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無錫市温州商會

鎖定
無錫市温州商會,由在無錫市從事生產經營的温州籍工商界人士依法自願聯合組成,已擁有會員單位300多家,元,湧現出了像東方國際、天宇置業、五洲國際、東方鋼材城、龍升幕牆、好藝家國際家居、歐翔機車、金泰國際等一大批市場典範和行業領袖。
中文名
無錫市温州商會
成立於
2005年9月
淨資產總額
150多億
所在國家
中國

無錫市温州商會商會簡介

無錫市温州商會接受無錫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市民政局監督指導,同時接受温州市政府國內經濟合作辦公室的指導和幫助。商會確立了秘書處等常設機構,併成立了由商會副會長兼任領導的黨支部、會員部、宣傳部、經貿部、協調部、公益部、財務部、後勤部八個職能部門,其基本領導結構有會長1名,秘書長1名(兼),常務副會長8名,副會長19名,理事57名。由東方國際輕紡城董事長黃永傑和德力西集團無錫銷售有限公司董事長趙建華分別擔任會長和秘書長。
無錫市温州商會建設目標是:突出學習商會,服務商會,創新商會,奉獻商會,開展各項工作堅持有水平,有特色。
無錫市温州商會工作目標:1 努力爭先創優,有效推進了商會規範化建設2 加強商情溝通,有力強化了商會實力型功能3 致力慈善事業,切實樹立了良好的社會形象4堅持服務之本,逐步拓展了商會工作新領域 5當好橋樑紐帶,較好完成了政府交辦的各項任務 6積極化解矛盾,切實維護了會員利益和社會穩定 7加強組織建設,為商會發展提供精神動力和組織保障 8走訪會員企業,引導會員企業積極應對金融危機的影響。
[1] 

無錫市温州商會會長致詞

作為錫城温商團結合作的平台,無錫温州商會於2005年9月由在無錫市從事生產經營的温州籍工商界人士依法自願聯合組成。三年來,不斷強化平台功能建設,在為會員提供多層次務實服務的同時,積極倡導實施錫城温商“創新工程”、“慈善工程”、“誠信工程”和“凝聚工程”,為提升商業文明水準盡一份力量,為和諧社會建設做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當選為新一屆無錫温州商會會長,我深感任重道遠,這不僅僅是一份榮譽,更多的是責任和義務。我將認真履行會長的職責,和商會的領導班子成員緊密團結在一起,認真遵循商會章程,以會員利益為根本,以商會發展為己任,一定不辜負大家的重託和厚望,恪盡職守,竭盡全力為無錫温州商會的發展壯大而努力。同時,積極參政議政,及時把會員的意見反饋給各級黨委政府,多為會員辦實事、辦好事。努力團結在錫温州籍工商界人士,真正將商會打造成一個承上啓下、聯結內外的信息交流中心和致富共享平台。
我們相信,凝聚產生力量,團結誕生興旺。無錫是我們的第二故鄉,商會是我們的孃家,攜手共贏是我們共同的心願,讓我們關心商會,支持商會,辦好商會,凝心聚力求發展,攜手合作謀共贏。 [2] 

