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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田收授法

鎖定
班田收授法,也稱班田制,是日本7世紀中葉至10世紀初的土地制度,在大化革新時確立。
據《日本書紀》大化二年(公元646年)頒佈改新詔,實施班田收授法和租庸調製。 它以中國唐朝的均田法為藍本。政府每六年編造户籍,授與年滿六歲公民口分田:男子每人2段 (當時約合11.9公畝) ,女子為男子的三分之二,私奴婢各為男女的三分之一,授與户主。口分田終生使用,死後收回。受田者每段納稻2束2把(約當時產量的3%)作“租” ,充地方財政之用; 成年男子納絹或絲、綿、布,作“調”; 每年服役10天,為“庸” ,可用布代。調和庸充中央政府財政之用。另外規定雜徭60天以下。後來因土地不足,授田年限延長,改為12年、20年、50年授田一次,到10世紀初,此制逐漸廢止。 [1] 
中文名
班田收授法
意    義
詳見正文
頒佈時間
公元646年
班田制實行班田收授,首先須編定全國的户籍。班田的具體作法是:凡六歲以上公民,由政府班給口分田,男子二段,女子為男子的三分之二。官户奴婢與公民相同,家人、私奴婢則給公民的三分之一。有位、有職、有功者,按位的高低,功的大小,班給相應的位田、職分田功田等。除口分田之外,還相應給以若干宅地和園田,為世業田,若絕户還公。田地不得買賣,受田者死後歸還.
大化改新是成功的社會改革,促進了生產的發展。生產的發展,促使很多豪強地主貴族通過各種方法獲得大量土地,建立起莊園。隨着封建兼併的進行,到10世紀中期,農民大批破產,莊園數量越來越多,國家已無田可班,班田收授法被廢除.
參考資料
  • 1.    王美涵.税收大辭典: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