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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税

鎖定
獎金税,是指中國政府對企業、事業單位發放獎金超過一定限額所徵收的税種。1984年6月28日國務院發佈,1985年7月3日國務院修訂的《國營企業獎金税暫行規定》,規定獎金税以企業為納税義務人,實行超額累進税率,按年計怔。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超過四個月標準工資的,按規定税率計徵。免徵獎金税的獎金有:發給礦山採掘工人、搬運工人、建築工人、石油和天然氣開採工人的獎金;按照國家規定頒發的創造發明獎、合理化建議獎、技術改進獎和自然科學獎;經批准試行的特定的燃料、原材料節約獎;外輪速遣獎;其他經國務院批准免繳獎金税的單項獎金。獎金税一律由納税人所在地的税務機關負責徵收和管理。 [1] 
中文名
獎金税
主要類型
國營企業獎金税
意    義
推動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的落實
分級税率為
年獎金不超過2個半月標準者免徵

獎金税獎金税主要類型

它包括國營企業獎金税,集體企業獎金税和事業單位獎金税。 [2] 
1.國營企業獎金税
以企業每年實發獎金為計税依據,年徵1次,採用超額累進税率。分級税率為: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不超過2.5個月標準工資者免徵,超過2.5~4個月的部分為30%,超過4~6個月的部分為100%,超過6個月的部分為300%。企業職工平均每人標準工資不足50元者按50元計算。1985年7月對繳納獎金税的範圍改為:凡未實行工資總額隨經濟效益掛鈎浮動的國營企業發放各種形式的獎金,繳納國營企業獎金税,起徵點由原2.5個月標準工資提高為4個月。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超過4~5個月的部分税率為30%,超過5~6個月的部分為100%,超過6個月的部分税率為300%。企業職工人均工資改為“不足60元者按60元計算”。
1986年開徵,每年徵收一次,實行超額累進税率。税率分級:全年發放獎金總額人均不超過4個月標準工資的免徵,超過4~5個月的部分為30%,超過5~6個月的部分為100%,超過6個月的部分為300%,標準工資每月按60元計算。
3.事業單位獎金税
1986年開徵,比照國營企業超額累進税率計徵。全年發放獎金總額1個月基本工資以內的部分税率為30%,超過規定免税限額1~2個月的部分為100%,2個月以上的部分為300%。

獎金税獎金税的意義

開徵獎金税,是國家運用税收槓桿,調節獎金分配,加強經濟宏觀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其重要意義主要表現在: [3] 
第一,有利於推進國營和集體企業獎金制度的改革,推動企業內部經濟責任制的落實,促使企業在積極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進一步貫徹按勞分配原則。隨着利改税的進行,企業已逐步成為以國家所確·、獨立經營,依法納税、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與此相適應,獎金不再實行“封頂”的辦法。開徵獎金税,對企業、單位發放獎金進行控制和調節,有利於使獎金分配法律化,保證獎金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促使企業、單位合理地發放獎金,把獎金分配同貫徹各項經濟責任制結合起來。《中共中央關於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中指出:“隨着利改税的普遍推行,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原則得到進一步的貫徹落實。這方面已經採取的一個重大步驟,就是企業職工獎金由企業根據經營狀況自行決定,國家只對企業適當徵收超額獎金税。”
第二,有利於控制獎金規模,調節積累基金和消費基金的比例關係,促進國民經濟的協調發展。獎金髮放的多少,直接關係到職工收入水平的高低。根據社會主義基本經濟規律的要求,在勞動生產率提高的基礎上,應有計劃地逐步地提高職工的收入水平。但國家必須從宏觀上合理地控制消費基金的增長速度和規模,使消費基金的增長同消費資料生產的增長相適應,正確處理好積累與消費的比例關係。開徵獎金税,對企事業單位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額所發放的獎金,按規定徵税,會直接減少企事業單位獎勵基金的一定份額,有利於控制消費基金的增長速度和規模,控制濫發獎金,實現國民收入分配結構的合理化。
第三,對礦山採掘、石油和天然氣開採、搬運、科學技術發明等特定獎金規定免税,能使作業環境差、勞動強度大的職工收入略高於其他行業職工的收入水平,促進礦山、建築及能源開發事業的更快發展,能調動廣大職工進行科學研究,技術攻關的積極性,推進技術進步,有利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第四,根據事業單位不同經費管理形式和工資改革的不問承擔形式,規定徵收事業單位獎金税的不同免税限額,有利於推動事業單位向經濟自立、經費自給過渡,減少國家財政的事業經費支出,加快國家的重點建設。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12
  • 2.    .華池縣誌編纂委員會編.華池縣誌[M].甘肅人民出版社,2004.1.
  • 3.    .1.0 1.1 王佩苓.國家税收[M].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1987年07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