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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學章程

鎖定
《燕山大學章程》依法經河北省教育廳核准,於2014年12月26日正式發佈施行,2020年7月3日燕山大學黨委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一次修訂。 [2] 
《燕山大學章程》共分序言和正文兩部分,涵蓋總則、學校的權利及義務、學生和學員、教職工、組織管理機構、教學科研單位、校友、資產經費和後勤、校訓校徽校歌和校慶日等內容。 [1] 
中文名
燕山大學章程
核准發佈時間
2014年12月26日
核准單位
河北省教育廳
第一次修訂時間
2020年7月3日

燕山大學章程制定過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的規定,燕山大學於2012年啓動了大學章程制定程序,歷經四次全校範圍內公開徵求意見、十次修改、兩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兩次校長辦公會審議、一次學校黨委會審定,在2014年4月定稿並報送河北省教育廳核准。 [1] 
2014年12月26日,《燕山大學章程》經河北省教育廳核准發佈。 [2] 
2020年7月3日,《燕山大學章程》經燕山大學黨委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一次修訂。 [2] 

燕山大學章程章程內容

序言
燕山大學源於哈爾濱工業大學,始建於1920年。1958年哈爾濱工業大學重型機械相關專業遷至工業重鎮齊齊哈爾市富拉爾基區,毗鄰第一重型機器廠組建了哈爾濱工業大學富拉爾基重型機械學院。1960年獨立辦學,定名為“東北重型機械學院”。1978年被確定為全國重點高等院校。1985年至1997年學校整體南遷至秦皇島市,1997年1月更名為“燕山大學”。
學校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秉持“厚德、博學、求是”的校訓精神,傳承奮鬥基因、發揚工匠精神、追求卓越品質、熔鑄家國情懷,改革創新、內涵發展、開放辦學,不斷提升內部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努力建設特色鮮明、國內一流、世界知名研究型大學,培養有理想、有本領、有擔當、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和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文件,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燕山大學(中文簡稱為燕大,英文名稱為Yanshan University,英文名稱縮寫為YSU)。
學校網址:
第三條 學校由國家舉辦,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教育部、工業與信息化部和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共建,主管部門為河北省教育廳。
學校依法接受舉辦者對學校的領導、管理、監督與考核,履行辦學職責。
第四條 學校法定住所地為河北省秦皇島市海港區河北大街西段438號,學校經舉辦者批准可視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五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國際交流合作為使命。
第六條 學校是獨立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法人,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
第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燕山大學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堅持依法治校,堅持以師生為本,尊重學術自由。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等信息公開制度。
第八條 學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採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兩種形式。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適當開展非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和高等非學歷教育。學校全面實施開放辦學戰略,拓展國內外交流合作。
第九條 學校保持“學研產協同”和“軍民融合發展”辦學特色,堅持“以本為本”,聚焦“雙一流”建設,重教學、強科研,服務國家重大戰略需求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2] 
第二章 學校的權利及義務
第十條 學校按照法律和學校章程自主管理,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按照國家學位制度的規定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三)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計劃,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
(四)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五)依法自主開展與海內外大學、研究機構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據實際發展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育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輔助服務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七)對國家提供的財產、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獲得的其他辦學自主權。
第十一條 學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學生、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學生或其監護人瞭解其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六)實行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監督;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2] 
第三章 學生和學員
第十二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 學員是指依照協議在學校接受非學歷教育、不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學校與學員簽訂教育服務協議,學員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學校制度規定和教育服務協議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2] 
第四章 教職工
第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管理人員、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十七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以下聘任制度:
(一)全員崗位聘任制度;
(二)教師的資格認證制度;
(三)教師、教學輔助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學校與受聘人員遵循雙方平等自願的原則,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第十八條 學校的教職工除享有憲法、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權利外,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需要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學校規定或聘用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 學校教職員工履行下列義務:
(一)愛崗敬業,掌握本崗位的工作技能,不斷提高教學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務質量;
(二)育人為本,尊重和愛護學生;
(三)為人師表,恪守職業道德規範,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四)愛校榮校,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五)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聘任合同或勞動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2] 
第五章 組織管理機構
第二十條 中國共產黨燕山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
學校黨委由中國共產黨燕山大學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學校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羣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一條 學校黨委每學期至少召開1次委員會全體會議,如遇重大問題可隨時召開,會議由黨委書記主持。
