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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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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為督促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落實使用安全主體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的文件。 [1] 
2023年4月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3號公佈, 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 [3] 
中文名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實施時間
2023年5月5日
發佈單位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發文字號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3號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專業人才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規定全文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
(2023年4月4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3號公佈 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督促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包括鍋爐、壓力容器、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單位(以下簡稱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強化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特種設備質量安全責任,規範質量安全管理人員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依法落實特種設備質量安全責任的行為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安全管理和崗位責任等制度,落實質量安全責任制,依法配備與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設備、設施和工作場所。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保證特種設備生產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的要求,對其生產的特種設備的安全性能負責。
第二章 鍋爐
第四條 鍋爐生產單位應當依法配備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明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崗位職責。
鍋爐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鍋爐質量安全全面負責,建立並落實鍋爐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鍋爐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鍋爐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依法開展鍋爐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鍋爐質量安全的重大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意見和建議。
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發現鍋爐產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時,應當提出停止相關鍋爐生產等否決建議,鍋爐生產單位應當立即分析研判,採取處置措施,消除風險隱患。對已經出廠的產品發現存在同一性缺陷的,應當依法及時召回,並報當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六條 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應當具備下列鍋爐質量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鍋爐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標準和本單位質量保證體系;
(二)質量安全總監不得兼任質量安全員,質量安全員最多隻能擔任兩個不相關的質量控制崗位;
(三)具備識別和防控鍋爐質量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
(四)熟悉本單位鍋爐質量安全相關的設施設備、工藝流程、操作規程等生產過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與所負責工作相關的專業教育背景和工作經驗,熟悉任職崗位的工作任務和要求;
(六)符合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的其他要求。
第七條 質量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求,直接對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貫徹、實施鍋爐有關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對質量保證系統的實施負責;
(二)組織制定質量保證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等質量保證體系文件,批准程序文件;
(三)指導和協調、監督檢查質量保證體系各質量控制系統的工作;
(四)組織建立並持續維護鍋爐質量安全追溯體系;
(五)組織質量分析、質量審核並協助進行管理評審工作;
(六)實施對不合格品(項)的控制,行使質量安全一票否決權;
(七)建立企業公告板制度,對所生產的鍋爐安全事故事件、質量缺陷和事故隱患等情況,及時予以公示;
(八)組織建立和健全內外部質量信息反饋和處理的信息系統;
(九)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如實反映質量安全問題;
(十)組織對質量安全員定期進行教育和培訓;
(十一)接受和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十二)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鍋爐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鍋爐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鍋爐質量安全總監職責》。
第八條 質量安全員按照職責要求,對質量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負責審核質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書;
(二)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和質量保證手冊要求,審查確認相關工作見證,檢查生產過程的質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實施情況;
(三)發現問題應當與當事人及時聯繫、解決,必要時責令停止當事人的工作,將情況向質量安全總監報告;
(四)組織對相關技術人員定期進行教育和培訓;
(五)配合檢驗機構做好鍋爐設計文件鑑定、型式試驗、監督檢驗等工作;
(六)接受和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七)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鍋爐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鍋爐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鍋爐質量安全員守則》。
第九條 鍋爐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基於鍋爐質量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結合本單位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制定《鍋爐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
第十條 鍋爐生產單位應當建立鍋爐質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質量安全員要每日根據《鍋爐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形成《每日鍋爐質量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質量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採取防範措施,及時上報質量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未發現問題的,也應當予以記錄,實行零風險報告。
第十一條 鍋爐生產單位應當建立鍋爐質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質量安全總監要每週至少組織一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鍋爐質量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週鍋爐質量安全排查治理報告》。
第十二條 鍋爐生產單位應當建立鍋爐質量安全月調度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每月至少聽取一次質量安全總監管理工作情況彙報,對當月鍋爐質量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總結,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鍋爐質量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第十三條 鍋爐生產單位應當將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設立、調整情況,《鍋爐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鍋爐質量安全總監職責》《鍋爐質量安全員守則》以及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報告和問題整改落實等履職情況予以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鍋爐生產單位建立並落實鍋爐質量安全責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中發現的鍋爐質量安全風險隱患以及整改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十五條 鍋爐生產單位應當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進行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同時對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並存檔備查。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鍋爐質量安全管理人員考核指南》,組織對本轄區內鍋爐生產單位的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並公佈考核結果。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監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鍋爐生產要求的,生產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整改措施。
第十六條 鍋爐生產單位應當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教育培訓和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
鼓勵鍋爐生產單位建立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激勵約束機制,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履職不到位的予以懲戒。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鍋爐生產單位違法行為時,應當將鍋爐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情況作為判斷其主觀過錯、違法情節、處罰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鍋爐生產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未採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依照本規定第五條提出的意見或者建議的,應當認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已經依法履職盡責,不予處罰。
第十七條 鍋爐生產單位未按規定建立鍋爐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將處罰情況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鍋爐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未按規定要求落實質量安全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對責任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鍋爐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託人或者實際控制人;
