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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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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構成是指依照中國刑法規定,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有機統一,是使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犯罪構成理論在犯罪體系及整個刑法學體系中佔據核心地位。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
中文名
犯罪構成

犯罪構成定義

犯罪構成是指依照中國刑法規定,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有機統一,是使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犯罪構成理論在犯罪體系及整個刑法學體系中佔據核心地位。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四個方面的構成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犯罪客體和犯罪客觀方面。

犯罪構成理論起源

犯罪構成理論在犯罪體系及整個刑法學體系中佔據核心地位,它是由資產階級刑法學家首先提出並創立的,是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司法專制的歷史性產物。犯罪構成的概念最早起源於13世紀意大利宗教裁判上的“查究程序”或稱“糾問手續”,其構成要件只有訴訟上的意義。直到19世紀德國著名刑法學家費爾巴哈、施鳩別爾才明確把犯罪構成作為刑事實體法上的概念來使用。
現代意義上的犯罪構成理論,形成於本世紀初,德國學者貝林格首先提出了系統的犯罪構成要件理論,使構成要件上升為刑法總論的概念。貝林格認為構成要件是“犯罪類型的輪廓”,只包括客觀的、論述的要素,而不包括主觀的、規範的要素,構成要件與違法性和有責性沒有關係。本世紀30年代,目的行為論興起。目的行為論認為,人的行為是追求一定目的的活動,目的是行為的核心。因此,主觀的要素(包括故意與過失)是構成要件要素。現代,大陸法系國家的構成要件理論則普遍認為: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和有責性是成立犯罪的三個條件,故構成要件符合性只是犯罪成立條件之一,構成要件是違法類型,即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原則上具有違法性;構成要件不僅包括客觀的、記述的要素,而且包括主觀的、規範的要素。
中國的犯罪構成理論是本世紀50年代初期從前蘇聯直接引進的,它是在吸收他國犯罪構成學説內容、總結中國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逐步建立起來的。中國犯罪構成理論的研究起步晚,又長期受到前蘇聯刑法學理論的深刻影響,因此,具有中國特色的犯罪構成理論體系仍處於探索研究之中,在犯罪構成諸問題上,依然存在着各種不同的觀點。隨着探索與討論的深入,中國的犯罪構成理論研究有了長足發展,日趨成熟完善。

犯罪構成重要意義

犯罪構成作為認定具體犯罪的標準和規格,無論對司法實踐還是刑法理論,都具有重大意義。

犯罪構成犯罪構成是定罪量刑的法律標準

作為法律概念,犯罪構成就是確定某種行為是否犯罪的規格和標準,是行為人對自己行為負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首先,它是具體行為罪與非罪的界限,行為只有具備了犯罪構成,才能構成犯罪。其次,犯罪構成也是區分此罪與彼罪的法律標準。各種不同犯罪的獨特的特點,反映在每一個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中。因此,認真研究每一罪的具體構成要件,是準確定性、區分此罪與彼罪的關鍵。

犯罪構成行為符合犯罪構成是負刑事責任的根據

一個人之所以要對自己的行為負刑事責任,其基本的依據就是行為人的行為具備犯罪構成。行為是否具備犯罪構成,決定了刑事責任的有無;具備什麼樣的犯罪構成,決定了刑事責任的程度。(應當指出,行為是否具備犯罪構成是決定刑事責任有無的唯一的依據,但決定刑事責任輕重的因素除了犯罪構成要件事實外,還包括一些非構成要件的事實,如犯罪前後的表現等。)因此,是否追究某人的刑事責任,首先要查明某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行為只有符合了犯罪構成,才能認定為犯罪,進而被追究刑事責任。

犯罪構成犯罪構成是我國刑法理論的基礎和核心

犯罪構成理論在刑法學中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我國刑法理論的基礎和核心,貫穿在整個刑法學體系中。刑法中的許多理論問題,都與犯罪構成的基本理論息息相關。研究刑法理論,其關鍵就是掌握犯罪構成的理論。