無錫市温州商會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無錫市總商會温州商會。
第二條本會性質:是由在無錫市(包括江陰市、宜興市)從事生產經營的温州籍工商界人士依法自願聯合組成的行業性、地方性和非營利性的民間社團組織。是黨聯繫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樑和紐帶,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是無錫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直屬的會員組織。其工作指導思想是:實行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按照互敬、互諒、互助、合作的原則,促進商界、會員之間各層面的信息交流與共享,為創建和諧社會做貢獻。
第三條本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嚴守國家法律法規,按照《中國工商業聯合會章程》的要求開展工作。堅持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為政府服務,努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努力促使在錫温州籍工商人士健康成長,促進其企業健康發展;努力把本商會打造成無錫、温州兩地經濟、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的平台;堅持‘學習、服務、創新、奉獻’八字工作方針,努力創建和諧商會。
第四條本會接受無錫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監督指導,在業務上同時接受温州市政府對外協作辦公室的指導和幫助。
第五條本會地址:江蘇省無錫市國際飯店1020室。
第二章 職責和任務
第六條本會主要職責和任務:
(一)組織會員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教育、引導會員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自覺依法經營。
(二)充分發揮商會的橋樑紐帶作用,增進會員和政府各部門的聯繫,及時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建議、意見和要求,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宣傳無錫和温州兩地的經濟發展戰略和投資環境,及時瞭解、通報兩地建設新成就和發展新動態,受理委託組織兩市的展銷會、訂貨會、招商引資等商務活動為兩地的優勢互補和經濟建設服務,為兩地的經濟發展作貢獻。
(四)加強會員和各界人士之間的聯繫,提供經濟技術信息、市場行情和營銷渠道;促進會員企業之間、會員企業與國內外工商社團、工商企業的聯繫與合作,推動會員企業做強做大。
(五)協調各方關係,妥善處理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的矛盾,當會員在工作、生活、學習等方面遇到困難時提供服務和幫助。
(六)開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服務性事業。
(七)積極參加無錫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組織的有關活動,受理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辦理的事項。
(八)積極發展會員,壯大會員隊伍,吸收一批思想品德好、企業經營好、奉獻精神好、社會形象好的温州籍商人,提升商會的影響力,打響“温州人”這一品牌,發揮他們的參政議政作用。
(九)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和温州人艱苦創業的精神,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多做貢獻。
(十)積極主動與全國各地温州商會聯繫,開展聯誼活動,大力宣傳商會精神。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凡符合並承認本會章程的在錫温州籍人士興辦的團體、企業和温州籍個人均可申請加入本會。本會會員一律平等享受同等權利,承擔會員義務。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愛國愛鄉、不搞宗派、不信邪教;
(四)在本商會所在地從事合法的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五)在本商會所在地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六)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會長會議討論通過並上報市工商聯批准;
(三)由無錫市工商聯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請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幫助其排憂解難;
(三)享有本會提供各種服務和活動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商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信譽;
(三)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按商會理事會議決議通過的規定交納特殊會費;
(六)不組織、參加一切有損於政府和商會形象的活動;
(七)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無特殊原因,會員經提醒三個月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自動退會者會費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會長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並報市工商聯備案。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政策;
(三)審計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選舉和產生新一屆理事會;
(五)選舉和罷免理事;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及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三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無錫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審查並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
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二)貫徹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對會長提名的秘書長進行表決;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根據需要聘請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本會設立會長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其主要職能是:主持開展本團體日常工作,根據會長提名,決定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理事會議負責。會長會議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其職能是:主持開展本團體日常工作,負責具體研究解決重要日常工作事項。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用。會長辦公會議原則上每月一次,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二條會長會議、會長辦公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愛國愛黨愛民、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所涉及的工商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較強的經濟實力;
(三)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四)熱心為商會工作,具有奉獻精神;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第二十四條與中共無錫市委統戰部、市工商聯協商產生本會會長候選人;與無錫市工商聯協商產生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候選人。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候選人通過必要的審查後,提交理事會選舉通過,方可任職。必要時可增設名譽會長、顧問若干名。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每屆任期三年。會長可以連任,但連任不得超過三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長任期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年。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三年,可以連任,但分別須經理事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通過,上述表決報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備案。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本會秘書長。
第二十七條本會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授權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二)協助或代表會長主持理事會、會長會議、會長辦公會議;
(三)根據分工負責抓好日常工作,檢查、落實會長辦公會議議定的各項工作。
第二十八條本會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或代表會長召集理事會、會長會議;
(二)協助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的情況;
(三)凡兼任商會職能部門領導的副會長,負責處理部門職權範圍內的各項工作。
第二十九條秘書長是本會辦事機構的負責人,由會長提名產生。秘書長人選可以由商會理事會成員兼任,也可以外聘。秘書長根據會長授權負責處理本會的日常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推薦副秘書長,交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聘用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五)完成會長交辦的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會費收入;
(二)有償服務收入;
(三)捐贈資助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業務範圍和相關事業的發展,經費收支要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制度,接受財務主管部門的監督和審計。本會經費主要用於:
(一)組織會員活動,開展對外聯絡和召開有關會議的費用;
(二)編輯出版刊物、資料的費用;
(三)購置本會的固定資產、日常辦公經費和專職人員工資;
(四)與本會工作有關的其它費用。
第三十二條本會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經費開支,經費開支按無錫市總商會温州商會財務管理制度執行,每年的收支情況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會員監督;同時注意向無錫市工商聯報告並接受指導。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與無錫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協商、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四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之內,報無錫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備案。
第七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五條本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會長會議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無錫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同意。
第三十七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無錫市總商會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本會章程和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捐獻於慈善機構。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和修改權屬於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自無錫市工商聯(總商會)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