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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懷忠

(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

鎖定
王懷忠(1946年8月1日-2004年2月12日),男,漢族,安徽亳州人,大學文化。原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安徽省九屆人大代表(2002年9月28日被罷免),曾任安徽省阜陽地委副書記、阜陽地區行政公署專員、阜陽地委書記、阜陽市委書記。
因貪污鉅款,於2002年10月14日被逮捕,2004年2月12日被執行死刑 [1-3] 
中文名
王懷忠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安徽亳州
出生日期
1946年8月1日
死亡日期
2004年2月12日

王懷忠人物生平

1946年8月1日,生於安徽省亳州市
1993年3月,任阜陽地委副書記、阜陽地區行政公署專員
王懷忠 王懷忠
1995年10月,任阜陽地委書記
1996年2月,任阜陽市委書記
1999年10月,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安徽省九屆人大代表
2001年4月7日,被“雙規
2002年9月28日,被依法罷免人大代表職務
2002年9月30日,因涉嫌受賄犯罪被刑事拘留,並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2002年10月14日,被逮捕
2003年5月13日,王懷忠受賄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偵查終結後,依法指定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審查
2003年12月10日,王懷忠受賄案在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2] 
2004年2月12日10時30分之前,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王懷忠在濟南被執行注射死刑。 [3] 

王懷忠人物事件

王懷忠一審判決

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濟南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懷忠犯受賄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於2003年12月29日作出(2003)濟刑二初字第32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王懷忠犯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王懷忠
王懷忠(3張)
判決認定:1994年9月,被告人王懷忠利用擔任中共安徽省阜陽地委副書記、阜陽地區行政公署專員的職務便利,指使原阜陽市長王漢卿等人,為涉嫌偷税犯罪的阜陽飛龍皮革有限公司副董事長楊曉明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同年12月,王懷忠收受楊曉明人民幣6萬元。
1995年至1997年,被告人王懷忠先後利用擔任阜陽地區行政公署專員、中共阜陽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多次主持召開阜陽行署、阜陽市有關部門負責人蔘加的協調會,為安徽國銀阜陽國際工業園開發有限公司在阜陽市開發的國際工業園、銀海花園等項目,解決建設用地、減免銀海花園二期工程城市建設配套費等。1997年7月底,王懷忠收受該公司董事長相坤1萬澳元(摺合人民幣6.1萬元)。
1997年至2000年,被告人王懷忠利用擔任中共阜陽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多次主持召開阜陽市有關部門負責人蔘加的協調會,為安徽省阜陽匯鑫發展有限公司解決阜陽商貿城和敬賢山莊的開發用地、拆遷、安置等問題,先後4次收受該公司負責人姜旭、餘永強、王忠人民幣共計40萬元。
1998年10月,被告人王懷忠利用擔任中共阜陽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要求阜陽市有關部門解決安徽省阜陽市龍騰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騰公司)在開發靜馨山莊過程中所遇到的拆遷問題,收受龍騰公司董事長馬萍、總經理盧強(馬萍之夫)人民幣30萬元;1999年1月,王懷忠利用擔任中共阜陽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要求阜陽市公安機關不追究龍騰大酒店員工砸壞白金漢宮大酒店玻璃櫥窗及車輛的責任,事後收受馬萍、盧強人民幣40萬元;同年2月,王懷忠在龍騰公司《關於建設龍騰購物中心的報告》上籤署要求阜陽市有關部門給予支持的意見,事後收受馬萍、盧強人民幣20萬元;同年5月,王懷忠給阜陽市潁州區有關領導打招呼,為龍騰公司辦理龍騰加油站的土地使用證手續,收受馬萍、盧強人民幣20萬元。
1998年8月至1999年8月,被告人王懷忠利用擔任中共阜陽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先後7次在阜陽市東方賓館董事長周偉關於買斷東方賓館和申請流動資金貸款的報告上籤署意見,幫助周偉買斷東方賓館和協調解決貸款人民幣1496.3萬元,先後4次收受周偉人民幣共計50萬元。
王懷忠 王懷忠
1997年4月,被告人王懷忠利用擔任中共阜陽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主持召開阜陽市有關部門負責人蔘加的協調會,要求對安徽省天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汽運大廈的城市建設配套費、土地出讓金以及汽運税收等予以減免。1999年8月,王懷忠收受該公司董事長王新華人民幣10萬元。
1996年下半年至1999年1月,被告人王懷忠利用擔任中共阜陽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主持召開阜陽市有關部門負責人蔘加的協調會,為阜陽市白金漢宮大酒店有限公司解決擴建白金漢宮大酒店過程中遇到的拆遷問題,並先後兩次要求安徽省信託投資公司阜陽辦事處為白金漢宮大酒店解決建設資金共計人民幣320萬元。1999年8月,王懷忠收受該公司董事長劉士強人民幣20萬元。
1996年2月至1998年11月,被告人王懷忠利用擔任中共阜陽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通過召開協調會、籤批文件等方式,為倪超所在的阜陽市綠洲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減免土地出讓金、城市建設配套費等費用共計人民幣149.29萬元。2000年5月,王懷忠在天津市開會期間,向倪超索要人民幣5萬元。
1996年7月至1999年,被告人王懷忠利用擔任中共阜陽市委書記的職務便利,通過籤批文件、召開協調會等方式,為李洲任法定代表人的安徽省阜陽國貿商城有限公司、安徽國立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和安徽亞傑國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減免城市建設配套費、固定資產投資調節税等費用共計人民幣587.448萬元。2000年12月,已升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的王懷忠得知有關部門正在對其涉嫌經濟犯罪問題進行調查,向李洲索要人民幣200萬元,並將其中的120萬元作為“活動經費”交給侯萬清(化名“陳思宇”,已因犯詐騙罪被判刑),企圖阻止有關部門對其經濟犯罪問題的查處,另80萬元讓楊應宇代為保管。
王懷忠 王懷忠
2000年12月和2001年2月,被告人王懷忠利用擔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分管農業工作的職務便利,先後向擬在安徽亳州建農業基地的安徽牛王皮業服飾(集團)公司董事長王靜索要人民幣20萬元,向正在籌建常青鎮農業高科技園項目的安徽雲鵬置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鄧雙梅、於旦生夫婦索要人民幣50萬元,並安排於旦生將其中的30萬元交給北京新世紀四環投資有限公司副經理餘永強,20萬元交給個體户蘇輝滿,用於尋找關係,試圖阻止有關部門對其涉嫌經濟犯罪問題的查處。
案發後,偵查機關依法扣押、凍結了被告人王懷忠的財產。除受賄犯罪所得和合法收入外,王懷忠對價值人民幣480.581103萬元的財產不能説明合法來源。 [1] 

