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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國

(大連涉嫌惡勢力犯罪分子)

鎖定
王振國,1974年生,原系大連多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此前,曾有多家企業主長期舉報王振國,至今在網絡上仍能找到有關其惡意侵佔等相關舉報。 [1] 
2023年4月27日,從受害單位大連塞裏島海洋牧場發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師趙辰樺處獲悉,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王振國犯尋釁滋事罪、職務侵佔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責令王振國向兩被害企業退賠贓款2.7億餘元。 [3] 
中文名
王振國
出生日期
1974年
人物經歷
2021年12月28日,大連王振國涉嫌惡勢力犯罪一案在遼寧省丹東市中級法院二審開庭。
此案經丹東市振興區法院一審,被告人王振國被判刑15年。一審宣判後,王振國提出上訴。振興區檢察院則認為一審重罪輕判,提出抗訴。
王振國原系大連玉璘海洋珍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2019年9月被警方刑事拘留,此後被逮捕、起訴。
2021年10月,丹東市振興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刑事判決書顯示,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王振國指使李國軍(已判刑)招募社會閒散人員成立保安隊,此後實施了多起尋釁滋事違法犯罪行為,逐步形成以王振國為首要分子,李國軍以及鄭某、劉某、閻某、趙某、莊某等人為成員,組織內部層級清晰、分工明確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此外,一審法院還認定,2009年至案發,王振國在擔任玉璘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及和塞裏島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通過虛構工程等手段侵佔公司財物,涉案數額巨大,僅虛假工程款就超過八千萬元。
振興區法院作出判決:王振國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一百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一百一十萬元,責令其退賠贓款5949萬餘元。
一審判決後,王振國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法律適用存在嚴重錯誤,提出上訴。
丹東市振興區人民檢察院則提出抗訴,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重罪輕判,量刑畸輕。
2021年12月28日10點,此案在丹東市中級法院進行二審公開開庭審理。 [1] 
2021年12月31日,丹東市人民法院以“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振興區法院重審。
2022年7月27日,案件在振興區法院重新開庭審理。
2023年1月6日,振興區法院再次作出判決,維持了原一審判決中有關尋釁滋事罪的認定,但對於公訴機關指控王振國犯職務侵佔罪的部分未予認定。判處王振國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較原一審判決減少了七年六個月的刑期。
2023年3月,丹東市人民檢察院作出支持刑事抗訴意見書。意見書中指出,經審查認為,一審判決未認定職務侵佔罪,適用法律錯誤,振興區人民檢察院抗訴意見正確,應予支持。
2023年3月23日,封面新聞記者從趙辰樺處瞭解到,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已通知其出庭。案件將於3月29日開庭審理 [2] 
2023年4月27日,從受害單位大連塞裏島海洋牧場發展有限公司代理律師趙辰樺處獲悉,遼寧省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對王振國及其辯護人提出被指控的職務侵佔實際上是民事關聯交易行為的意見,丹東中院認為,王振國以虛增債權購買玉磷公司和塞裏島公司的資產,本質上是無償侵吞兩公司資產,而非民事交易行為。一審法院未認定其犯職務侵佔罪,應予以糾正。決定判處王振國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人民幣一百萬元。此外,法院還責令王振國向被害企業大連玉璘海洋珍品股份有限公司退賠所得贓款121422285元;向大連塞裏島海洋牧場發展有限公司退賠所得贓款151576829元。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