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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克蘭最高蘇維埃

鎖定
烏克蘭最高蘇維埃(俄語:Верховный Совет Украины),是1938年至1991年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和1991年烏克蘭共和國的議會,它實行一院制,1990年7月16日,烏克蘭最高蘇維埃通過《烏克蘭國家主權宣言》。1991年8月24日,烏克蘭宣佈獨立。 [2] 
中文名
烏克蘭最高蘇維埃
外文名
Верховный Совет Украины
實行制度
一院制

烏克蘭最高蘇維埃議會歷史

烏克蘭最高蘇維埃(議會)的歷史應追溯至蘇聯時期。1938年,作為蘇聯加盟共和國的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第一屆最高蘇維埃成立,成為烏克蘭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蘇聯時期共產生11屆最高蘇維埃。1990年7月16日,烏克蘭最高蘇維埃通過國家主權宣言,宣稱烏克蘭憲法和法律高於蘇聯法律,有權建立自己的武裝部隊。1991年8月24日,烏最高蘇維埃通過國家獨立決議,烏政府隨即宣佈脱離蘇聯,正式獨立。1994年,烏最高蘇維埃舉行例行換屆選舉,正式名稱為第十三屆烏克蘭最高蘇維埃,沿用了蘇聯以來的蘇維埃成立史。直至1998年第十四屆最高蘇維埃產生後,烏最高蘇維埃的屆數改為自宣佈獨立起計算,編號變成第三屆最高蘇維埃。
1996年6月,烏克蘭通過獨立後第一部憲法,確立國家權力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原則,規定議會是烏克蘭唯一的立法權力機關。議會與總統、政府、司法機關各有權限,同時相互制約,相互監督。議會在總統犯有背叛國家及其他嚴重罪行時有權對總統進行彈劾,總統應每年向議會遞交國情諮文,闡述國家形勢和內外政策。總統可以否決議會決議,有權在議會違反憲法或多數派解體等特定情況下解散議會。總理由議會多數派提名,以簡單多數批准任命,對議會負責。議會審議批准政府提交的政府工作綱要、國家預算案及其他法案。議會擁有批准憲法法院及其他法院法官任命的權力,後者則有權裁定議會決議是否違憲和違法,並中止議會決議,也有權裁定總統令是否違憲。 [1] 

烏克蘭最高蘇維埃議會權力

(一)立法權:對烏克蘭憲法進行修改;通過各類法案。
(二)預算審批權:批准烏克蘭的國家預算並修改預算;監督烏克蘭國家預算的執行,通過關於國家預算的執行報告的決議。
(三)監督權:審議並通過關於贊同烏克蘭內閣活動綱要的決議;聽取烏克蘭總統每年度和非例行的關於烏克蘭的對內和對外政策諮文;根據憲法對烏克蘭內閣的活動進行監督;批准烏克蘭關於向外國和國際組織提供借款和經濟援助以及烏克蘭從外國、外國銀行和國際金融組織獲得烏克蘭國家預算未加規定的借款的決定,對借款的使用進行監督。
(四)人事權:有權彈劾總統;批准總理、內閣成員及央行行長、總檢察長、安全總局局長、國家反壟斷委員會主席、國家電視廣播委員會主席、國家不動產委員會主席的任命及解除上述人員職務。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