(二)質量安全總監是指本單位管理層中負責質量保證系統安全運轉的管理人員;
(三)質量安全員是指本單位具體負責質量過程控制的檢查人員。
第三章 壓力容器
第十九條 壓力容器生產單位應當依法配備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明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崗位職責。
壓力容器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壓力容器質量安全全面負責,建立並落實壓力容器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壓力容器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壓力容器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依法開展壓力容器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壓力容器質量安全的重大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意見和建議。
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發現壓力容器產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時,應當提出停止相關壓力容器生產等否決建議,壓力容器生產單位應當立即分析研判,採取處置措施,消除風險隱患。對已經出廠的產品發現存在同一性缺陷的,應當依法及時召回,並報當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一條 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應當具備下列壓力容器質量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壓力容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標準和本單位質量保證體系;
(二)質量安全總監不得兼任質量安全員,質量安全員最多隻能擔任兩個不相關的質量控制崗位;
(三)具備識別和防控壓力容器質量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
(四)熟悉本單位壓力容器質量安全相關的設施設備、工藝流程、操作規程等生產過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與所負責工作相關的專業教育背景和工作經驗,熟悉任職崗位的工作任務和要求;
(六)符合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條 質量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求,直接對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貫徹、實施壓力容器有關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對質量保證系統的實施負責;
(二)組織制定質量保證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等質量保證體系文件,批准程序文件;
(三)指導和協調、監督檢查質量保證體系各質量控制系統的工作;
(四)組織建立並持續維護壓力容器質量安全追溯體系;
(五)組織質量分析、質量審核並協助進行管理評審工作;
(六)實施對不合格品(項)的控制,行使質量安全一票否決權;
(七)建立企業公告板制度,對所生產的壓力容器安全事故事件、質量缺陷和事故隱患等情況,及時予以公示;
(八)組織建立和健全內外部質量信息反饋和處理的信息系統;
(九)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如實反映質量安全問題;
(十)組織對質量安全員定期進行教育和培訓;
(十一)接受和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十二)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壓力容器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壓力容器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壓力容器質量安全總監職責》。
第二十三條 質量安全員按照職責要求,對質量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負責審核質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書;
(二)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和質量保證手冊要求,審查確認相關工作見證,檢查生產過程的質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實施情況;
(三)發現問題應當與當事人及時聯繫、解決,必要時責令停止當事人的工作,將情況向質量安全總監報告;
(四)組織對相關技術人員定期進行教育和培訓;
(五)配合檢驗機構做好壓力容器型式試驗、監督檢驗等工作;
(六)接受和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七)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壓力容器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壓力容器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壓力容器質量安全員守則》。
第二十四條 壓力容器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基於壓力容器質量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結合本單位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制定《壓力容器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
第二十五條 壓力容器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壓力容器質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質量安全員要每日根據《壓力容器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形成《每日壓力容器質量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質量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採取防範措施,及時上報質量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未發現問題的,也應當予以記錄,實行零風險報告。
第二十六條 壓力容器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壓力容器質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質量安全總監要每週至少組織一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壓力容器質量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週壓力容器質量安全排查治理報告》。
第二十七條 壓力容器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壓力容器質量安全月調度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每月至少聽取一次質量安全總監管理工作情況彙報,對當月壓力容器質量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總結,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壓力容器質量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第二十八條 壓力容器生產單位應當將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設立、調整情況,《壓力容器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壓力容器質量安全總監職責》《壓力容器質量安全員守則》以及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報告和問題整改落實等履職情況予以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二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壓力容器生產單位建立並落實壓力容器質量安全責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中發現的壓力容器質量安全風險隱患以及整改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條 壓力容器生產單位應當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進行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同時對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並存檔備查。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壓力容器質量安全管理人員考核指南》,組織對本轄區內壓力容器生產單位的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並公佈考核結果。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監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壓力容器生產要求的,生產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整改措施。
第三十一條 壓力容器生產單位應當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教育培訓和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
鼓勵壓力容器生產單位建立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激勵約束機制,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履職不到位的予以懲戒。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壓力容器生產單位違法行為時,應當將壓力容器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情況作為判斷其主觀過錯、違法情節、處罰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壓力容器生產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未採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依照本規定第二十條提出的意見或者建議的,應當認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已經依法履職盡責,不予處罰。
第三十二條 壓力容器生產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壓力容器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將處罰情況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壓力容器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未按規定要求落實質量安全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對責任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壓力容器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託人或者實際控制人;
(二)質量安全總監是指本單位管理層中負責質量保證系統安全運轉的管理人員;
(三)質量安全員是指本單位具體負責質量過程控制的檢查人員。
第四章 氣瓶
第三十四條 氣瓶生產單位應當依法配備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明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崗位職責。
氣瓶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氣瓶質量安全全面負責,建立並落實氣瓶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氣瓶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條 氣瓶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依法開展氣瓶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氣瓶質量安全的重大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意見和建議。
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發現氣瓶產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時,應當提出停止相關氣瓶生產等否決建議,氣瓶生產單位應當立即分析研判,採取處置措施,消除風險隱患。對已經出廠的產品發現存在同一性缺陷的,應當依法及時召回,並報當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六條 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應當具備下列氣瓶質量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氣瓶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標準和本單位質量保證體系;
(二)質量安全總監不得兼任質量安全員,質量安全員最多隻能擔任兩個不相關的質量控制崗位;
