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煙台市旅遊飯店協會

鎖定
為加強旅遊飯店間的聯繫和交流,不斷提高旅遊飯店的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促進我市旅遊飯店業的健康發展,經市政府研究和市社團管理部門批准, 1999 年 11 月 23 日 ,縮寫: YTHA 。煙台市旅遊飯店協會是由全市的旅遊飯店及其密切相關的單位按照自願的原則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法人社會團體,在政府和會員之間、會員與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源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協會的主管部門是煙台市旅遊局,接受煙台市旅遊局和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會長是原煙台市旅遊局副局長劉玉學。
中文名
煙台市旅遊飯店協會
外文名
YANTAI TOURIST HOTEL ASSOCIATION
所在城市
煙台市
屬    性
協會

煙台市旅遊飯店協會協會簡介

協會自成立以來,本着服務會員、服務社會的宗旨,積極團結全市旅遊飯店及賓館、餐飲企業,組織開展並參加各級行業組織、協會組織的活動,定期舉辦針對協會單位的各項管理培訓、講座,組織、派送旅遊企業管理幹部赴外地培訓、考察、學習,對提高全市旅遊飯店管理人員的理論層次和管理水平、增強旅遊飯店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目前,協會共有理事 34 人,常務理事 7 人,副會長 6 人,秘書長 6 人,會員單位 50 家,並在不斷地發展壯大。 [1] 

煙台市旅遊飯店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旅遊區(點)間的聯繫與交流,不斷提高旅遊區(點)的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促進我市旅遊區(點)的健康發展,成立煙台市旅遊區點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名稱:煙台市旅遊區點協會;英文名稱: YANTAI SCENERY SPOT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YSSA。
第三條 本會是由全市的旅遊區(點)及其密切相關的單位按照自願的原則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四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服務;加強旅遊區(點)同業間與客源市場之間的聯繫與交流,建立公平有序、健康向上的市場經營、競爭體系,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在政府和會員之間、會員與會員之間、會員與市場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第五條 本會接受主管單位煙台市旅遊局、社團管理機關煙台市民政局以及煙台市旅遊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山東省煙台市芝罘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旅遊發展方針和旅遊區(點)行業政策法規;
(二)研究旅遊區(點)發展運營動態,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三)協調會員單位之間、旅遊區(點)與旅行社之間、旅遊區(點)與社會有關部門之間的公共關係;
(四)向政府及社會有關方面反映會員的合理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制定旅遊區(點)行業誠信公約,實現行業自律;
(六)協助和參入旅遊區(點)質量等級的評定、複核和處理工作,組織旅遊區(點)行業服務質量評比,推薦介紹旅遊區(點)管理經營經驗;
(七)組織旅遊區(點)行業業務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管理水平;
(八)設立旅遊區(點)信息服務中心,提供旅遊區(點)經營管理、設施設備和信息等諸方面的諮詢服務;
(九)組織相關旅遊區(點)之間的經驗交流與合作;
(十)組織聯合促銷宣傳活動;
(十一)編印會刊和發放會徽;
(十二)完成政府部門交辦的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只發展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志願;
(三)在旅遊區(點)行業內有一定的影響和知名度。
(四)其他與旅遊區(點)密切相關的單位 .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二)獲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三)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
(五)對本會工作的監督權;
(六)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給予幫助;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遵守行規行約,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關心本會工作,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任務;
(四)向本會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五)積極參加本會的活動;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書面報告,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者,即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對於退會或除名的會員,本會將發佈內部通報。必要時,向上級部門與相關單位通報情況。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修改本會的章程;
2.研究制定本會的行規行約;
3.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4.討論並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5.選舉和罷免理事;
6.討論、決定有關本會的重大問題;
7.審查本會的財務預、決算;
8.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二年,每年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旅遊局審查並經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邀請協會顧問、名譽會長。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秘書長;
(三)審議理事的增補和變更事項;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一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除第二、四、五項以外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二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方可延長任職時間。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方可繼續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對外代表本會。
第二十八條 本會副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組織開展職責範圍內的各項工作。
(二)具體負責專門委員會的一項工作。
(三)制定專門委員會的工作計劃並組織落實。
(四)組織落實會長和常務理事會安排的各項工作。
(五)提出相關工作的意見和議案。
(六)受會長委託代表本會參加相關活動。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常務理事會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專門委員會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人選,交常務理事會議定;
(四)辦理各專門委員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負責組織本會的重大活動和公共事物。
(六)負責本會與社會各界的交流與聯絡,並安排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的工作議程、活動等事項。
(七)負責管理本會日常的財務支出;
(八)負責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單位繳納的會費;
(二)海內外捐贈款項;
(三)政府以及旅遊主管部門的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具體收費標準和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帳目公開,接受會員大會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資產來 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離任之前,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旅遊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離任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為會員團體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