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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技術創新聯盟

鎖定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全國科技大會精神,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加快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加快提升產業的核心競爭力,科技部、財政部、教育部、國務院國資委、中華全國總工會國家開發銀行六部門聯合發佈了《關於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構建的指導意見》。
中文名
產業技術創新聯盟
主管單位
科技部、財政部、教育部、國務院國資委、中華全國總工會、國家開發銀行
意見內容
國科發政〔2008〕770號
關於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構建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科技廳(委、局)、財政廳(局)、教育廳(委、局)、國資委、總工會,國家開發銀行各分行、代表處,各有關行業協會,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全國科技大會精神,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以下簡稱《規劃綱要》),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加快提升產業技術創新能力,現就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的構建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構建的重要意義。推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的構建是加強產學研結合,促進技術創新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黨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快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引導和支持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產學研結合的新型技術創新組織,有利於提高產學研結合的組織化程度,在戰略層面建立持續穩定、有法律保障的合作關係;有利於整合產業技術創新資源,引導創新要素向優勢企業集聚;有利於保障科研與生產緊密銜接,實現創新成果的快速產業化;有利於促進技術集成創新,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推進產學研結合工作協調指導小組積極推動和鼓勵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的構建和發展。
二、本《意見》所稱的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以下簡稱聯盟)是指由企業、大學、科研機構或其他組織機構,以企業的發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為基礎,以提升產業技術創新能力為目標,以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契約為保障,形成的聯合開發、優勢互補、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技術創新合作組織。
三、推動聯盟構建的指導思想是:以國家戰略產業和區域支柱產業的技術創新需求為導向,以形成產業核心競爭力為目標,以企業為主體,圍繞產業技術創新鏈,運用市場機制集聚創新資源,實現企業、大學和科研機構等在戰略層面有效結合,共同突破產業發展的技術瓶頸。
四、推動聯盟構建要堅持以下基本原則
(一)遵循市場經濟規則。要立足於企業創新發展的內在要求和合作各方的共同利益,通過平等協商,建立有法律效力的聯盟契約,對聯盟成員形成有效的行為約束和利益保護。
(二)體現國家戰略目標。要符合《規劃綱要》確定的重點領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節能減排等政策導向,符合提升國家核心競爭力的迫切要求。
(三)滿足產業發展需求。要有利於掌握核心技術和自主知識產權,有利於引導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有利於形成產業技術創新鏈,有利於促進區域支柱產業的發展。
(四)發揮政府引導作用。要創新政府管理方式,發揮協調引導作用,營造有利的政策和法制環境,圍繞經濟社會發展的迫切要求推動重點領域聯盟的構建。
五、聯盟的主要任務是組織企業、大學和科研機構等圍繞產業技術創新的關鍵問題,開展技術合作,突破產業發展的核心技術,形成重要的產業技術標準;建立公共技術平台,實現創新資源的有效分工與合理銜接,實行知識產權共享;實施技術轉移,加速科技成果的商業化運用,提升產業整體競爭力;聯合培養人才,加強人員的交流互動,為產業持續創新提供人才支撐。
六、鼓勵企業、大學和科研機構及其他組織機構按照本《意見》精神,從產業發展的實際需求出發,遵循市場經濟規則,積極構建聯盟,探索多種、長效、穩定的產學研結合機制。
七、開展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試點工作。開展試點工作,支持和鼓勵一批重點領域聯盟的發展和壯大,對於探索有效的機制和模式、引導聯盟的發展具有重要的示範意義。符合本《意見》第八條所列基本條件的聯盟可自願申請參加試點。由推進產學研結合工作協調指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選擇並共同組織推動聯盟試點工作。
八、構建聯盟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要由企業、大學和科研機構等多個獨立法人組成。企業處於行業骨幹地位;大學或科研機構在合作的技術領域具有前沿水平;其他組織機構也可成為聯盟成員。
(二)要有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聯盟協議,協議中有明確的技術創新目標,落實成員單位之間的任務分工。聯盟協議必須由成員單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簽署生效。
(三)要設立決策、諮詢和執行等組織機構,建立有效的決策與執行機制,明確聯盟對外承擔責任的主體。聯盟執行機構應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有關日常事務。
(四)要健全經費管理制度。對聯盟經費要制定相應的內部管理辦法,並建立經費使用的內部監督機制。聯盟可委託常設機構的依託單位管理聯盟經費,政府資助經費的使用要按照相關規定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五)要建立利益保障機制。聯盟研發項目產生的成果和知識產權應事先通過協議明確權利歸屬、許可使用和轉化收益分配的辦法,要強化違約責任追究,保護聯盟成員的合法權益。
(六)要建立開放發展機制。要根據發展需要及時吸收新成員,並積極開展與外部組織的交流與合作。聯盟要建立成果擴散機制,對承擔政府資助項目形成的成果有向聯盟外擴散的義務。
九、鼓勵和支持試點聯盟在組織模式、運行機制、發揮行業作用、承擔重大產業技術創新任務、落實國家自主創新政策等方面先試先行。充分調動和發揮聯盟各方的優勢和積極性,形成攻克產業技術難題的合力,使試點聯盟為更多聯盟的建立和發展創造經驗。
十、積極探索支持聯盟構建和發展的有效措施。創新國家科技計劃管理方式,把體制機制和資源配置結合起來,引導形成產學研緊密結合的長效機制。國家科技計劃按照有關規定支持符合條件的聯盟開展重大產業技術創新活動。深化科技金融合作,創新金融產品,探索運用科技貸款、科技擔保等金融工具,支持聯盟開展技術攻關和成果產業化。
十一、鼓勵各有關行業協會圍繞本行業的重大技術創新問題,充分發揮組織協調、溝通聯絡、諮詢服務等作用,推動本行業重點領域聯盟的構建。
十二、各地方要把推動區域性聯盟建設作為加強產學研結合,加快技術創新體系建設的緊迫任務。緊緊圍繞本地經濟發展規劃確定的支柱產業,推動構建區域性聯盟,促進區域創新體系建設和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科學技術部 財政部 教育部
國務院國資委 中華全國總工會 國家開發銀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