(三)具備識別和防控氣瓶質量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
(四)熟悉本單位氣瓶質量安全相關的設施設備、工藝流程、操作規程等生產過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與所負責工作相關的專業教育背景和工作經驗,熟悉任職崗位的工作任務和要求;
(六)符合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七條 質量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求,直接對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貫徹、實施氣瓶有關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對質量保證系統的實施負責;
(二)組織制定質量保證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等質量保證體系文件,批准程序文件;
(三)指導和協調、監督檢查質量保證體系各質量控制系統的工作;
(四)組織建立並持續維護氣瓶質量安全追溯體系;
(五)組織質量分析、質量審核並協助進行管理評審工作;
(六)實施對不合格品(項)的控制,行使質量安全一票否決權;
(七)建立企業公告板制度,對所生產的氣瓶安全事故事件、質量缺陷和事故隱患等情況,及時予以公示;
(八)組織建立和健全內外部質量信息反饋和處理的信息系統;
(九)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如實反映質量安全問題;
(十)組織對質量安全員定期進行教育和培訓;
(十一)接受和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十二)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氣瓶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氣瓶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氣瓶質量安全總監職責》。
第三十八條 質量安全員按照職責要求,對質量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負責審核質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書;
(二)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和質量保證手冊要求,審查確認相關工作見證,檢查生產過程的質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實施情況;
(三)落實本單位氣瓶製造質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各項功能,並實施每日檢查;
(四)發現問題應當與當事人及時聯繫、解決,必要時責令停止當事人的工作,將情況向質量安全總監報告;
(五)組織對相關技術人員定期進行教育和培訓;
(六)配合檢驗機構做好氣瓶設計文件鑑定、型式試驗、監督檢驗等工作;
(七)接受和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八)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氣瓶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氣瓶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氣瓶質量安全員守則》。
第三十九條 氣瓶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基於氣瓶質量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結合本單位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制定《氣瓶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
第四十條 氣瓶生產單位應當建立氣瓶質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質量安全員要每日根據《氣瓶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形成《每日氣瓶質量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質量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採取防範措施,及時上報質量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未發現問題的,也應當予以記錄,實行零風險報告。
第四十一條 氣瓶生產單位應當建立氣瓶質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質量安全總監要每週至少組織一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氣瓶質量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週氣瓶質量安全排查治理報告》。
第四十二條 氣瓶生產單位應當建立氣瓶質量安全月調度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每月至少聽取一次質量安全總監管理工作情況彙報,對當月氣瓶質量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總結,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氣瓶質量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第四十三條 氣瓶生產單位應當將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設立、調整情況,《氣瓶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氣瓶質量安全總監職責》《氣瓶質量安全員守則》以及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報告和問題整改落實等履職情況予以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四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氣瓶生產單位建立並落實氣瓶質量安全責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中發現的氣瓶質量安全風險隱患以及整改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四十五條 氣瓶生產單位應當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進行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同時對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並存檔備查。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氣瓶質量安全管理人員考核指南》,組織對本轄區內氣瓶生產單位的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並公佈考核結果。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監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氣瓶生產要求的,生產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整改措施。
第四十六條 氣瓶生產單位應當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教育培訓和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
鼓勵氣瓶生產單位建立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激勵約束機制,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履職不到位的予以懲戒。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氣瓶生產單位違法行為時,應當將氣瓶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情況作為判斷其主觀過錯、違法情節、處罰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氣瓶生產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未採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依照本規定第三十五條提出的意見或者建議的,應當認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已經依法履職盡責,不予處罰。
第四十七條 氣瓶生產單位未按規定建立氣瓶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將處罰情況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氣瓶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未按規定要求落實質量安全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對責任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氣瓶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託人或者實際控制人;
(二)質量安全總監是指本單位管理層中負責質量保證系統安全運轉的管理人員;
(三)質量安全員是指本單位具體負責質量過程控制的檢查人員。
第五章 壓力管道
第四十九條 壓力管道生產單位應當依法配備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明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崗位職責。
壓力管道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壓力管道質量安全全面負責,建立並落實壓力管道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壓力管道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條 壓力管道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依法開展壓力管道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壓力管道質量安全的重大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意見和建議。
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發現壓力管道產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時,應當提出停止相關壓力管道生產等否決建議,壓力管道生產單位應當立即分析研判,採取處置措施,消除風險隱患。對已經出廠的產品發現存在同一性缺陷的,應當依法及時召回,並報當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十一條 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應當具備下列壓力管道質量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壓力管道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標準和本單位質量保證體系;
(二)質量安全總監不得兼任質量安全員,質量安全員最多隻能擔任兩個不相關的質量控制崗位;
(三)具備識別和防控壓力管道質量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
(四)熟悉本單位壓力管道質量安全相關的設施設備、工藝流程、操作規程等生產過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與所負責工作相關的專業教育背景和工作經驗,熟悉任職崗位的工作任務和要求;
(六)符合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的其他要求。
第五十二條 質量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求,直接對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貫徹、實施壓力管道有關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對質量保證系統的實施負責;
(二)組織制定質量保證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等質量保證體系文件,批准程序文件;
(三)指導和協調、監督檢查質量保證體系各質量控制系統的工作;
(四)組織建立並持續維護壓力管道質量安全追溯體系;
(五)組織質量分析、質量審核並協助進行管理評審工作;
(六)實施對不合格品(項)的控制,行使質量安全一票否決權;
(七)建立企業公告板制度,對所生產的壓力管道安全事故事件、質量缺陷和事故隱患等情況,及時予以公示;
(八)組織建立和健全內外部質量信息反饋和處理的信息系統;
(九)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如實反映質量安全問題;
(十)組織對質量安全員定期進行教育和培訓;
(十一)接受和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十二)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壓力管道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壓力管道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壓力管道質量安全總監職責》。
第五十三條 質量安全員按照職責要求,對質量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負責審核質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書;
(二)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和質量保證手冊要求,審查確認相關工作見證,檢查生產過程的質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實施情況;
