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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單位

鎖定
持有國家核安全部門許可證(執照),負責經營和運行核電廠的單位。
中文名
營運單位
外文名
operation unit
持有國家核安全部門許可證(執照),負責經營和運行核電廠的單位。它對核電廠的安全運行負有全面的責任。
組織的功能構成 如國際原子能機構出版物IAEA-TECDOC-1052引述的典型資料,經營和運行核電廠的單位,在設計其組織結構時,要考慮按功能劃分的如下一些部門:運行值班、化學、維修、構築物維護和管理、輻射防護管理和服務、輻射防護最優化(ALARA)、值班安全技術顧問(safety technical advisor, STA)、環境監測、放射性廢物管理和去污、大修管理、保安、計劃、培訓、土建工程、計算機工程、設計製圖、電氣儀控工程、應急計劃、信息管理、執照申請、機械工程、核工程及核燃料、核安全評價、系統工程、反應堆工程、物項採購工程、項目管理、通信、文件管理、備件材料管理、倉庫、採購及合同、質量保證、質量控制、財務和預算、人力資源、法律事務、行政服務、消防、工業安全、醫療等。
按核安全法規,上述功能構成,又可大體歸納為以下職能組:
⑴ 管理職能:確定管理目標,決定財力、物力和人力資源,批准管理大綱。
⑵ 運行職能:在核電廠正常運行和應急狀態下做出決定和採取行動。
⑶ 支持性職能:為執行運行職能提供所需的服務和設施。
⑷ 審查職能:對運行職能和支持性職能的履行作關鍵性監控,核對運行是否符合安全目標,發現不符合項,為採取糾正措施提供依據。
組織結構和人員配置的若干基本原則 營運單位在設計其組織結構和人員配置時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包括:它所經營的核電機組的數量和地域分佈,工業部門和社會所能提供的服務條件等。核安全法規允許營運單位可以有不同的組織結構,但其結構設計和人員配置一般應符合以下一些基本原則:
⑴ 營運單位一般應任命核電廠運行管理負責人,也即核電廠廠長,他對安全運行負有直接責任。營運單位必須授予他足以保證有效地履行其職責的權力。
⑵ 組織機構的職能分工明晰,各級管理層職責和權限明確,並在營運單位的質量保證大綱中加以規定。
⑶ 在核電廠廠區工作的人員必須符合資歷要求並在培訓合格後才給予和工作崗位相應的授權,其中反應堆操縱員和反應堆高級操縱員必須取得國家核安全局頒發的執照。
⑷ 營運單位可以從其他實體取得服務,或聘用專家,然而,營運單位必須始終對安全負責。
⑸ 為了保證操縱反應堆的人員合乎資格要求,國家核安全局規定了每一運行值所配備的反應堆高級操縱員和反應堆操縱員的數量。此外營運單位還要規定每一運行值在崗人員最低人數,以應付在發生火警時機組的運行操作或事故處理的要求。以大亞灣核電廠雙機組為例,該人數為16人。
⑹ 營運單位要建立一種對運行值隨時提供支持的響應機制。在西歐和北美這種機制稱為“待命”(on call)。待命者分屬維修、環境監測、保健物理、化學分析、技術支持等各部門,他們不僅在工作日要從事份內的工作,而且在夜晚和假日時也要處於“待命”狀態,以便隨時能處理設備故障,或在事故時起動應急計劃。俄羅斯核電廠的運行值除配備運行操作人員外,還固定配備足夠的設備維護人員,雙機組的一個運行值總人數約為60人,而如果採取“待命”機制,雙機組的一個運行值總人數大約20人。大亞灣核電廠採取“待命”機制,每週承擔設備故障排除任務的“技術待命”人員約62人,承擔事故處理的“應急待命”人員約85人,兩者安排相互重疊的人員約47人。由於這些人仍承擔日常份內工作,因此“待命”機制不需要增加額外的人員編制。
優化人員配置 核電廠普遍具有比投資高的共性,對於那些運行業績尚不太理想的核電廠,提高其經濟競爭性的最重要的事情無疑是改進機組運行業績,例如把容量因子從60%提高到90%將使發電成本下降33%。最近若干年世界上大多核電廠的運行業績已大幅提高。對這些核電廠而言,他們的目光自然轉向如何提高營運組織的效率,以減少人員配置的數量這一課題。這是因為包括業主和服務商在內的人員費用約佔非燃料類運行維修費(包括備件材料、人員和廢物處置三部分)的75%,或佔總發電成本的10%~15%的緣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