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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來明

(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原黨委副書記、副廳長)

鎖定
王來明,男,漢族,1958年2月出生,山西大同人,中央黨校大學學歷,1990年1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77年3月參加工作,政協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曾任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副書記、副廳長(正廳級)。 [1] 
2021年9月17日,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原黨委副書記、副廳長王來明涉嫌受賄罪一案。
中文名
王來明
國    籍
中國
民    族
漢族
籍    貫
山西大同
出生日期
1958年2月
畢業院校
中央黨校
政治面貌
中共黨員

王來明人物履歷

1977年03月至1981年07月,內蒙古自治區體工隊籃球運動員;
1981年07月至1983年08月,內蒙古體育運動技術學校體育理論專業學習;
1983年08月至1996年03月,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幹部、助檢員;
1996年03月至1997年11月,呼和浩特市玉泉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1997年11月至1998年04月,呼和浩特市玉泉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代檢察長;
1998年04月至2002年02月,呼和浩特市玉泉區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
2002年02月至2007年07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檢察處處長、檢委會委員;
2007年07月至2011年04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局長;
2011年04月至2014年12月,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
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正廳級);
2015年11月至2018年01月,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副書記、副廳長(正廳級);
2018年01月至2019年07月,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副書記、副廳長(正廳級),政協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委員會常務委員;
2019年07月至2021年06月,政協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委員會常務委員。 [1] 

王來明人物事件

王來明接受調查

2020年12月4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原黨委副書記、副廳長王來明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1] 

王來明依法雙開

2021年6月17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原黨委副書記、副廳長王來明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來明作為政法系統領導幹部,知紀違紀,執法犯法,喪失理想信念,背離初心使命,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處心積慮對抗組織審查;無視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從政原則,收受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財物;組織觀念淡薄,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在幹部職工的錄用、職務晉升等工作中為他人謀取利益;既想當官又想發財,違規投資經商,以他人名義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民間借貸活動獲取高額利息;濫用職權,為自己及家屬謀利,違規干預執法活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逃避外匯監管;在利益誘惑面前喪失底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非法收受他人財物。
王來明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構成嚴重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王來明開除黨籍處分;由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自治區第十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2] 

王來明開庭審理

2021年9月17日,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原黨委副書記、副廳長王來明涉嫌受賄罪一案。
鄂爾多斯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7年至2019年,被告人王來明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局長,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黨委副書記、副廳長的職務便利,為相關公司和個人在案件辦理、職務調整、工程承攬、工程款結算等方面提供幫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價值共計3500餘萬元。
本案由人民陪審員和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王來明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各自意見,王來明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本案將擇期宣判。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