和污染源普查工作;負責組織制定地方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開展和指導環境監測工作;調查評估全市環境質量狀況並進行預測預警;承擔全市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的有關工作;根據國家關於環境保護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開展環境保護工作等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審批和驗收受理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檢測、檢驗、論證、審核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環保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承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政策環境影響評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監督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機構資質和相關職業資格。
(四) 科技標準科(政策法規科)。
起草環境保護地方性規範性文件,擬訂全市環境保護有關政策;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環境保護行政處罰工作;承擔機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承擔環境保護科技工作;參與擬訂全市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與計劃;管理環境保護科研項目和成果;組織環境保護技術、研發、集成示範與推廣;承擔地方環境標準、環境基準和技術規範的擬訂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環保產業發展工作;負責管理全市環境標誌認證;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負責全市環境保護普法工作。
機關黨總支: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羣工作。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