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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

(廣東發展銀行原副行長)

鎖定
王新,廣東發展銀行原副行長,男, 1951年10月出生,本科學歷,高級經濟師。因在處置廣東發展銀行不良資產中收受80萬元港幣,2010年10月25日上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沒收財產4萬元人民幣。
中文名
王新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職    務
廣東發展銀行原副行長
學    歷
本科
職    稱
高級經濟師
曾任職單位
廣東發展銀行

王新人物介紹

王新,男, 1951年10月出生,本科學歷,高級經濟師。歷任中國人民銀行新疆分行幹部;中國銀行新疆分行副科長、副處長、處長、副行長、黨組成員;廣東發展銀行副行長、黨組成員、黨委委員、首席整合官。
廣東發展銀行原副行長,因在處置廣東發展銀行不良資產中收受80萬元港幣,2010年10月25日上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沒收財產4萬元人民幣。案發後,王新家屬退出贓款57萬元人民幣、15萬元港幣均予沒收。
王新,1951年10月出生,本科學歷,高級經濟師,原廣東發展銀行副總經理。從新疆到廣東後任廣東發展銀行副行長、黨組成員、黨委委員、首席整合官,也是股東之一中國人壽派出的執行董事。2002年8月,王新出任廣發行常務副行長,至2006年12月前主管廣發行資產處置與發展規劃。2008年廣發行重新確定高管架構,王新成為7名副行長之一。
2010年7月8日在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公訴機關指控,王新在處置廣發行不良資產中涉嫌受賄共計80萬元港幣及價值68萬元人民幣的汽車一輛。

王新審判

法院認為,作為國家機關委派到國有控股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王新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並處沒收財產4萬元人民幣。

王新職業經歷

案發前,王新主管廣發行資產整合、人力資源和科技。總行稽核部、人事部和科技部向其彙報工作。王新在行內頗有口碑,尤以善於平衡人際關係著稱,其業務能力亦受多方認可。公開資料顯示,王新最早從新疆步入金融圈,先後任職於中國人民銀行新疆分行、中國銀行新疆分行。2002年8月,王新由中國銀行新疆分行副行長調任廣發行副行長。2005年,廣發行啓動引資重組,王新分管規劃部、資產管理部等關鍵部門。重組完成後,王新又以副行長之身份兼任首席整合官,同時也是廣發行新股東之一中國人壽派出的執行董事。

王新相關案件

處置不良資產撈好處
因涉嫌貪污,王新於2009年6月19日被正式逮捕,據檢察機關指控,2004年8月至2005年8月期間,廣發銀行尋求轉讓不良資產“廣海項目”(即廣控集團所持深圳市廣海投資有限公司的股份),在此過程中,侯明受漢國公司請託,曾多次向王新提出由漢國公司收購“廣海項目”的請求。王新在廣發行風險資產管理委員會審議該項目時,表態支持漢國公司收購該項目並獲得通過。在漢國公司成功收購“廣海項目”後,2005年9月的一天,侯明到王新的辦公室送給其感謝費港幣30萬元。
底價拍賣“廣州中旅大道”
2006年4月初,侯明又想聯繫運作收購廣發銀行的不良資產廣州中旅大道項目”(即廣發銀行對廣州中旅大道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債權人民幣3.01億元及其孳息),先後找到了廣發銀行董事長李若虹及分管此事的王新。
侯明提出將該項目指定給其事先串通好的安華白雲拍賣行拍賣。在李若虹同意的情況下,王新最終同意將該項目以人民幣5000萬元的底價交給安華白雲拍賣行拍賣。在侯明的操作下,漢國公司在無競拍對手的情況下以底價拍得“廣州中旅大道項目”。漢國公司支付侯明人民幣1380萬元。侯明於2006年七八月份兩次到王新的辦公室送給其港幣共計50萬元。
隨後,漢國公司的副總經理王某以運泰實業公司的名義,買了一輛價值68萬元人民幣的“雷克薩斯”RX350型越野車交給侯明。2006年底,侯明將該車交給王新使用,2009年5月,侯明被立案偵查後,王新畏罪於同年6月1日將該車停放在深圳五洲賓館停車場。
新華網廣州10月25日電 (記者毛一竹)因在處置廣東發展銀行不良資產中收受80萬元港幣,廣東發展銀行原副行長王新25日上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沒收財產4萬元人民幣。王新家屬在案發後,退出贓款57萬元人民幣、15萬元港幣均予沒收。
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8月至2006年8月,王新在擔任廣發行副行長期間,利用分管該行的全資子公司廣控集團及該行資產管理部的職務便利,為侯明代理的漢國公司收購廣發行不良資產提供幫助,先後收受侯明賄送的感謝費共計80萬元港幣。
2004年8月至2005年8月,廣發行轉讓不良資產“廣海項目”——廣控集團所持深圳市廣海投資有限公司的股份,侯明受漢國公司請託,多次向王新提出由漢國公司收購“廣海項目”的請求。在原選定的深圳萬科房地產公司退出競購的情況下,王新向侯明表示同意由漢國公司收購該項目,並在廣發行風險資產管理委員會審議該項目時表態支持漢國公司,使其獲得通過。漢國公司成功收購“廣海項目”後,侯明在2005年9月的一天,到王新辦公室賄送感謝費30萬元港幣。
2006年4月初,漢國公司又委託侯明與廣發行交涉、運作收購不良資產“廣州中旅大道項目”。在這個項目當中,廣發行對廣州中旅大道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債權人民幣3.01億元及其孳息。為確保漢國公司無競爭、低價格收購該項目,侯明先後向廣發行董事長李若虹、王新提出要求,把該項目指定給事先串通好的安華白雲拍賣行拍賣,在李若虹同意的情況下,王新最終表態同意以5000萬元人民幣的底價把該項目交給安華白雲拍賣行。在侯明的操作下,漢國公司沒有競拍對手,以底價拍得“廣州中旅大道項目”。漢國公司因此支付侯明1380萬元人民幣。侯明在2006年7月、8月兩次到王新辦公室,向其賄送港幣50萬元,其中一次港幣30萬元,一次港幣20萬元。 另外,王新長期使用侯明提供的越野車是否構成受賄是本案的焦點。2006年9月27日,漢國公司副總經理王佔汶以運泰公司的名義購置一輛價值68萬元人民幣的越野車交給侯明使用。2006年12月,侯明把這輛越野車提供給王新使用。2009年5月,得知侯明被立案偵查後,王新把車停放在深圳五洲賓館停車場,並通過侯明的親屬告知王佔汶將車取回。

