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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產地檢疫規範

鎖定
畜禽產地檢疫規範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提出,農業部動物檢疫所負責起草,國家技術監督局1996年10月3日批准,並於1997年2月1日實施的,畜禽產地檢疫內容和臨牀健康檢查的技術規範。
2017年3月23日,該標準已廢止。 [1] 
中文名
畜禽產地檢疫規範
外文名
Quarantine requirement for livestock and poultry at the places of production [1] 
國標信息
GB 16549-1996 [1] 
批准日期
1996年10月3日 [1] 
實施日期
1997年2月1日 [1] 
廢止日期
2017年3月23日 [1] 
主管部門
農業農村部 [1] 
起草單位
農業部動物檢疫所 [1] 
歸口單位
全國動物衞生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1] 
執行單位
全國動物衞生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1] 

畜禽產地檢疫規範國標信息

GB 16549-1996
國家技術監督局1996年10月3日 1997年2月1日實施

畜禽產地檢疫規範規範正文批准

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畜禽產地檢疫內容和臨牀健康檢查的技術規範。本標準適用於離開飼養產地之前的畜禽檢疫。
2 術語
疫區:在發生嚴重的或當地新發現的動物傳染病時,由縣以上農牧行政部門劃定,並經同級人民政府發佈命令,實行封鎖的地區。
3 疫情調查
瞭解當地疫情,確定動物是否來自疫區。
4 查驗免疫證明
檢查按國家或地方規定必須強制預防接種的項目,動物必須處在免疫有效期內。
5 臨牀健康檢查
5.1 畜禽的羣體檢疫
5.1.1 靜態
檢查精神狀況、外貌、營養、立卧姿勢、呼吸、反芻狀態,羽、冠、髯。
5.1.2 動態
檢查運動時頭、頸、腰、背、四肢的運動狀態。
5.1.3 食態
檢查飲食、咀嚼、吞嚥時反應狀態。同時應檢查排便時姿勢,糞尿的質度、顏色、含混物、氣味。
5.2 畜禽的個體檢查
個體檢查包括羣體檢查時發現異常個體或抽樣檢查(5%-20%)的個體。
5.2.1 視診
檢查精神外貌、營養狀況、起卧運動姿勢、反芻以及皮膚、被毛、羽毛、冠、髯、呼吸、可視黏膜、天然孔、鼻鏡、糞、尿等。
5.2.2 觸診
觸摸皮膚(耳根)温度、彈性,胸廓、腹部敏感性,體表淋巴結的大小、形狀、硬度、活動性、敏感性等,嗉囊內容物性狀。必要時進行直腸檢查。
5.2.3 叩診
叩診心、肺、胃、腸、肝區的音響、位置和界限,胸、腹部敏感程度。
5.2.4 聽診
聽叫聲、咳嗽聲、心音、肺泡氣管呼吸音、胃腸蠕動音等。
5.2.5檢查體温、脈搏、呼吸數。
5.2.6檢查滲出物、漏出物、分泌物、病理性產物的顏色、質度、氣味等。注種乳實驗役用動物,按有關規定進行實驗室檢驗,本標準中不另作規定。
6 其他
在產地檢疫中檢出畜禽傳染病時,按有關獸醫法規處理。
附加説明: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提出。本標準由全國檢疫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本標準由農業部動物檢疫所負責起草。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