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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台市烹飪協會

鎖定
煙台市烹飪協會,由市政府接待處、商業、供銷、勞動等局和外辦(含旅遊局)五個系統組成,於1985 年5 月16 日成立了籌建市烹協委員會。
中文名
煙台市烹飪協會
所屬地區
煙台市
屬    性
協會
成立時間
1985 年5 月16 日

煙台市烹飪協會協會簡介

1987 年 5 月 18 日 召開代表大會,正式成立煙台市烹飪協會。協會共有會員單位 85 家,理事成員 139 人,其中有全國先進工作者一人,中國烹飪大師 3 名,中國烹飪名師 7 名,國家一級評委 3 人,二級評委 5 人,國家級裁判 4 人,中國特級魯菜烹飪大師 3 名,中國魯菜烹飪大師 36 名,中國魯菜烹飪名師 25 名,中華名店 10 個,中國綠色飯店 9 個,中國魯菜名店 11 個。
在繼承傳統魯菜的基礎上,先後挖掘創新我市名菜 106 款,名吃 27 款,名點 20 款,載入了魯菜發展史冊;組織編輯出版了 10 部具有膠東魯菜流派特色烹飪書籍,如煙台烹飪薈萃等;與北京團結音像出版社合作,拍攝編輯了一部 3 集魯菜教學片,在全國發行;連續三年舉辦“五彩繽紛美食節”,協助中烹協、煙台市政府舉辦了“中國國際美食節”等活動。
協會自成立以來,以“繼承、發揚、開拓、創新”為指針,堅持為會員服務,為企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的宗旨,積極傳達貫徹國家、省、市有關政策,反映會員願望和行業要求,弘揚魯菜文化、提高烹調技藝,研究烹飪科學,宣傳烹飪知識,培養烹飪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團結廣大烹飪餐飲業工作者,為促進與發展煙台烹飪餐飲事業做出了貢獻。 [1] 

煙台市烹飪協會協會性質

本協會的性質是,從事餐飲業經營以及烹飪技藝、烹飪管理、烹飪教學、烹飪理論和食品營養研究及與參與餐飲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餐飲經營管理者、專家、學者、廚師、服務人員等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煙台市烹飪協會協會宗旨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繼承、發揚、開拓、創新”為指針,為會員服務,為企業服務,為社會服務,為政府服務。傳達貫徹國家、省、市有關政策,反映會員願望和行業要求,弘揚魯菜文化、提高烹調技藝,研究烹飪科學,宣傳烹飪知識,培養烹飪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團結廣大烹飪餐飲業工作者,為促進與發展煙台烹飪餐飲事業做出貢獻。

煙台市烹飪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煙台市烹飪協會”,英文名稱:YANTAI CUISIN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YC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從事餐飲業經營以及烹飪技藝、烹飪管理、烹飪教學、烹飪理論和食品營養研究及與參與餐飲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餐飲經營管理者、專家、學者、廚師、服務人員等自願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繼承、發揚、開拓、創新”為指針,為會員服務,為企業服務,為社會服務,為政府服務。傳達貫徹國家、省、市有關政策,反映會員願望和行業要求,弘揚魯菜文化、提高烹調技藝,研究烹飪科學,宣傳烹飪知識,培養烹飪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團結廣大烹飪餐飲業工作者,為促進與發展煙台烹飪餐飲事業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煙台市旅遊局、煙台市民政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協會地址設在煙台市勝利路267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在煙台市範圍內宣傳貫徹國家、省、市有關政策法規,反映會員有關餐飲行業的問題、意見和願望,發揮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
(二)組織會員和協會辦事機構對發展煙台烹飪餐飲業的方針、政策、規劃、措施等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三)研究總結餐飲企業深化改革和開拓市場的經驗,在業內進行交流和推廣;
(四)在烹飪餐飲行業開展創名店、名師、名品活動,組織認定和推薦;
(五)監督餐飲企業加強行業自律,樹立良好的道德風尚;
(六)開展烹飪理論與烹飪文化研究,提高烹飪科學水平;
(七)組織與參加省內外烹飪比賽,提高烹飪技術水平;
(八)組織技術與管理培訓,提高烹飪餐飲隊伍素質;
(九)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搞好職工技術等級評定,接受省內外委託辦理煙台魯菜烹飪業的技能鑑定;
(十)組織參加國際烹飪文化教育、技術交流與合作,把魯菜烹飪宣傳介紹到國外,把外國先進的烹飪技術與管理經驗引進煙台;
(十一)開展與推廣綠色餐飲食品營養知識的宣傳教育,推動筵席改革,提倡科學用餐;
(十二)推動餐飲食品特別是中式快餐的開發、經營,配合或承辦相關產品和設備的展示、展銷等活動,促進魯菜烹飪的工業化與產業化;
(十三)開辦實體,開展與烹飪餐飲業有關的經貿往來、人才開發、技術合作;
(十四)承辦烹飪技術與業務諮詢服務;
(十五)承擔有關部門委託辦理的有關烹飪事項,開展有益於烹飪事業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會員:各縣市的烹飪協會、研究會、研究所、餐飲業公司、集團和飯店、賓館、酒家、餐廳等餐飲企業以及與餐飲業相關的企業;烹飪院校、研究機構等事業單位,不分所有制性質,凡擁護本協會章程,均可自願申請入會,成為本會的單位會員。
(二)個人會員:中、高級以上的烹調師、麪點師、調酒師、雕刻師、冷拼師、餐飲服務師、烹飪教師、營養師、美食家、烹飪理論研究工作者;從事烹飪工作多年,對烹飪研究有一定造詣和行業經營管理有豐富經驗的人員,凡擁護本協會章程,熱愛烹飪事業,均可自願申請入會,成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手續
凡自願參加協會者,需提交入會申請書,經本會會員介紹,由本協會常務理事會或授權秘書長辦公室會議討論通過,方可成為本會單位會員或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應推選一至二名聯繫人作為單位會員的代表。對熱心烹飪事業、積極支持協會工作的知名人士,可由常務理事會直接吸收為本會會員或名譽會員。凡經批准入會的會員,均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和相關烹飪餐飲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對本協會工作的監督、批評和建議權;
(四)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服務和本會編輯的有關烹飪書刊資料;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協會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主動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資料,並儘可能對發展烹飪餐飲事業提出建議;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不履行會員義務,連續三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或者受到國家刑事制裁時,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其他重大事項;
(五)推選本會名譽會長和特邀顧問;
(六)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二)制定協會年度工作計劃;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一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良好;
(二)在烹飪界和餐飲行業有較大影響;
(三)熱心中國烹飪餐飲事業的協會工作;
(四)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能超過七十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等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期最多不能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向理事會推舉本會顧問、名譽會長,秘書長人選;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落實情況;
(三)定期不定期向本會名譽會長、特邀顧問、顧問彙報工作,聽取意見。
(四)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資助和捐贈;
(三)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從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社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計劃自行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過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年9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