王新宣判

法院認為,王新長期使用侯明提供的越野車,構成受賄的理由並不充分。王佔汶、侯明都沒承認這部車是賄送給王新的,且這部車還在車主的控制之下,王新沒有取得法律上和事實上的支配權。
但作為國家機關委派到國有控股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王新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法院鑑於王新是自首,且退清贓款,確有悔罪表現,遂對其予以減輕處罰,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4年,並處沒收財產4萬元人民幣。

王新同案

侯明,是此次廣發行窩案的突破口。2009年5月,廣東省檢察院首先將侯明帶走調查,一個月後,王新等人落馬。2010年8月5日,他在廣州市中院出庭受審。
侯明和王新關係匪淺,他們同出身於新疆,相交十餘年。2002年底,經由王新介紹,侯明出任廣發行旗下深圳市廣海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廣海公司)副總經理一職,直至2007年4月離開廣海公司。廣發行啓動引資在2005年重組,王新分管規劃部、資產管理部等關鍵部門。重組完成後,王新又以副行長之身兼任首席整合官,同時也是廣發行新股東之一中國人壽(23.89,-0.12,-0.50%)派出的執行董事。
在此期間,經由侯明的“推薦”,廣發行不良資產中的兩個地產項目——廣海項目和中旅大道項目,落入名不見經傳的香港地產商香港漢國置業(中國)有限公司囊中。
據偵查機關公佈材料,兩大項目處置過程中,侯明分別獲利160萬元和1380萬元。而王新則接受侯明共計80萬元的現金賄款。此為日後東窗事發埋下伏筆。不過,在兩案起訴書中,對侯王的錢權交易的描述並不尖鋭,言明兩人為涉案項目接觸時的諸多“客觀條件”,極少排他性往來跡象。
王新的辯護人、來自廣州金鵬律師事務所的王波為王新提供了罪輕辯護。他指出,王新涉嫌犯罪行為主觀惡性不大。可茲為證的是王新每次接收侯明賄送的財物,均經歷了先期推諉和拒絕。侯明的辯護律師亦稱,侯明對於兩起資產處置並未發揮主導作用。侯明只是製造了買賣雙方見面機會,怎麼賣,如何賣,實為雙方高層商議結果。
在昨日的法庭上,王新表示悔罪,希望能夠獲得輕判,但他同時表示收錢是被迫的。王新的代理律師則認為,不能把那輛車算進受賄一事中。因為車主是運泰公司,侯明拿車時還寫了借條給公司。如果是送給王新,不該如此。律師同時答辯説,王新是在“一把手”李若虹同意後,才被迫把拍賣權給了涉案的拍賣行
經過一上午的庭審,法庭沒有當庭宣判此案。
原董事長因健康問題辭職
記者採訪瞭解到,2009年6月5日,王新被刑事拘留,6月19日被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巧合的是,廣發銀行董事長李若虹在王新被批捕當日向董事會提出了辭職申請。而廣發銀行資產管理部副總經理雷達也在此段時間被廣東省檢察院辦案人員帶走。事後據消息人士稱,李若虹辭職的原因是健康問題及配合上級要求的工作調動。
在王新和雷達之前,受到調查的就有廣發銀行總務部總經理李書錦,而涉及昨日庭審中的侯明即與該總務部關係緊密。
據瞭解,廣發銀行2005年啓動重組時,將剝離和引資同步進行。這一模式被認為開創了政府、投資者、老股東共同彌補損失的銀行重組新格局。然而,在剝離過程中,該行高達580億元的不良資產處置,許多都要由王新來一一執行。在對不良資產處置時,一旦失去監督,容易發生利用潛規則將公家資產置換成私人財產的犯罪行為。

王新人物影響

王新被查在廣發行內引起極大震動,他在廣發行身居要職,同時也是股東之一中國人壽派出的執行董事。在廣發行重新確定的高管架構中,作為七位副行長之一,王新主管整合、人力資源和科技,總行稽核部、總行人事部、總行科技部向其彙報。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