(三)發現問題應當與當事人及時聯繫、解決,必要時責令停止當事人的工作,將情況向質量安全總監報告;
(四)組織對相關技術人員定期進行教育和培訓;
(五)配合檢驗機構做好壓力管道元件型式試驗、壓力管道監督檢驗等工作;
(六)接受和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七)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壓力管道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壓力管道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壓力管道質量安全員守則》。
第五十四條 壓力管道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基於壓力管道質量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結合本單位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制定《壓力管道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
第五十五條 壓力管道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壓力管道質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質量安全員要每日根據《壓力管道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形成《每日壓力管道質量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質量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採取防範措施,及時上報質量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未發現問題的,也應當予以記錄,實行零風險報告。
第五十六條 壓力管道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壓力管道質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質量安全總監要每週至少組織一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壓力管道質量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週壓力管道質量安全排查治理報告》。
第五十七條 壓力管道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壓力管道質量安全月調度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每月至少聽取一次質量安全總監管理工作情況彙報,對當月壓力管道質量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總結,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壓力管道質量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第五十八條 壓力管道生產單位應當將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設立、調整情況,《壓力管道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壓力管道質量安全總監職責》《壓力管道質量安全員守則》以及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報告和問題整改落實等履職情況予以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五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壓力管道生產單位建立並落實壓力管道質量安全責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中發現的壓力管道質量安全風險隱患以及整改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六十條 壓力管道生產單位應當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進行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同時對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並存檔備查。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壓力管道質量安全管理人員考核指南》,組織對本轄區內壓力管道生產單位的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並公佈考核結果。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監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壓力管道生產要求的,生產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整改措施。
第六十一條 壓力管道生產單位應當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教育培訓和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
鼓勵壓力管道生產單位建立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激勵約束機制,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履職不到位的予以懲戒。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壓力管道生產單位違法行為時,應當將壓力管道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情況作為判斷其主觀過錯、違法情節、處罰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壓力管道生產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未採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依照本規定第五十條提出的意見或者建議的,應當認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已經依法履職盡責,不予處罰。
第六十二條 壓力管道生產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壓力管道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將處罰情況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壓力管道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未按規定要求落實質量安全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對責任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六十三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壓力管道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託人或者實際控制人;
(二)質量安全總監是指本單位管理層中負責質量保證系統安全運轉的管理人員;
(三)質量安全員是指本單位具體負責質量過程控制的檢查人員;
(四)壓力管道生產單位是指壓力管道設計、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或者壓力管道元件製造單位。
第六章 電 梯
第六十四條 電梯製造單位進行電梯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和主要部件的設計時,應當開展有關電梯安全性能的風險評價,採取適當措施消除風險隱患,保證其所設計的電梯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和主要部件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等危險。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明確電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保護裝置質量保證期限自監督檢驗合格起不得低於五年。在質量保證期限內,存在質量問題的,電梯的製造單位應當負責免費修理或者更換。對本單位制造並已經投入使用的電梯,電梯製造單位應提供必要的技術服務和必需的備品配件,指導並協助解決電梯使用過程中涉及的質量安全問題。
第六十五條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依法配備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明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崗位職責。
電梯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電梯質量安全全面負責,建立並落實電梯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電梯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十六條 電梯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依法開展電梯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電梯質量安全的重大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意見和建議。
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發現電梯產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時,應當提出停止相關電梯生產等否決建議,電梯生產單位應當立即分析研判,採取處置措施,消除風險隱患。對已經出廠的產品發現存在同一性缺陷的,應當依法及時召回,並報當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六十七條 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應當具備下列電梯質量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電梯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標準和本單位質量保證體系;
(二)質量安全總監不得兼任質量安全員,質量安全員最多隻能擔任兩個不相關的質量控制崗位;
(三)具備識別和防控電梯質量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
(四)熟悉本單位電梯質量安全相關的設施設備、工藝流程、操作規程等生產過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與所負責工作相關的專業教育背景和工作經驗,熟悉任職崗位的工作任務和要求;
(六)符合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的其他要求。
第六十八條 質量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求,直接對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貫徹、實施電梯有關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對質量保證系統的實施負責;
(二)組織制定質量保證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等質量保證體系文件,批准程序文件;
(三)指導和協調、監督檢查質量保證體系各質量控制系統的工作;
(四)組織建立並持續維護電梯質量安全追溯體系、關鍵部件壽命公示和產品質量保證期限工作;
(五)組織質量分析、質量審核並協助進行管理評審工作;
(六)實施對不合格品(項)的控制,行使質量安全一票否決權;
(七)建立企業公告板制度,對所生產的電梯安全事故事件、質量缺陷和事故隱患等情況,及時予以公示;
(八)組織建立和健全內外部質量信息反饋和處理的信息系統;
(九)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如實反映質量安全問題;
(十)組織對質量安全員定期進行教育和培訓;
(十一)接受和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十二)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電梯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電梯質量安全總監職責》。
第六十九條 質量安全員按照職責要求,對質量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負責審核質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書;
(二)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和質量保證手冊要求,審查確認相關工作見證,檢查生產過程的質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實施情況;
(三)發現問題應當與當事人及時聯繫、解決,必要時責令停止當事人的工作,將情況向質量安全總監報告;
(四)組織對相關技術人員定期進行教育和培訓;
(五)配合檢驗機構做好電梯型式試驗、監督檢驗等工作;
(六)接受和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七)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電梯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電梯質量安全員守則》。
第七十條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基於電梯質量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結合本單位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制定《電梯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
