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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權

鎖定
用益權是對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源於羅馬法,後為大陸法系民法所承受。按法國和德國民法典的規定,用益權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意思設定。權利一經設定,財產的佔有,使用和收益權即移轉於用益權人。對消耗物,用益權人即為物之所有人,有權進行處分,對非消耗物,用益權人在維持其原來經濟用途的前提下,有權按通常的經營方式或與所有人商定的方式處理。用益權消滅時,用益權人應以終止時的狀態返還財產,其價值低於設定當初的估價時,應向所有人補償其不足部份的金額,價值高過設定時估價的,財產所有人應向用益權人返還其超過部分金額。 [1] 
中文名
用益權
分    類
用益物權,用益債權
發生於
租賃合同
性    質
權利
  1. 用益權可以從所有權中分離出來的,這種分離可採取各種不同方式。例如某人把用益權遺贈他人,則繼承人只享有所有權,而受遺贈人則享有用益權;反之,如以遺產除去用益權遺贈他人,受遺贈人只享有所有權,而繼承人則享有用益權。又可以把用益權遺贈一人,而以土地除去用益權遺贈另一人。
  2. 不僅得就土地和建築物,而且也得就奴隸、馭獸和其他物設定用益權,通過使用而消耗的物除外,因為無論根據自然法或市民法,這些物都是不適於設定用益權的。這些東西中有酒、油、麪粉、衣服等,錢幣與此極相類似,因為通過在不斷週轉中就多少等於消耗了。
  3. 用益權因用益權人死亡或遭受兩種身份減等之一,即大減等或中減等,或因不依約定方式和規定期間行使而消滅。
  4. 用益權終止時,它重新歸屬所有權,從此原先只有所有權的人對物享有充分的權力。 [2]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
  • 2.    [古羅馬]查士丁尼.《法學總論》:商務印書館,1989年12月第一版:64-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