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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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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法、又稱“應然法”,西方法學中與實然法相對應的一個基本法學範疇。
中文名
理性法
別    名
應然法

目錄

理性法釋義

理性具有鑑別、判斷、評價和認識真理的能力,是把人與動物區別開來的一個重要特徵。它既不同於信仰,又區別於感覺。理性法直接體現了人類理性的要求。

理性法歷史淵源

早在古希臘、古羅馬時期,思想家們就普遍地把“正當理性”的要求,作為自然法的主要內容。文藝復興運動主張以理性的權威取代神學的權威,其中包括以理性法取代神授法、教會法。古典自然法學派認為自然法是人類理性的體現即理性法,實然法或實在法必須接受理性法的指導,並以理性法作為衡量的標準。理性法成為他們反對宗教神學和封建法律的戰鬥口號。但19世紀興起的分析實證主義法學則強調區別理性法和實然法,認為只有實然法是法學研究的對象。理性法表達了人們對於理想法的追求。但這個概念是建立在唯心史觀的基礎之上的。它以抽象的人性、理性否定人的階級性、社會性,掩蓋了法律的階級本質。 [1] 
參考資料
  • 1.    孫國華主編.中華法學大辭典 法理學卷[M]:中國檢察出版社,1997.03:第26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