第七十一條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建立電梯質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質量安全員要每日根據《電梯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形成《每日電梯質量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質量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採取防範措施,及時上報質量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未發現問題的,也應當予以記錄,實行零風險報告。
第七十二條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建立電梯質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質量安全總監要每週至少組織一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電梯質量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週電梯質量安全排查治理報告》。
第七十三條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建立電梯質量安全月調度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每月至少聽取一次質量安全總監管理工作情況彙報,對當月電梯質量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總結,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電梯質量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第七十四條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將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設立、調整情況,《電梯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電梯質量安全總監職責》《電梯質量安全員守則》以及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報告和問題整改落實等履職情況予以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七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電梯生產單位建立並落實電梯質量安全責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中發現的電梯質量安全風險隱患以及整改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七十六條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進行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同時對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並存檔備查。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電梯質量安全管理人員考核指南》,組織對本轄區內電梯生產單位的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並公佈考核結果。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監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電梯生產要求的,生產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整改措施。
第七十七條 電梯生產單位應當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教育培訓和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
鼓勵電梯生產單位建立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激勵約束機制,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履職不到位的予以懲戒。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電梯生產單位違法行為時,應當將電梯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情況作為判斷其主觀過錯、違法情節、處罰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電梯生產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未採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依照本規定第六十六條提出的意見或者建議的,應當認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已經依法履職盡責,不予處罰。
第七十八條 電梯生產單位未按規定建立電梯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將處罰情況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電梯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未按規定要求落實質量安全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對責任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七十九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電梯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託人或者實際控制人;
(二)質量安全總監是指本單位管理層中負責質量保證系統安全運轉的管理人員;
(三)質量安全員是指本單位具體負責質量過程控制的檢查人員。
第七章 起重機械
第八十條 起重機械生產單位應當依法配備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明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崗位職責。
起重機械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起重機械質量安全全面負責,建立並落實起重機械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起重機械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一條 起重機械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依法開展起重機械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起重機械質量安全的重大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意見和建議。
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發現起重機械產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時,應當提出停止相關起重機械生產等否決建議,起重機械生產單位應當立即分析研判,採取處置措施,消除風險隱患。對已經出廠的產品發現存在同一性缺陷的,應當依法及時召回,並報當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八十二條 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應當具備下列起重機械質量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起重機械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標準和本單位質量保證體系;
(二)質量安全總監不得兼任質量安全員,質量安全員最多隻能擔任兩個不相關的質量控制崗位;
(三)具備識別和防控起重機械質量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
(四)熟悉本單位起重機械質量安全相關的設施設備、工藝流程、操作規程等生產過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與所負責工作相關的專業教育背景和工作經驗,熟悉任職崗位的工作任務和要求;
(六)符合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的其他要求。
第八十三條 質量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求,直接對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貫徹、實施起重機械有關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對質量保證系統的實施負責;
(二)組織制定質量保證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等質量保證體系文件,批准程序文件;
(三)指導和協調、監督檢查質量保證體系各質量控制系統的工作;
(四)組織建立並持續維護起重機械質量安全追溯體系;
(五)組織質量分析、質量審核並協助進行管理評審工作;
(六)實施對不合格品(項)的控制,行使質量安全一票否決權;
(七)建立企業公告板制度,對所生產的起重機械安全事故事件、質量缺陷和事故隱患等情況,及時予以公示;
(八)組織建立和健全內外部質量信息反饋和處理的信息系統;
(九)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如實反映質量安全問題;
(十)組織對質量安全員定期進行教育和培訓;
(十一)接受和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十二)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起重機械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起重機械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起重機械質量安全總監職責》。
第八十四條 質量安全員按照職責要求,對質量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負責審核質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書;
(二)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和質量保證手冊要求,審查確認相關工作見證,檢查生產過程的質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實施情況;
(三)發現問題應當與當事人及時聯繫、解決,必要時責令停止當事人的工作,將情況向質量安全總監報告;
(四)組織對相關技術人員定期進行教育和培訓;
(五)配合檢驗機構做好起重機械型式試驗、監督檢驗等工作;
(六)接受和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七)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起重機械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起重機械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起重機械質量安全員守則》。
第八十五條 起重機械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基於起重機械質量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結合本單位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制定《起重機械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
第八十六條 起重機械生產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質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質量安全員要每日根據《起重機械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形成《每日起重機械質量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質量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採取防範措施,及時上報質量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未發現問題的,也應當予以記錄,實行零風險報告。
第八十七條 起重機械生產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質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質量安全總監要每週至少組織一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起重機械質量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週起重機械質量安全排查治理報告》。
