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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

鎖定
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犯罪構成的要件之一,指構成犯罪所必須具備的行為和以行為為中心的其他客觀事實特徵,如行為的結果、行為與結果的因果關係等。 [1] 
中文名
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
所屬學科
犯罪學
定    義
構成犯罪所必須具備的行為和以行為為中心的其他客觀事實特徵
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是區別這種罪和那種罪以及罪與非罪的重要標誌。有許多罪,按其犯罪主體,犯罪客體以及主觀方面的要件都不容易區別,而客觀方面的要件則各不相同。如盜竊罪與搶劫罪,詐騙罪與敲詐勒索罪,就是這樣。行為 指人的意識活動的外部表現,分積極行為與消極行為。刑法意義上的積極行為指作為,消極行為指不作為。作為 危害社會行為的一種,指行為人實施刑事法律所禁止的某種積極的行為。這是犯罪行為最常見的形式,如盜竊、搶劫、強姦、偽造貨幣、進行間諜活動等。刑法所指的作為,不是人的思維形式、心理活動,而是指使刑法保護的客體受到危害,或者使這種危害變成現實的具體行動。有時人的肢體移動就能構成這種作為,如舉手即可打人;但在許多情況下,僅僅肢體的移動尚不能構成犯罪的作為,而只能構成它的一個最初步驟,為了實施犯罪的作為,常常還要利用工具、環境、自然力量、動物的活動,甚至利用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者受矇騙的人。作為總是和人的意志相聯繫,缺乏意志支配的行動就不是刑法意義上的作為。如精神病人、夢遊症者的行為都不是刑法意義上的作為,不能構成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行為人在不可抗力和緊急避險等情況下實施的作為,一般也不認為是犯罪。不作為 危害社會行為的一種,指行為人依照法律或自己的職務應該實施、並且能夠實施的行為而不實施。它是犯罪行為的另一種形式,如遺棄罪、翫忽職守罪等。有些犯罪既可以由作為的形式實施,也可以由不作為的形式實施。犯罪的不作為和犯罪的作為,同樣會給社會或公民造成嚴重危害。社會勞動分工越細,技術工藝水平越高,不作為(如翫忽職守)給社會和公民造成的損失就越大。確定不作為是否構成犯罪,必須判明:①被告人有沒有實施一定行為的義務;②被告人在一定條件下有沒有實施所要求的行為的可能,特別要查明被告人的主觀能動性(包括他的知識範圍和技術熟練程度等);③被告人是否確實沒有實行他有義務實行的行為。在不可抗力和緊急避險情況下的不作為,不能認為是犯罪。犯罪結果 指犯罪行為給法律保護的客體造成的某種損害。可以表現為兩種形式:①物質結果,如人的傷亡、財產的損壞等。這種結果的危害可以準確地確定和計算。②政治、道德或其他社會關係範疇的非物質性結果,如破壞社會秩序、損害他人的人格,這種結果的危害比較難於準確計算。但是,不管哪種形式的結果,最終都表現為社會危害性,成為犯罪客觀方面的一個要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的某些條文,明確規定一定的結果是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並根據其嚴重程度規定不同的刑罰。如第110、111、114、115條規定的刑事責任,以“造成嚴重後果”為要件;第106、113條規定的刑事責任,以“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為要件。法院在綜合考慮犯罪案件的具體情節時,總要考慮犯罪結果的程度,並在法定刑的幅度內確定行為人應受的刑罰。在一般情節相同的情況下,犯罪結果危害嚴重的則處罰重,反之則輕。形式犯罪的犯罪構成不取決於結果是否發生,如行為人用語言或文字等方法公然對他人進行侮辱、誹謗時,即已構成犯罪,而不必問結果是否發生,因為當行為人完成侮辱、誹謗的行為時,即已經損害了被害人的人格。當行為人實施實質犯罪未發生危害結果時,應按犯罪未遂處理。行為與結果間的因果關係 是確定罪責的重要條件之一(見犯罪的因果關係)。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