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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勘察設計協會

鎖定
甘肅省勘察設計協會是由全省工程勘察設計諮詢行業持證從業的勘察設計單位和省、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領導自願參加組成的全省性社會團體,是甘肅省建設廳直屬領導的加強全省勘察設計單位間的協作與聯繫的行業自律性組織
本團體是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中文名
甘肅省勘察設計協會
外文名
GANSU PROVINCE EXPLOR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
簡    稱
GSEDA
性    質
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甘肅省勘察設計協會基本情況

甘肅省勘察設計協會,英文譯名:GANSU PROVINCE EXPLOR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 (GSEDA)

甘肅省勘察設計協會協會性質

本團體是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甘肅省勘察設計協會協會宗旨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倡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全省勘察設計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發展觀,發揮行業自律機制作用,熱忱為會員單位服務,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推動我省勘察設計事業的健康、快速發展。
協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接受甘肅省建設廳、甘肅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甘肅省勘察設計協會協會會址

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靜寧南路81號

甘肅省勘察設計協會業務範圍

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單位和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及勘察設計人員,結合我省實際,研究和探討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勘察設計中有關理論、發展方向和實際問題,為政府決策提供建設性意見。
(二)開展行業基本情況調查,組織研究有關改進我省勘察設計管理、繁榮建築創作、促進技術進步和提高投資效益等方面的問題,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建議。
(三)總結交流和推廣有關勘察設計技術開發、人才培養、業務建設等方面的先進經驗,協助會員單位拓寬業務領域和開展多種形式的協作。
(四)組織開展勘察設計人員的培訓活動,舉辦各種技術業務講座、培訓班、研討班,接待專家、學者來我省講學,協助會員單位進行人才開發。
(五)組織開展勘察設計工作的信息交流,編輯出版有關刊物和資料。組織會員單位推廣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結構,研究提高信息化建設和計算機應用水平。
(六)組織開展業務諮詢,提供各種技術服務。
(七)組織會員單位參加國際勘察設計行業科學技術活動,開展國際技術交流活動。
(八)協調勘察設計單位之間的相互關係,宣傳勘察設計行業職業道德,嚴肅行規行約,協助政府監督勘察設計單位執行有關政策、法規,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九)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單位和勘察設計人員的建議和意見。
(十)完成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任務。

甘肅省勘察設計協會會員

甘肅省勘察設計協會入會條件

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與勘察設計行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從事勘察設計的單位須持有國家頒發的工程勘察設計諮詢資質證書;
(四)自願接受行業管理,遵守行規、行約;
(五)各市(州)勘察設計協會。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審查核實後准予登記備案。

甘肅省勘察設計協會會員權利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甘肅省勘察設計協會會員義務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遵守行規、行約和職業道德準則;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予以除名。 [1] 

甘肅省勘察設計協會協會章程

甘肅省勘察設計協會章程 [2] 
(甘肅省勘察設計協會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2009年1月16日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甘肅省勘察設計協會
英文譯名:GANSU PROVINCE EXPLOR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 (GSEDA)
第二條本協會的性質:甘肅省勘察設計協會是由全省工程勘察設計諮詢行業持證從業的勘察設計單位和省、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領導自願參加組成的全省性社會團體,是甘肅省建設廳直屬領導的加強全省勘察設計單位間的協作與聯繫的行業自律性組織。
本團體是非盈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倡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全省勘察設計單位和專業技術人員,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發展觀,發揮行業自律機制作用,熱忱為會員單位服務,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推動我省勘察設計事業的健康、快速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接受甘肅省建設廳、甘肅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會址設在甘肅省蘭州市靜寧路305號(建設大廈16層),郵編:730030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單位和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及勘察設計人員,結合我省實際,研究和探討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勘察設計中有關理論、發展方向和實際問題,為政府決策提供建設性意見。
(二)開展行業基本情況調查,組織研究有關改進我省勘察設計管理、繁榮建築創作、促進技術進步和提高投資效益等方面的問題,向政府主管部門提出建議。
(三)總結交流和推廣有關勘察設計技術開發、人才培養、業務建設等方面的先進經驗,協助會員單位拓寬業務領域和開展多種形式的協作。
(四)組織開展勘察設計人員的培訓活動,舉辦各種技術業務講座、培訓班、研討班,接待專家、學者來我省講學,協助會員單位進行人才開發。
(五)組織開展勘察設計工作的信息交流,編輯出版有關刊物和資料。組織會員單位推廣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結構,研究提高信息化建設和計算機應用水平。
(六)組織開展業務諮詢,提供各種技術服務。
(七)組織會員單位參加國際勘察設計行業科學技術活動,開展國際技術交流活動。
(八)協調勘察設計單位之間的相互關係,宣傳勘察設計行業職業道德,嚴肅行規行約,協助政府監督勘察設計單位執行有關政策、法規,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九)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單位和勘察設計人員的建議和意見。
(十)完成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任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與勘察設計行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從事勘察設計的單位須持有國家頒發的工程勘察設計諮詢資質證書;
(四)自願接受行業管理,遵守行規、行約;
(五)各市(州)勘察設計協會。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審查核實後准予登記備案。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建議、批評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遵守行規、行約和職業道德準則;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討論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代表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理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2/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勘察設計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上級主管部門審查並經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審查並經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訂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章程的修訂,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協會修訂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省民政廳社團管理機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9年1月16日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