第八十八條 起重機械生產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質量安全月調度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每月至少聽取一次質量安全總監管理工作情況彙報,對當月起重機械質量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總結,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起重機械質量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第八十九條 起重機械生產單位應當將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設立、調整情況,《起重機械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起重機械質量安全總監職責》《起重機械質量安全員守則》以及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報告和問題整改落實等履職情況予以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九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起重機械生產單位建立並落實起重機械質量安全責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中發現的起重機械質量安全風險隱患以及整改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九十一條 起重機械生產單位應當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進行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同時對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並存檔備查。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起重機械質量安全管理人員考核指南》,組織對本轄區內起重機械生產單位的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並公佈考核結果。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監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起重機械生產要求的,生產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整改措施。
第九十二條 起重機械生產單位應當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教育培訓和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
鼓勵起重機械生產單位建立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激勵約束機制,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履職不到位的予以懲戒。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起重機械生產單位違法行為時,應當將起重機械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情況作為判斷其主觀過錯、違法情節、處罰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起重機械生產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未採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依照本規定第八十一條提出的意見或者建議的,應當認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已經依法履職盡責,不予處罰。
第九十三條 起重機械生產單位未按規定建立起重機械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將處罰情況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起重機械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未按規定要求落實質量安全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對責任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九十四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起重機械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託人或者實際控制人;
(二)質量安全總監是指本單位管理層中負責質量保證系統安全運轉的管理人員;
(三)質量安全員是指本單位具體負責質量過程控制的檢查人員。
第八章 客運索道
第九十五條 客運索道製造單位進行客運索道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和主要部件的設計時,應當開展有關客運索道安全性能的風險評價,採取適當措施消除風險隱患,保證其所設計的客運索道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和主要部件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等危險。
對本單位制造並已經投入使用的客運索道,客運索道製造單位應提供必要的技術服務和必需的備品配件,指導並協助解決客運索道使用過程中涉及的質量安全問題。
第九十六條 客運索道生產單位應當依法配備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明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崗位職責。
客運索道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客運索道質量安全全面負責,建立並落實客運索道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客運索道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七條 客運索道生產單位主要責任人應當支持和保障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依法開展客運索道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客運索道質量安全的重大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意見和建議。
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發現客運索道產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時,應當提出停止相關客運索道生產等否決建議,客運索道生產單位應當立即分析研判,採取處置措施,消除風險隱患。對已經出廠的產品發現存在同一性缺陷的,應當依法及時召回,並報當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九十八條 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應當具備下列客運索道質量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客運索道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標準和本單位質量保證體系;
(二)質量安全總監不得兼任質量安全員,質量安全員最多隻能擔任兩個不相關的質量控制崗位;
(三)具備識別和防控客運索道質量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
(四)熟悉本單位客運索道質量安全相關的設施設備、工藝流程、操作規程等生產過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與所負責工作相關的專業教育背景和工作經驗,熟悉任職崗位的工作任務和要求;
(六)符合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的其他要求。
第九十九條 質量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求,直接對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貫徹、實施客運索道有關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對質量保證系統的實施負責;
(二)組織制定質量保證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等質量保證體系文件,批准程序文件;
(三)指導和協調、監督檢查質量保證體系各質量控制系統的工作;
(四)組織建立並持續維護客運索道質量安全追溯體系;
(五)組織質量分析、質量審核並協助進行管理評審工作;
(六)實施對不合格品(項)的控制,行使質量安全一票否決權;
(七)建立企業公告板制度,對所生產的客運索道安全事故事件、質量缺陷和事故隱患等情況,及時予以公示;
(八)組織建立和健全內外部質量信息反饋和處理的信息系統;
(九)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如實反映質量安全問題;
(十)組織對質量安全員定期進行教育和培訓;
(十一)接受和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十二)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客運索道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客運索道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客運索道質量安全總監職責》。
第一百條 質量安全員按照職責要求,對質量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負責審核質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書;
(二)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和質量保證手冊要求,審查確認相關工作見證,檢查生產過程的質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實施情況;
(三)發現問題應當與當事人及時聯繫、解決,必要時責令停止當事人的工作,將情況向質量安全總監報告;
(四)組織對相關技術人員定期進行教育和培訓;
(五)配合檢驗機構做好客運索道設計文件鑑定、型式試驗、監督檢驗等工作;
(六)接受和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七)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客運索道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客運索道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客運索道質量安全員守則》。
第一百零一條 客運索道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基於客運索道質量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結合本單位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制定《客運索道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
第一百零二條 客運索道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客運索道質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質量安全員要每日根據《客運索道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形成《每日客運索道質量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質量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採取防範措施,及時上報質量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未發現問題的,也應當予以記錄,實行零風險報告。
第一百零三條 客運索道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客運索道質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質量安全總監要每週至少組織一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客運索道質量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週客運索道質量安全排查治理報告》。
第一百零四條 客運索道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客運索道質量安全月調度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每月至少聽取一次質量安全總監管理工作情況彙報,對當月客運索道質量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總結,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客運索道質量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第一百零五條 客運索道生產單位應當將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設立、調整情況,《客運索道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客運索道質量安全總監職責》《客運索道質量安全員守則》以及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報告和問題整改落實等履職情況予以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一百零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客運索道生產單位建立並落實客運索道質量安全責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中發現的客運索道質量安全風險隱患以及整改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一百零七條 客運索道生產單位應當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進行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同時對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並存檔備查。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客運索道質量安全管理人員考核指南》,組織對本轄區內客運索道生產單位的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並公佈考核結果。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監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客運索道生產要求的,生產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整改措施。
