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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法修好條約

鎖定
《琉法修好條約》 [1]  是琉球國與法蘭西帝國於1855年11月24日(清朝咸豐五年九月廿七)簽訂的不平等條約。
中文名
琉法修好條約
時    間
1855年11月24日
國    家
琉球國與法蘭西帝國
主要內容
法國人自由貿易等
1855年11月6日(咸豐5年9月27日),法國Nicolas François Guerlain率三隻法國軍艦至那霸 [2]  ,要求與琉球國簽訂條約。翌日雙方達成協議。11月16日,琉方要求修正條約案,被法方拒絕。11月22日,琉球再次要求修正條約案,Guerlain部下士兵約40人用武力威脅琉方代表尚景保,強迫他同意接受原案。兩天以後,Guerlain與尚景保正式簽訂條約並互換文件。
全權代表
琉球王國: 尚景保、馬良才、翁德祐
法蘭西帝國:Nicolas François Guerlain
主要內容
法國人自由貿易
提供法國船舶薪水
對法國船漂流民的救助並引渡
承認法國領事裁判權
設置法國人居住地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