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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核安全局

鎖定
國家核安全局,1984年10月成立,原為由國家科委代管的國家局。
據國發〔2018〕6號和國發〔2018〕7號文件,生態環境部對外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牌子 [1] 

國家核安全局歷史沿革

核與輻射安全監管體制的發展分為三個階段:核安全局的創建、核安全局的成熟、核安全局併入環境保護部(原國家環保總局)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國家核安全局的創建(1984—1989)
1984年10月成立國家核安全局,獨立客觀地進行民用核設施核安全監督。核安全局由國家科委代管,國家科委副主任任國家核安全局局長。具有獨立的人事、外事、財務權以及機關行政管理、基建後勤職能。
第二階段:國家核安全局的發展(1990—1998)
國家核安全局繼續由原國家科委代管,國家科委副主任任國家核安全局局長。保留獨立的人事、外事、財務權以及機關行政管理、基建後勤職能。
第三階段:國家核安全局併入國家環保總局(1998-2008)
1998年機構改革,國家核安全局併入國家環保總局,設立核安全與輻射環境管理司(國家核安全局),負責全國的核安全、輻射安全、輻射環境管理的監管工作。
2003年以後,國家環保總局對外保留國家核安全局的牌子。

國家核安全局機構職責

負責核安全和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定核安全、輻射安全、電磁輻射、輻射環境保護、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有關的政策、規劃、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制度、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
負責核設施核安全、輻射安全及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負責核安全設備的許可、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進口核安全設備的安全檢驗。
負責核材料管制與實物保護的監督管理。
負責核技術利用項目、鈾(釷)礦和伴生放射性礦的輻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輻射防護工作。
負責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污染防治的監督檢查。
負責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監督管理。
負責輸變電設施及線路、信號台站等電磁輻射裝置和電磁輻射環境的監督管理。
負責部核與輻射應急響應和調查處理。參與核與輻射恐怖事件的防範與處置工作。
負責反應堆操縱人員、核設備特種工藝人員等人員資質管理。
組織開展輻射環境監測和核設施、重點輻射源的監督性監測。
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相關國際公約的國內履約。
指導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相關業務工作 [2] 

國家核安全局現任領導

國家核安全局局長:董保同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