第一百零八條 客運索道生產單位應當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教育培訓和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
鼓勵客運索道生產單位建立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激勵約束機制,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履職不到位的予以懲戒。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客運索道生產單位違法行為時,應當將客運索道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情況作為判斷其主觀過錯、違法情節、處罰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客運索道生產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未採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依照本規定第九十七條提出的意見或者建議的,應當認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已經依法履職盡責,不予處罰。
第一百零九條 客運索道生產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客運索道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將處罰情況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客運索道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未按規定要求落實質量安全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對責任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一百一十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客運索道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託人或者實際控制人;
(二)質量安全總監是指本單位管理層中負責質量保證系統安全運轉的管理人員;
(三)質量安全員是指本單位具體負責質量過程控制的檢查人員。
第九章 大型遊樂設施
第一百一十一條 大型遊樂設施製造單位進行大型遊樂設施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和主要部件的設計時,應當開展有關大型遊樂設施安全性能的風險評價,採取適當措施消除風險隱患,保證其所設計的大型遊樂設施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和主要部件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等危險。
對本單位制造並已經投入使用的大型遊樂設施,大型遊樂設施製造單位應提供必要的技術服務和必需的備品配件,指導並協助解決大型遊樂設施使用過程中涉及的質量安全問題。
第一百一十二條 大型遊樂設施生產單位應當依法配備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明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崗位職責。
大型遊樂設施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大型遊樂設施質量安全全面負責,建立並落實大型遊樂設施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大型遊樂設施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一十三條 大型遊樂設施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依法開展大型遊樂設施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大型遊樂設施質量安全的重大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意見和建議。
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發現大型遊樂設施產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時,應當提出停止相關大型遊樂設施生產等否決建議,大型遊樂設施生產單位應當立即分析研判,採取處置措施,消除風險隱患。對已經出廠的產品發現存在同一性缺陷的,應當依法及時召回,並報當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一百一十四條 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應當具備下列大型遊樂設施質量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大型遊樂設施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標準和本單位質量保證體系;
(二)質量安全總監不得兼任質量安全員,質量安全員最多隻能擔任兩個不相關的質量控制崗位;
(三)具備識別和防控大型遊樂設施質量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
(四)熟悉本單位大型遊樂設施質量安全相關的設施設備、工藝流程、操作規程等生產過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與所負責工作相關的專業教育背景和工作經驗,熟悉任職崗位的工作任務和要求;
(六)符合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的其他要求。
第一百一十五條 質量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求,直接對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貫徹、實施大型遊樂設施有關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對質量保證系統的實施負責;
(二)組織制定質量保證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等質量保證體系文件,批准程序文件;
(三)指導和協調、監督檢查質量保證體系各質量控制系統的工作;
(四)組織建立並持續維護大型遊樂設施質量安全追溯體系;
(五)組織質量分析、質量審核並協助進行管理評審工作;
(六)實施對不合格品(項)的控制,行使質量安全一票否決權;
(七)建立企業公告板制度,對所生產的大型遊樂設施安全事故事件、質量缺陷和事故隱患等情況,及時予以公示;
(八)組織建立和健全內外部質量信息反饋和處理的信息系統;
(九)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如實反映質量安全問題;
(十)組織對質量安全員定期進行教育和培訓;
(十一)接受和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十二)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大型遊樂設施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大型遊樂設施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大型遊樂設施質量安全總監職責》。
第一百一十六條 質量安全員按照職責要求,對質量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負責審核質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書;
(二)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和質量保證手冊要求,審查確認相關工作見證,檢查生產過程的質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實施情況;
(三)發現問題應當與當事人及時聯繫、解決,必要時責令停止當事人的工作,將情況向質量安全總監報告;
(四)組織對相關技術人員定期進行教育和培訓;
(五)配合檢驗機構做好大型遊樂設施設計文件鑑定、型式試驗、監督檢驗等工作;
(六)接受和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七)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大型遊樂設施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大型遊樂設施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大型遊樂設施質量安全員守則》。
第一百一十七條 大型遊樂設施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基於大型遊樂設施質量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結合本單位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制定《大型遊樂設施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
第一百一十八條 大型遊樂設施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大型遊樂設施質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質量安全員要每日根據《大型遊樂設施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形成《每日大型遊樂設施質量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質量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採取防範措施,及時上報質量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未發現問題的,也應當予以記錄,實行零風險報告。
第一百一十九條 大型遊樂設施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大型遊樂設施質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質量安全總監要每週至少組織一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大型遊樂設施質量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週大型遊樂設施質量安全排查治理報告》。
第一百二十條 大型遊樂設施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大型遊樂設施質量安全月調度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每月至少聽取一次質量安全總監管理工作情況彙報,對當月大型遊樂設施質量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總結,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大型遊樂設施質量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第一百二十一條 大型遊樂設施生產單位應當將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設立、調整情況,《大型遊樂設施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大型遊樂設施質量安全總監職責》《大型遊樂設施質量安全員守則》以及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報告和問題整改落實等履職情況予以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一百二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大型遊樂設施生產單位建立並落實大型遊樂設施質量安全責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中發現的大型遊樂設施質量安全風險隱患以及整改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一百二十三條 大型遊樂設施生產單位應當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進行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同時對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並存檔備查。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大型遊樂設施質量安全管理人員考核指南》,組織對本轄區內大型遊樂設施生產單位的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並公佈考核結果。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監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大型遊樂設施生產要求的,生產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整改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條 大型遊樂設施生產單位應當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教育培訓和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
