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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波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原廳長、黨組書記)

鎖定
王波,男,漢族,1971年5月生,雲南鹽津人,1992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92年7月參加工作,四川大學經濟學院政治經濟學專業畢業,研究生學歷,經濟學博士學位,講師。曾任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廳長、黨組書記。
2023年2月,王波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達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11-12] 
中文名
王波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雲南鹽津
出生日期
1971年5月
畢業院校
四川大學

王波人物履歷

1988.09-1992.07 成都科技大學社會科學系馬克思主義基礎專業學習,獲法學學士學位
1992.07-1993.10 成都科技大學黨委學生工作部(學生處)工作
1993.10-1996.02 四川大學黨委學生工作部(學生處)部長助理
1996.02-1998.04 四川大學黨委學生工作部(學生處)學生實踐管理辦公室副主任
1998.04-1998.07 四川省委政策研究室幹部
1998.07-2001.01 四川省委政策研究室社會處助理調研員(1996.09-1999.07在四川大學經濟系政治經濟學專業讀碩士研究生,獲經濟學碩士)
2001.01-2002.12 新津縣副縣長
2002.12-2004.02 新津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2003.04兼任縣610辦公室主任
2004.02-2006.12 郫縣縣委常委、縣政府副縣長、黨組副書記,2004.03兼任縣委黨校(縣行政學校)第一副校長
(2002.09-2005.12在四川大學經濟學院政治經濟學專業讀博士研究生,獲經濟學博士)
2006.12-2008.01 雙流縣委常委、縣政府副縣長、黨組副書記
2008.01-2009.02 雙流縣委副書記
2009.02-2010.09 成都市青白江區委副書記、區長
2010.09-2013.03 金堂縣委書記
2013.03-2013.05 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黨組書記,金堂縣委書記
2013.05-2015.07 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黨組書記
2015.07-2015.08 成都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成都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2015.08-2017.06 成都市委常委、市委秘書長、四川省第十次黨代會代表,成都市第十三屆市委委員,成都市第十六屆人大代表
2017.06-2017.06 攀枝花市委副書記,市政府黨組書記,代理市長
2017.06-2019.12 攀枝花市委副書記,市政府黨組書記,市長
2019.12-2020.01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黨組書記,攀枝花市政府黨組書記,市長 [1] 
2020.01- 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廳長、黨組書記,四川省核安全管理局局長(兼) [2]  [8] 

王波人物事件

王波違紀被查

2022年6月14日,據四川省紀委監委消息,四川省生態環境廳黨組書記、廳長王波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3-4] 

王波撤銷資格

2022年6月27日,政協四川省第十二屆委員會第七十次主席會議決定:撤銷王波政協四川省第十二屆委員會委員資格,提請省政協十二屆第十九次常委會會議追認。 [5] 
2022年9月29日,政協四川省第十二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對撤銷王波政協四川省第十二屆委員會委員資格的決定予以追認。 [10] 

王波免去職務

2022年7月,四川省人民政府決定:免去王波的四川省核安全管理局局長職務。 [6] 
2022年7月28日,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因王波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四川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決定:罷免王波的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公告。 [7] 
2022年9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有關規定,王波的代表資格終止。 [9] 

王波依法雙開

2023年2月16日,據四川省紀委監委消息:經四川省委批准,省紀委監委對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原黨組書記、廳長王波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波理想信念喪失,紀法意識淡薄,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置若罔聞,長期違規收受禮金,特權思想作祟,接受他人安排讓親友違規乘坐公務用船旅遊;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貪圖享受,違規借用私營企業主別墅,要求其安排提供保姆、出行等生活保障服務,公器私用,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為親友或者他人謀取利益;違反生活紀律;把公權力當作攫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權力尋租,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項目開展、工程承攬等方面謀利,非法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王波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四川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王波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11] 

王波提起公訴

2023年2月,四川省生態環境廳原黨組書記、廳長王波(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達州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波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達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王波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郫縣副縣長、雙流縣副縣長、金堂縣委書記、攀枝花市市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12]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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