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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瀘溪縣公安局原黨組副書記、政委)

鎖定
王海波,男,1974年12月出生,土家族,湖南古丈人,大學文化,1994年9月參加工作,1997年10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瀘溪縣公安局黨組副書記、政委。 [1-2] 
經湘西自治州委批准,湘西自治州紀委監委對瀘溪縣公安局原黨組副書記、政委王海波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1-2] 
中文名
王海波
民    族
土家族
籍    貫
湖南古丈
出生日期
1974年12月
政治面貌
中共黨員
學    歷
大學

王海波人物履歷

曾任古丈縣公安局高峯派出所副所長、所長等職務。2002年8月,任古丈縣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隊大隊長(其間,2007年4月至2008年12月兼任古丈縣公安局經税偵大隊負責人);2008年12月,任古丈縣公安局法制大隊教導員;2009年12月,任州委政法委政治部副科級幹部;2010年4月,任州委政法委政治部副主任(其間,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兼任瀘溪縣合水鎮新橋村黨支部第一書記);2017年1月,任瀘溪縣公安局政委;2017年4月任瀘溪縣公安局黨組副書記、政委。 [1] 

王海波人物事件

王海波在擔任湘西州委政法委政治部副主任、瀘溪縣公安局黨組副書記、政委等職務期間,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多次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煙、酒等禮品,與他人合夥進行礦產開採,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房產事項;違反羣眾紀律,縱容涉黑涉惡活動,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侵害羣眾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涉嫌受賄罪。
王海波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毫無紀法意識,執法犯法,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州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州委批准,決定給予王海波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