鼓勵大型遊樂設施生產單位建立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激勵約束機制,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履職不到位的予以懲戒。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大型遊樂設施生產單位違法行為時,應當將大型遊樂設施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情況作為判斷其主觀過錯、違法情節、處罰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大型遊樂設施生產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未採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依照本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提出的意見或者建議的,應當認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已經依法履職盡責,不予處罰。
第一百二十五條 大型遊樂設施生產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大型遊樂設施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將處罰情況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大型遊樂設施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未按規定要求落實質量安全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對責任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大型遊樂設施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託人或者實際控制人;
(二)質量安全總監是指本單位管理層中負責質量保證系統安全運轉的管理人員;
(三)質量安全員是指本單位具體負責質量過程控制的檢查人員。
第十章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第一百二十七條 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下簡稱場車)生產單位應當依法配備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明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崗位職責。
場車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場車質量安全全面負責,建立並落實場車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長效機制。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應當按照崗位職責,協助單位主要負責人做好場車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二十八條 場車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支持和保障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依法開展場車質量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場車質量安全的重大決策前,應當充分聽取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意見和建議。
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發現場車產品存在危及安全的缺陷時,應當提出停止相關場車生產等否決建議,場車生產單位應當立即分析研判,採取處置措施,消除風險隱患。對已經出廠的產品發現存在同一性缺陷的,應當依法及時召回,並報當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第一百二十九條 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應當具備下列場車質量安全管理能力:
(一)熟悉場車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標準和本單位質量保證體系;
(二)質量安全總監不得兼任質量安全員,質量安全員最多隻能擔任兩個不相關的質量控制崗位;
(三)具備識別和防控場車質量安全風險的專業知識;
(四)熟悉本單位場車質量安全相關的設施設備、工藝流程、操作規程等生產過程控制要求;
(五)具有與所負責工作相關的專業教育背景和工作經驗,熟悉任職崗位的工作任務和要求;
(六)符合特種設備法律法規和安全技術規範的其他要求。
第一百三十條 質量安全總監按照職責要求,直接對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組織貫徹、實施場車有關的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及相關標準,對質量保證系統的實施負責;
(二)組織制定質量保證手冊、程序文件、作業指導書等質量保證體系文件,批准程序文件;
(三)指導和協調、監督檢查質量保證體系各質量控制系統的工作;
(四)組織建立並持續維護場車質量安全追溯體系;
(五)組織質量分析、質量審核並協助進行管理評審工作;
(六)實施對不合格品(項)的控制,行使質量安全一票否決權;
(七)建立企業公告板制度,對所生產的場車安全事故事件、質量缺陷和事故隱患等情況,及時予以公示;
(八)組織建立和健全內外部質量信息反饋和處理的信息系統;
(九)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如實反映質量安全問題;
(十)組織對質量安全員定期進行教育和培訓;
(十一)接受和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十二)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場車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場車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合本單位實際,細化制定《場車質量安全總監職責》。
第一百三十一條 質量安全員按照職責要求,對質量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下列職責:
(一)負責審核質量控制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書;
(二)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和質量保證手冊要求,審查確認相關工作見證,檢查生產過程的質量控制程序和要求實施情況;
(三)發現問題應當與當事人及時聯繫、解決,必要時責令停止當事人的工作,將情況向質量安全總監報告;
(四)組織對相關技術人員定期進行教育和培訓;
(五)配合檢驗機構做好場車型式試驗等工作;
(六)接受和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的監督檢查和事故調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七)履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規定和本單位要求的其他場車質量安全管理職責。
場車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結本合單位實際,細化制定《場車質量安全員守則》。
第一百三十二條 場車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基於場車質量安全風險防控的動態管理機制,結合本單位實際,落實自查要求,制定《場車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
第一百三十三條 場車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場車質量安全日管控制度。質量安全員要每日根據《場車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進行檢查,形成《每日場車質量安全檢查記錄》,對發現的質量安全風險隱患,應當立即採取防範措施,及時上報質量安全總監或者單位主要負責人。未發現問題的,也應當予以記錄,實行零風險報告。
第一百三十四條 場車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場車質量安全周排查制度。質量安全總監要每週至少組織一次風險隱患排查,分析研判場車質量安全管理情況,研究解決日管控中發現的問題,形成《每週場車質量安全排查治理報告》。
第一百三十五條 場車生產單位應當建立場車質量安全月調度制度。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每月至少聽取一次質量安全總監管理工作情況彙報,對當月場車質量安全日常管理、風險隱患排查治理等情況進行總結,對下個月重點工作作出調度安排,形成《每月場車質量安全調度會議紀要》。
第一百三十六條 場車生產單位應當將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設立、調整情況,《場車質量安全風險管控清單》《場車質量安全總監職責》《場車質量安全員守則》以及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報告和問題整改落實等履職情況予以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一百三十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場車生產單位建立並落實場車質量安全責任制等管理制度,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中發現的場車質量安全風險隱患以及整改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要內容。
第一百三十八條 場車生產單位應當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進行法律法規、標準和專業知識培訓、考核,同時對培訓、考核情況予以記錄並存檔備查。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場車質量安全管理人員考核指南》,組織對本轄區內場車生產單位的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隨機進行監督抽查考核並公佈考核結果。監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費用。
監督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場車生產要求的,生產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整改措施。
第一百三十九條 場車生產單位應當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教育培訓和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
鼓勵場車生產單位建立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激勵約束機制,對工作成效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履職不到位的予以懲戒。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查處場車生產單位違法行為時,應當將場車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情況作為判斷其主觀過錯、違法情節、處罰幅度等考量的重要因素。
場車生產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未採納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依照本規定第一百二十八條提出的意見或者建議的,應當認為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已經依法履職盡責,不予處罰。
第一百四十條 場車生產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場車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培訓、考核質量安全總監和質量安全員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並將處罰情況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場車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質量安全總監、質量安全員未按規定要求落實質量安全責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對責任人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一百四十一條 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場車生產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委託人或者實際控制人;
(二)質量安全總監是指本單位管理層中負責質量保證系統安全運轉的管理人員;
(三)質量安全員是指本單位具體負責質量過程控制的檢查人員。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一百四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 [3]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內容解讀

2023年4月12日下午,市場監管總局召開專題新聞發佈會,介紹近日發佈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相關內容。
該規定主要是通過規定企業主要負責人、特種設備安全總監、特種設備安全員等關鍵少數人員職責,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的工作機制,將責任細化分解到具體崗位、具體人,確保壓力傳導到企業一線人員。 明確了特種設備安全總監、特種設備安全員依法履職的保障機制和管理要求,明確職責清單、獎懲機制、一票否決、盡職免責等方面的管理內容。明確了違法情形及行政處罰等相關法律責任。對單位、人員分別規定了處罰條款,強化執法的精準性、有效性及震懾作用。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將於2023年5月5日正式施行。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