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其職責由其常務委員會履行。常務委員會由學校黨委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對學校黨委負責並定期報告工作。
黨委常委會實行民主集中制,貫徹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醖釀、會議決定的原則,堅持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第二十二條 學校設校長一人,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羣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學校根據實際情況設副校長若干人,協助校長行使職權。
學校設立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和主持,研究、審議、決定學校管理和發展方面問題。
第二十三條 中國共產黨燕山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是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其主要職責是:
(一)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二)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對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
(三)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四)受理處置黨員羣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
(五)按照有關規定,檢查、處理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六)受理黨員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權利。
第二十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大會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法開展工作。
第二十五條 中國教育工會燕山大學委員會是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結合的羣眾組織,是會員和職工利益的代表,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開展工作,依法行使工會權力,履行工會職責。
第二十六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的最高學術機構,依據《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等相關規定開展工作,統籌行使對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第二十七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並按照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權開展工作,獨立負責學位的評定授予工作。
第二十八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燕山大學委員會是學校先進青年的羣眾組織,在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領導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開展活動,行使權力,履行職責。
第二十九條 燕山大學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在黨的領導、團的指導下,學生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主體組織,是代表學生利益的羣眾組織,是學校黨政聯繫廣大同學的主要橋樑和紐帶,是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的重要力量。
學校支持和保障由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會和研究生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社會團體組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三十一條 學校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附屬單位,在遵守學校有關規定的前提下,依法實行相對獨立的運營與管理。
第三十二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領導小組等臨時機構。 [2] 
第六章 教學科研單位
第三十三條 學院是人才培養活動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四條 學院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議事決策的基本形式,承擔學院重要事項研究、通報、審議和決策的職能,對學院重要事項具有決定權。
第三十五條 學院黨委全體委員會議是學院黨委議事決策的基本形式,承擔學院黨委重要事項研究、通報、審議和決策的職能,對學院黨的建設中的重要事項具有決定權。
第三十六條 學院院長主持並負責全院的行政工作。學院設副院長若干人,協助院長履行職責。
院長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學院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等活動;
(三)擬訂和執行學院年度經費預算方案;
(四)組織落實學校部署的各項工作;
(五)向本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六)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七條 學院學術委員會是學院的學術評議與審核機構,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範性文件行使對本學院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
第三十八條 學校實行兩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開展工作。
學院設立分工會,分工會在學校工會的指導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開展工作。 [2] 
第七章 校友、校友會、教育基金會
第三十九條 校友是指在學校學習、工作過的社會各界人士,以及學校聘請的客座教授、講座教授、兼職教授、名譽教授和其他兼職人員。
學校依法註冊成立校友會,校友會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校友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章程開展各類校友活動,服務校友、服務母校、服務社會。
第四十條 學校依法註冊成立教育基金會,教育基金會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教育基金會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章程開展工作。學校發揮教育基金會在吸引社會捐贈、資金募集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拓展辦學資源,對為學校建設作出積極貢獻的校友授予相應的榮譽稱號。 [2] 
第八章 資產、經費和後勤
第四十一條 學校的資產是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對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享有法人財產權。
第四十二條 學校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管理機制,提高資產使用效益,實現資產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四十三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非同級財政撥款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四十四條 學校單獨設置一級財務機構,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
第四十五條 學校按照國家規定逐步深化後勤改革和管理,不斷完善後勤保障機制和公共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和便利。 [2] 
第九章 校訓、校徽、校歌和校慶日
第四十六條 校訓為“厚德、博學、求是”。
第四十七條 校徽是以“書籍”、“海燕”和“海洋”為基本造型元素,象徵渤海之濱的學子展翅騰飛。校徽主色調為藍色(青C:100品M:100黃Y:35黑K:0)。英文和數字的字體均為:Helvetica-Condensed-Black-Se。分校徽、校名單獨使用,校徽、校名組合使用。
第四十八條 校歌是《燕大之歌》。
第四十九條 校慶日為每年的9月10日。 [2]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學校黨委會討論審定後,報河北省教育廳核准。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根據國家政策及法律法規調整和學校發展需要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章程修訂程序依據第五十條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