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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貼

鎖定
生育津貼指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生育津貼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享受生育津貼的情形: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文名
生育津貼
外文名
maternity benefits;Wochengeld;Mutterschaftsgeld
別    名
生育現金補助

生育津貼定義

生育津貼指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生育津貼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享受生育津貼的情形: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法律規定

生育津貼《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六章 生育保險
第五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生育津貼《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619號)
第一條 為了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女職工勞動保護,採取措施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衞生條件,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衞生知識培訓。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將本單位屬於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
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由本規定附錄列示。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進行調整。
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第九條 對哺乳未滿1週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第十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的需要,建立女職工衞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衞生、哺乳方面的困難。
第十一條 在勞動場所,用人單位應當預防和制止對女職工的性騷擾。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婦女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附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的,女職工可以依法投訴、舉報、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造成女職工損害的,依法給予賠償;用人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發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同時廢止。

生育津貼法律情形

單位作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解讀 引用167-168頁
享受生育津貼的情形。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津貼。產假是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職工在生育過程中休息的期限。具體解釋為女職工在分娩前和分娩後的一定時間內所享有的假期。產假的主要作用是使女職工在生育時期得到適當的休息,使其逐步恢復體力,並使嬰兒得以受到母親的精心照顧和哺育。我國在20世紀80年代以前,把懷孕、生育和產後照料嬰兒的假期規定為56天。1988年公佈《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後,對原規定作了很大的修改。現法定正常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假期為15天,產後假期為7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若系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流產產假以4個月劃界,其中不滿4個月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15—30天的產假;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產假為42天。很多地區還採取了對晚婚、晚育的職工給予獎勵政策,假期延長到180天。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津貼
公民實行計劃生育手術享受國家規定的休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衞生部、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關於轉發〈節育手術常規〉的通知》和《勞動部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如下:
1、放置宮內節育器和皮下藥物埋植,自手術起休息2天,重體力勞動者,在術後一週內不作重體力勞動;
2、取宮內節育器,當日休息1天;
3、輸精管結紮,休息7天;
4、單純輸卵管結紮,休息21天;
5、產後結紮輸卵管,按產假另加14天;
6、人工流產、懷孕不滿3個月的休息20天,3個月以上不滿4個月的休息30天,4個月以上的休息42天。人工流產同時結紮輸卵管,兩項休假合併計算。上述休假,如遇特殊情況,由醫師決定。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津貼
這是一條兜底條款。因各地對生育保險都有相應的管理規定,津貼的發放範圍也不盡相同,以上兩項不能完全包括在裏面。如有的地區允許女職工在生育後,給予男職工一定假期,以照顧生育後的妻子,假期工資照發。為了使生育津貼的規定更科學、更合理,充分考慮到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和羣眾的現實利益,本法規定了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六條
四、案例剖析
參加了生育保險的女性職工享受的生育津貼低於其產假前工資標準,其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補足
—李某訴用人單位支付生育津貼案
(一)案例要旨
女職工如果對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有異議,有權到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參加了生育保險的女性職工享受的生育津貼低於其產假前工資標準,其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補足。
(二)案例簡介
李某2009年10月入職用人單位某影樓,2017年11月生育一女。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部門向用人單位支付了李某的生育津貼14103.04元,用人單位向李某支付生育津貼11804元。後李某因產後從事的崗位問題與用人單位產生糾紛,用人單位以曠工為由與李某解除勞動合同。李某申請勞動仲裁,請求用人單位補發生育津貼8000元。仲裁委終結仲裁後,李某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為,用人單位在收到社會保險部門支付的生育津貼後,應全額支付給李某,故判決用人單位支付差額生育津貼2299.04元。李某不服,提起上訴。
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審理認為,李某參加了生育保險,但其享受的生育津貼低於其產假前工資標準,李某主張用人單位支付8000元生育津貼並未超過應補發的金額,故對其要求用人單位補發8000元生育津貼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三)案例評析
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社會保險立法,對生育職工給予經濟、物質等方面幫助的一項社會政策,體現了國家和社會對婦女的支持和愛護。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
本案主要涉及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問題。《江蘇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第十八條第四款明確規定,職工產假或者休假期間,享受的生育津貼低於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予以補足;高於其產假或者休假前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不得截留。按照該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休產假期間降低工資待遇。生育保險對於大部分女職工而言一生可能只用到一兩次,單位應切實擔負起責任,為保障婦女兒童的基本權利提供物質條件。女職工如果對享受的生育保險待遇有異議,有權到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職工與用人單位因生育保險待遇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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