王懷忠二審確認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二審確認,王懷忠的辯解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遂作出維持一審判決駁回其上訴的裁定,並依法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1] 

王懷忠高院裁定

王懷忠 王懷忠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核准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04)魯刑二終字第6號維持一審對被告人王懷忠以受賄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
複核認為:被告人王懷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人民幣275萬元,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230萬元、澳幣1萬元,共計摺合人民幣517.1萬元,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王懷忠的財產和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對價值人民幣480.581103萬元的鉅額財產不能説明合法來源,其行為已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王懷忠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具有多次索賄的法定從重處罰情節。更為惡劣的是,王懷忠為逃避法律制裁,在有關部門查處其涉嫌經濟犯罪期間,仍繼續向他人索賄,且將索取的鉅額賄賂用於企圖阻止有關部門對其經濟犯罪問題的查處,受賄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罪行極其嚴重。在法院審理期間,王懷忠檢舉他人犯罪,經有關部門查證,其檢舉或者無時間、地點等具體情節,不具備立案查證條件,或者所涉人員在王懷忠檢舉之前已經被舉報、查處,或者不構成犯罪,王懷忠的行為不符合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一款關於立功的規定,不具有法定的從輕處罰情節。在一審期間,王懷忠拒不認罪;二審期間,王懷忠對其所犯大部分罪行予以供認,但對有確鑿證據證明的其他犯罪事實仍予以否認,不足以從輕處罰。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