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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蘭察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鎖定
烏蘭察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由原烏蘭察布市人事局、烏蘭察布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合併組建,於2010年6月正式掛牌成立。是烏蘭察布市政府職能部門之一。
中文名
烏蘭察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成立時間
2010年6月
所屬部門
烏蘭察布市人民政府
所屬地區
烏蘭察布市
局    長
雲雪豔 [4] 

烏蘭察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主要職責

主要承擔着全市人力資源開發管理、就業再就業、社會保險、協調勞動關係、處理勞動爭議、勞動保障監察、職業技能培訓與鑑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等工作。 [1] 

烏蘭察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會議、信息、安全、檔案、機要、保密、督查檢查、政務公開、規章制度建設、國有資產管理、基本建設投資等工作。負責機關信息化、辦公自動化規劃建設工作。綜合協調各科室、單位重點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負責新聞宣傳與輿情監控工作。組織開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改革推進工作。負責政務服務標準化、信息化建設,牽頭組織實施“互聯網+政務服務”工作。指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行風建設。承擔“放管服”改革相關工作。
(二)政策法規信訪科(行政審批科)。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前瞻性政策研究、科研課題和綜合性調研,協調專家諮詢工作。承擔本部門規範性文件的合法合規性審核、報備工作。承擔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人社系統普法及有關法律事務工作。按規定權限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和審批。擬訂全市勞動人事信訪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信訪工作。
(三)規劃財務科。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牽頭組織實施。編制就業、相關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擬訂就業、社會保險相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制度。負責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承擔機關財務、資產管理等工作,指導所屬單位相關工作。承擔有關國際援助貸款項目管理工作。
(四)就業促進科。擬訂全市就業創業規劃、計劃和勞動者公平就業、農村牧區勞動力轉移就業、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等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公共就業創業服務體系建設,實施公共就業服務管理。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擬訂特殊羣體就業政策。擬訂全市失業保險政策,並組織實施。
(五)人力資源開發科。貫徹國家、自治區和我市人才開發政策。編制全市人才開發目錄,組織實施高層次人才引進和重大人才項目活動,開展國際和區域人才交流與合作。擬訂人力資源市場、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人力資源流動的政策和規劃,指導、規範人力資源和職業中介機構業務活動,負責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相關工作。按管理權限承擔市本級事業單位人員調配工作。承擔全市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培養和選拔工作。組織擬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政策並指導監督執行,負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方案審核和組織實施工作。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基層服務項目。
(六)職業能力建設科。擬訂全市城鄉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政策、規劃,建立健全終身職業技能培訓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技能人才培養、評價、使用和激勵政策,組織實施技能鑑定和技能競賽。許可設立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鑑定機構並負責日常監管。擬訂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的相關政策,指導技工院校、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大師工作室和公共實訓基地建設。
(七)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擬訂全市專業技術人才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落實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製度,負責相關考試違紀人員處理。承擔全市博士後管理、留學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C類國(境)外人員來我市就業管理規定。
(八)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按照管理權限承擔市本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崗位聘用和科級幹部任免職備案工作。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聘任後的業績評價和管理等工作。
(九)農牧民工工作科(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科)。統籌協調落實國家、自治區關於農牧民工工作重大決策和部署,擬訂我市農牧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協調處理涉及農牧民工的重點難點問題和重大事件,維護農牧民工合法權益。指導、協調農牧民工信息工作。負責我市外出務工人員服務管理機構的行政管理工作。擬訂全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和被徵地農牧民社會保障的政策、規劃和標準。參與擬訂相關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徵地方案中有關被徵地農牧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組織實施。
(十)勞動關係與工傷保險科。擬訂勞動標準,落實特殊工時制度,規範勞動用工管理,構建和諧勞動關係。落實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假期制度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護政策。建立企業薪酬調查和發佈制度。擬訂企業工資收入分配宏觀指導、調控和支付政策。擬訂國有企業負責人薪酬和工資決定機制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政策執行情況。貫徹國家、自治區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工傷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工傷協議機構管理、工傷預防、康復、認定、鑑定政策。負責市直機關、企事業單位工傷認定工作。承擔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日常工作。
(十一)工資福利科(市表彰獎勵辦公室)。貫徹國家和自治區績效工資、津貼補貼、福利、離退休等政策。擬訂全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機關工勤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市本級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核定、工資基金審理、人員工資確定、審核、備案工作。擬訂全市表彰獎勵制度,按照管理權限開展工作。綜合管理全市評比達標表彰工作。
(十二)養老保險科。貫徹落實國家及自治區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職業)年金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並組織實施。落實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政策和標準。負責基金預測預警工作。負責市本級企業職工退休審批工作。
(十三)基金資金監管科。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法律法規。依法對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基金、就業專項資金、人才開發基金及機關和所屬單位預算資金進行審計、監督和檢查。組織查處重大案件。對企業(職業)年金、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基金管理運營實施監管。參與相關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運營。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絡。指導旗縣基金監督工作和隊伍建設。
(十四)勞動仲裁監察科。貫徹國家、自治區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法律法規。擬訂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政策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全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依法組織處理有關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協調處理轄區內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組織開展勞動監察工作,查處督辦重大案件,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指導全市勞動監察工作。負責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十五)人事科。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幹部考核等工作。組織實施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承辦市管部分領導人員的行政任免手續。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
(十六)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羣、紀檢等工作。 [2] 

烏蘭察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所獲榮譽

2021年10月,內蒙古自治區烏蘭察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綜合行政執法支隊被擬表彰為“全國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先進集體”。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