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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振國
(玉璘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鎖定
- 中文名
- 王振國
- 就職企業
- 玉璘公司
王振國人物履歷
王振國人物事件
2009年,王振國指使李國軍(已判刑)招募社會閒散人員成立保安隊,此後實施了多起尋釁滋事違法犯罪行為,逐步形成以王振國為首要分子,李國軍以及鄭某、劉某、閻某、趙某、莊某等人為成員,組織內部層級清晰、分工明確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此外,一審法院還認定,2009年至案發,王振國在擔任玉璘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及和塞裏島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通過虛構工程等手段侵佔公司財物,涉案數額巨大,僅虛假工程款就超過八千萬元。
振興區法院作出判決:王振國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一百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一百一十萬元,責令其退賠贓款5949萬餘元。
一審判決後,王振國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法律適用存在嚴重錯誤,提出上訴。
丹東市振興區人民檢察院則提出抗訴,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重罪輕判,量刑畸輕。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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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連王振國涉惡犯罪案今日二審開庭,檢方抗訴稱原判量刑畸輕 .澎湃新聞[引用日期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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