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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剛

(遼寧省朝陽市凌源市委原書記(副廳級))

鎖定
王志剛,男,漢族,1971年5月生,籍貫遼寧瀋陽,1992年12月入黨(2024年3月被開除黨籍),1993年8月參加工作。曾任遼寧省朝陽市凌源市委書記(副廳級)。
2024年4月,遼寧檢察機關依法對王志剛涉嫌受賄案提起公訴。 [7]  [9] 
中文名
王志剛
性    別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遼寧瀋陽
出生日期
1971年5月
畢業院校
瀋陽工業大學
政治面貌
羣眾 [7] 

王志剛人物履歷

1989年09月—1993年08月 瀋陽工業大學電氣工程系電器專業學習
1993年08月—1994年12月 遼寧省瀋陽市蘇家屯區大淑鄉企業公司經理助理
1994年12月—1995年05月 中澳合資瀋陽維克多保健飲品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主持工作)
1995年05月—1996年12月 遼寧省瀋陽市蘇家屯區湖西辦事處企業公司副經理
1996年12月—1998年10月 遼寧省瀋陽市蘇家屯區委組織部副主任幹事
1998年10月—1999年03月 遼寧省瀋陽市蘇家屯區陳相屯鎮鎮長助理(1997.09-1999.03瀋陽工業大學管理工程專業研究生課程進修班結業)
1999年03月—2001年01月 遼寧省瀋陽市蘇家屯區陳相屯鎮副鎮長
2001年01月—2003年01月 遼寧省瀋陽市蘇家屯區陳相屯鎮黨委副書記
2003年01月—2005年12月 遼寧省瀋陽市蘇家屯區白清寨鄉黨委書記
2005年12月—2006年08月 遼寧省瀋陽雪松經濟開發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副主任
2006年08月—2006年09月 遼寧省瀋陽市蘇家屯區區長助理
2006年09月—2007年05月 遼寧省瀋陽市蘇家屯區區長助理、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局局長
2007年05月—2011年04月 遼寧省瀋陽渾河新城管委會副主任(2006.07-2008.06瀋陽工業大學與美國班尼迪克大學合作辦學工商管理專業攻讀碩士學位,獲工商管理碩士學位)
2011年04月—2015年03月 遼寧省瀋陽市蘇家屯區副區長
2015年03月—2019年04月 遼寧省瀋陽市蘇家屯區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019年04月—2019年10月 遼寧省瀋陽市和平區委副書記
2019年10月—2019年11月 遼寧省瀋陽市和平區委副書記、二級巡視員
2019年11月—2020年06月 遼寧省瀋陽高新區黨工委副書記、管委會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副廳級)
2020年06月—2020年07月 遼寧省朝陽市凌源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黨組書記、副市長、代市長(副廳級) [1] 
2020年07月—2023年 歷任遼寧省朝陽市凌源市委副書記、市人民政府黨組書記、市長(副廳級),凌源市委書記(副廳級) [2-6] 

王志剛人物事件

王志剛依法雙開

2024年3月,經遼寧省委批准,遼寧省紀委監委對凌源市委原書記王志剛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7] 
經查,王志剛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落實巡視整改要求;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用公款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在生活保障方面謀求特殊待遇;違反組織原則,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説明問題,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在重大項目投資建設中不正確履行職責,對凌源眾泰供熱有限公司“9·29”火災責任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紀法底線失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工程承攬、項目審批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
王志剛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遼寧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遼寧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王志剛開除黨籍處分;由遼寧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遼寧省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朝陽市第十一次黨代會代表、凌源市第七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一併移送。 [7] 

王志剛依法逮捕

2024年3月,遼寧省凌源市委原書記王志剛(副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遼寧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本溪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本溪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王志剛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8] 

王志剛提起公訴

2024年4月,經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本溪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向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10] 

王志剛公開通報

2024年4月26日,遼寧省紀委監委通報5起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典型案例,其中有朝陽凌源市委原書記王志剛違規收受禮品、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用公款支付應由個人承擔的費用問題。
2013年至2023年,王志剛借節假日之機,多次收受管理和服務對象所送禮金、名煙、名酒等摺合共計102萬餘元。2022年9月和2023年9月,王志剛在企業賓館和食堂多次接受管理和服務對象安排的宴請,相關費用由企業支付。2022年8月和2023年3月,王志剛在凌源某賓館招待其同學及朋友,相關費用0.9萬餘元以招待費的名義予以核銷。王志剛還存在其他嚴重違紀違法問題。2024年2月,王志剛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涉嫌犯罪問題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11]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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