犯罪構成構成沿革

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構成理論是在參照蘇聯模式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早在1957年前我國已經開始對犯罪構成的理論研究,例如當時出版的有關刑法論著中闡述了犯罪構成理論的重要性。犯罪構成理論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起到了積極作用。1957年以後,隨着政治形勢的變化,法律虛無主義的泛濫,犯罪構成理論遭到了批判,甚至連犯罪構成一詞也諱言莫深,打入冷宮,犯罪構成各個要件也不能再分析了,由此導致理論上與實踐上的混亂。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犯罪構成曾經成為法學中的“禁區”之一。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及至1979年我國第一部刑法頒佈,犯罪構成理論開始恢復,並在研究中逐漸深入與創新,犯罪構成又成為刑法學研究的重要課題。二十多年來,對犯罪構成的探索可分為兩個階段:第一個是恢復階段,重新恢復犯罪構成理論在刑法學體系中的地位;第二個是探討階段,對傳統的犯罪構成理論進行探索與突破。由於我國對犯罪構成的研究起步較晚,又長時期受前蘇聯刑法理論的影響,也沒能正確看待德、日等大陸法系國家的構成要件理論,因此,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犯罪構成理論體系,仍然是擺在刑法理論工作者面前的艱鉅任務。

犯罪構成法律分類

犯罪構成基本的犯罪構成與修正的犯罪構成

這是以犯罪構成的形態為標準進行的劃分。基本的犯罪構成,是指刑法條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態所規定的犯罪構成。基本的犯罪構成一般是指既遂犯或者單獨犯的構成要件;修正的犯罪構成(也稱為特殊形態的犯罪構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構成為前提,適應犯罪行為的不同形態,對基本的犯罪構成加以某些修改變更的犯罪構成。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等未完成形態的犯罪構成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構成則屬於修正的犯罪構成。刑法分則條文大都是以單個人犯既遂罪為標本的,基本犯罪構成以刑法分則為基準,直接根據刑法分則就可以認定;而犯罪的未完成形態以及共同犯罪的內容都在刑法總則部分規定,因此修正的犯罪構成要以刑法分則規定的基本的犯罪構成為基礎結合刑法總則的有關規定加以認定。

犯罪構成完結的犯罪構成與待補充的犯罪構成

完結的犯罪構成與待補充的犯罪構成(又稱為關閉的犯罪構成與開放的犯罪構成)
完結的犯罪構成,也稱關閉的犯罪構成,指刑法完整地規定了所有要件的犯罪構成;待補充的犯罪構成,也稱開放的犯罪構成,指刑法僅規定了部分要件,其他要件需要法官適用時進行補充的犯罪構成。這一分類最先由德國學者威爾採爾所倡,具有一定意義。當刑法規定了完結的犯罪構成時,司法工作人員應嚴格依法適用,不得附加或減少要件;當刑法規定了待補充的犯罪構成時,司法工作人員應依照法律的相關規定補充構成要件。至於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究竟是完結的犯罪構成還是待補充的犯罪構成,則需要根據犯罪行為的性質、犯罪之間的關係等進行識別。

犯罪構成單一的犯罪構成與複雜的犯罪構成

單一的犯罪構成,是指刑法規定的各個要件均屬單一的犯罪構成,即當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中只含單一行為、單一主體、單一罪過形式時,便是單一的犯罪構成。複雜的犯罪構成是指刑法規定的要件內容可供選擇或互有重疊的犯罪構成。主要表現為兩類情況:一類是刑法規定了兩種以上行為、對象、主體等,只要具體事實符合其中之一,便成立犯罪,如刑法第305條;另一類是刑法規定了兩種以上的行為等,具體事實同時符合刑法規定時,才成立犯罪。這兩類現象也可能交織在一個犯罪構成中,司法工作人員應特別注重哪些要件是可供選擇的,哪些要件是必須同時具備的。

犯罪構成普通的犯罪構成,加重和減輕的犯罪構成

例如:刑法第263條中的“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及其對應的故意,屬於普通的犯罪構成,其後規定的“入户搶劫”等8種情形屬於加重的犯罪構成。再如,刑法第232條中的“故意殺人”是普通的犯罪構成,“情節較輕的”是減輕的犯罪構成。
張明楷認為此種觀點不準確,把如“入户”“在交通工具上”等法定刑升格的條件當作犯罪構成。

犯罪構成相關詞條

犯罪構成、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