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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藏春

鎖定
男,漢族,1958年11月生,湖北蘄春人,中共黨員。北京大學法律系憲法專業研究生畢業,法學碩士學位。1984年9月起,歷任北京大學法律系講師,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綜合規劃和試點司綜合處副處長、辦公廳副處長、處長,湖北省宜昌市市長助理(掛職),國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規與監督檢察司副司長、司長,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司長,新疆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州委常委、政府黨組副書記、副州長(掛職),國土資源部黨組成員、國家土地副總督察,國務院法制辦黨組成員、副主任,司法部黨組成員(副部長級)。 [6] 
現任中國法學會副會長。 [1] 
中文名
甘藏春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出生日期
1958年11月
畢業院校
北京大學
出生地
湖北蘄春
學    位
法學博士 [1] 

甘藏春人物履歷

1974年07月,高中畢業回鄉務農
1977年04月,在湖北省蘄春縣麻紡廠參加工作
1978年03月,湖北財經學院(現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律系法律專業學習
1982年02月,北京大學法律憲法專業學習(碩士研究生)
1984年09月,畢業後直接留在北京大學法律系,擔任講師,直到1989年;(在這10多年的理論學習期間,甘藏春專心研究憲法,並在北京大學等高校學報發表了《我國憲法在改革中的作用》、《我國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的憲法問題(對我國憲法中的精神文明規範的憲法學考察)》、《論憲法解釋》、《中國政治體制改革與憲法》等文章。)
1989年01月,歷任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綜合規劃和試點司綜合處幹部、副處長,辦公廳副處長(秘書)、處長(秘書)(其間:1994年8月至1995年5月掛職任湖北省宜昌市市長助理)
1995年05月,歷任國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規與監督檢察司副司長、司長
1998年07月,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司長(其間:2000年3月至2001年1月在中央黨校一年制中青年幹部培訓班學習。2001年11月至2003年11月掛職任新疆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州委常委、政府黨組副書記、副州長)
2006年08月,國土資源部黨組成員
2006年09月,國家土地副總督察(專職)
2012年02月,國務院法制辦黨組成員、副主任
2012年12月,國務院法制辦黨組成員、副主任、機關黨委書記 [2] 
2018年03月-2019年01月,司法部黨組成員(副部長級) [3] 
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成員,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六屆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第九屆、第十屆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常務委員會委員,第六屆北京市律師協會副會長,第十一、第十二屆全國政協委員,中國法學會第七屆常務理事。 [4] 

甘藏春人物成就

在北京大學等高校學報發表了《我國憲法在改革中的作用》、《我國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的憲法問題(對我國憲法中的精神文明規範的憲法學考察)》、《論憲法解釋》、《中國政治體制改革與憲法》等文章。
甘藏春先後參與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多部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起草工作。2004年國務院開始組織起草拉開土地調控序幕的《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下稱“28號文”),甘藏春則是28號文起草領導小組的副組長,28號文起草工作小組的組長。而對於標誌着土地調控新體系初步構建的《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甘藏春依然是主要起草者。
對於31號文的主要精神,甘藏春概括成三個方面:第一,調整利益;第二,明確責任。保護耕地的任務,不能僅僅靠利益機制的調整,還離不開行政手段。行政手段的核心就是要完善責任制度;第三,依法懲戒。強調了法律的懲戒作用。現行法律規定很嚴格,但總體上執行的力度不夠。所以要強調法律的懲戒作用,建立案件查處的協調機制。

甘藏春研究方向

土地資源管理
土地法律政策

甘藏春出版圖書

甘藏春教授課程

博士生:不動產管理前沿專題

甘藏春主要著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教程》(合著)
《現代憲法(譯著)》(合譯)
《一國兩制與香港基本法律制度研究》(合著)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制度》(主編)
《新土地管理法學習讀本》(副主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講話》(副主編)
《農村集體土地股份合作制理論與實踐》(主編)
《新土地管理法與開發區發展》(主編)
《體制·機制·法制──資源管理方式改革的思考》(專著)

甘藏春主要論文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政府角色的重塑
論土地法制建設指導思想的轉變
必須採取世界上最嚴格的措施管理土地
論我國的土地使用權
我國土地管理體制改革的目標原則和內容
土地管理體制改革勢在必行──論我國現行土地管理體制的缺陷
加快集體土地權利結構建設
《土地管理法》的修訂與自然資源立法的發展趨勢
依法行政簡論
當代資源立法的發展趨勢與我國的資源立法革命
全力打造新機制──談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制度改革
宏觀調控中土地政策的運用
認真落實土地督察制度
以普法促和諧。 [5]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