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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買加協定

鎖定
牙買加協定是1976年1月8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臨時委員會在牙買加首都金斯敦會議上達成的,關於國際貨幣制度改革的決議。主要內容是:(1) 承認浮動匯率的合法性。(2) 取消黃金官價。(3) 增加並調整會員國的基金份額。(4) 擴大特別提款權的使用範圍,使其逐步成為主要的國際儲備資產。(5) 擴大對發展中國家的資金援助。 [1] 
中文名
牙買加協定
外文名
Jamaica Agreement
達成時間
1976年
生效時間
1978年4月
協定的主要內容
取消匯率平價和美元中心匯率,確認浮動匯率制,成員國自行選擇匯率制度;
取消黃金官價,黃金非貨幣化,按照市價自由交易,取消各成員國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各方之間用黃金清算的義務;
國際儲備多元化:美元、歐元、英鎊、日元、黃金、特別提款權等。
增加成員國的基金繳納份額,由292億特別提款權提高到390億特別提款權,主要是指石油輸出國組織的成員國;
特別提款權可以在成員國之間自由交易,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賬户資產一律用特別提款權表示。
協定的意義
法律性地認可了早已出現的黃金停止兑換、匯率自由浮動
參見
第八次美元危機
世界銀行
史密森協定
參考資料
  • 1.    何盛明. 財經大辭典: 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