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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部污染防治司

鎖定
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和環境形勢分析研究。擬訂水體、大氣、城區土地、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的污染防治政策、規劃、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國環境形勢綜合分析。
環保部官網2016年3月3日下午發佈了《關於環境保護部機構調整的迴應》,迴應稱,2015年2月,中央有關部門批覆同意環境保護部機構編制作部分調整,不再保留污染防治司、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司,設置水、大氣、土壤三個環境管理司。這是貫徹落實中央關於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推進以改善環境質量為核心各項工作有效開展的重要舉措。 [1] 
中文名
環境保護部污染防治司
性    質
防治司
屬    性
污染
所屬類別
國家事務

環境保護部污染防治司主要職責

擬定水、大氣、噪聲與海洋等專項環境功能區劃。擬定重要飲用水水源地、國家重點區域、流域、海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規劃並監督實施。建立和組織實施跨省(國)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環境綜合整治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全國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制度。負責新定型車輛發動機和車輛的環保型式核准,建立在用車以及油品監督管理制度。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海岸工程、陸源污染、拆船等海洋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組織實施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危險廢物出口核准、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審批及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及電子等工業產品廢物申報登記。負責企業上市和上市企業再融資的環境保護核查工作。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強制性審核。參與擬定國家限制和淘汰的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名錄,擬訂重點行業國家產業政策等,提出產業市場準入的污染防治指標體系。監督管理城區土地污染防治工作。負責有關國際環境公約的國內履約工作。

環境保護部污染防治司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設7個內設機構。
1、綜合處
承擔司內文電、會務、機要、保密、安全、印章、檔案、財務預算、固定資產管理、政務信息與公開、工作計劃與總結等綜合性事務和綜合協調工作;組織企業上市和上市企業再融資的環境保護核查、清潔生產強制審核工作;參與擬訂國家限制和淘汰的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名錄及有關國家產業政策;承擔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2、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處(簡稱飲用水處)
擬訂水環境管理及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的政策、規劃、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及水環境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飲用水、地下水、太湖、巢湖、滇池水污染防治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與湖泊污染防治工作;組織開展全國水環境形勢綜合分析;承擔水污染防治其他綜合性工作。
3、大氣與噪聲污染防治處(簡稱大氣處)
擬訂大氣、噪聲、光、惡臭、機動車污染防治的政策、規劃、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並監督實施;擬訂城市大氣、噪聲環境功能區劃工作;承擔大氣、光、惡臭、噪聲、機動車污染防治和相關環境功能區劃等工作;組織開展全國大氣環境形勢綜合分析。
4、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處(簡稱流域處)
組織擬訂淮河、海河、遼河、松花江、長江(含三峽庫區及其上游)、黃河中上游、珠江、南水北調工程沿線和跨國界河流的水污染防治規劃,並監督實施;建立跨省(國)界河流水質考核評估制度,並組織實施;審查重點城市的水污染防治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全國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
5、海洋污染防治處(簡稱海洋處)
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護工作;擬訂國家海洋環境保護的政策、規劃、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範;擬訂國家重點海域污染防治規劃並監督實施;編制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監督海岸工程和濱海重污染行業海洋污染防治;組織開展全國海洋環境形勢綜合分析。
6、固體廢物管理處(簡稱固體處)
擬訂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進口廢物管理及城區土地污染防治的政策、規劃、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目錄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危險廢物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危險廢物申報登記;承擔固體廢物進口許可、出口核准、信息公開工作,監督電子廢物、污泥等再生資源回收利用污染防治。
7、化學品環境管理處(簡稱化學品處)
擬訂化學品環境管理的規劃、政策、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範、目錄並監督實施;組織化學品環境風險評價追蹤;篩選和公佈重點控制的化學品目錄;承擔化學品進出口、新化學物質登記;組織日遺化武處理全過程環境監督管理。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