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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資供應價格

鎖定
物資供應價格是物資經銷企業向使用單位供應生產資料的價格。適用對象是: 全民所有制企業、機關、團體、部隊、文教衞生事業單位生產、建設所需物資;農業集體所有制單位、鄉鎮企業生產所需物資以及生產性基建物資;納入國家計劃生產與銷售的個體經營户、專業户、重點户生產建設所需物資。本質上屬於批發價格。但自60年代至70年代末,物資供應價格不包括盈利,實行“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定價原則。1981年開始實行“合理計費、合理盈利”的定價原則,但計劃價格部分的盈利水平仍然低於批發價格水平。 [1] 
中文名
物資供應價格
類    型
社會主義
分    配
供應的生產資料的價格
分    類
4種
物資供應價格
社會主義國家通過物資管理部門,對使用單位分配供應的生產資料價格
在中國,工業品生產資料銷售方式分為直達供貨、中轉供應和市場零售三類。屬於直達供貨的生產資料,一般由供需雙方直接簽訂合同,按出廠價格交貨結算;市場零售的生產資料,主要由經營生產資料的商業部門或生產企業的自銷門市部,按照或參照商業牌價出售。它們都不包括在物資供應價格的範圍之內。只有經過物資管理部門這一中間環節供應給使用單位的生產資料,才採用物資供應價格。
制訂物資供應價格的着眼點,是為生產服務,促進生產資料的正常流轉。除了使物資管理部門在生產資料中轉供應中支出的各種必要費用得到補償外,也注意避免不適當地增加使用單位的支出。1979年以前,物資供應價格的制訂,遵循收費從低、不計税利、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則。一般由生產資料的出廠價格加全國統一規定的物資部門管理費和流通中所消耗的各項直接費用構成。1979年以後,改行合理計費,略有盈餘的原則,使物資供應價格除了由以上各項費用構成的銷售成本外,也包含了一定的盈利。具體的訂價方式有兩種:①在工業部門出廠價格之上加一定比例的手續費或管理費(包括盈利);②另行制訂供應價格,供應價格與出廠價格之間的差額即為物資部門的經營管理費與盈利。
物資供應價格按照其執行的範圍,可以分為:全國統一供應價(只對橡膠等極少數物資採用);全省統一供應價;地區供應價;農村網點供應價(在縣城供應價基礎上加計城鄉地區合理差價構成)。
參考資料
  • 1.    何盛明. 財經大辭典: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