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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難年

鎖定
災難年(Rampjaar),是荷蘭歷史上重要轉折的一年(1672年)。
中文名
災難年
外文名
Rampjaar
發生時間
1672年
發生地點
荷蘭
這年荷蘭聯省共和國被英國及法國兩強,聯合明斯特大主教、科隆大主教包圍攻打,造成大震盪與大災難。當時的荷蘭人形容自己面對着“大恐慌、絕望感與四面楚歌”。
1672-1678年 法荷戰爭(包括1672-1674年第三次英荷戰爭),英荷海上爭奪的最後階段。 戰爭使得歐洲的許多國家捲入其間。荷蘭是法國在歐洲建立霸權的障礙之一,法國國王路易十四早就圖謀瓜分荷蘭,並將現今屬於比利時的荷蘭領土作為法國的“天然邊界”,以鞏固法國大陸霸權的地位。他向英王查理許諾,打敗荷蘭後,將荷蘭的瓦爾海倫島、布里爾城和卡贊德城併入英國。英國方面也對上次戰爭的失敗心有不甘,希望捲土重來。於是,在法王路易十四的賄賂下,英王查理二世同意了共抗荷蘭的提議。1670年6月,兩國簽訂了《多佛密約》。該條約規定:查理二世有在英國恢復天主教,並與法國共同對荷蘭作戰的義務;路易十四有出兵鎮壓英國可能發生的“騷亂”的義務。
法國於1672年入侵荷蘭(法荷戰爭),造成荷蘭的“災難年(Rampjaar)”。英、法分別從陸地和海上發動進攻,荷蘭無法抵擋法軍進攻,荷蘭以決堤防止法軍佔領阿姆斯特丹,並且與西班牙結盟迫使法國撤兵。
1673年3月荷蘭海軍擊退英國艦隊。6月英法聯合艦隊與荷蘭進行了兩次斯庫內維爾德海戰,荷蘭於四次海戰均獲得勝利,8月法國退出戰爭,英荷都無力繼續戰爭,英國遂被迫停戰。後來英王更在國會的壓力下,與荷蘭簽訂和約,兩國協商:英國得到荷蘭部分的殖民地與貿易特權,但必須給予荷蘭20萬英鎊的補償,結果在1674年正式結束第三次英荷戰爭
1672年 荷蘭災難年,幾乎被法國滅亡;1674年7月19日-21日,馬提尼克島戰役,讓法國獲得了加勒比海的局部優勢對荷蘭在美洲的勢力構成威脅;1676年4月22日,奧古斯塔海戰,不僅使荷蘭海軍大神魯伊特戰死,西地中海制海權被法國奪取,更重要的是荷蘭喪失世界第一海上強國之位;1678年,奈梅亨條約的簽訂,結束了法荷戰爭,荷蘭歐洲仲裁者的地位就此喪失法國則成為歐洲霸主。災難年之後,法國的外交勢力與總體財富正式超越荷蘭,建立起名副其實的歐洲霸權與外交仲裁權;而威廉三世從此成為“太陽王”的致命死敵,以畢生心力去打擊法國的天主教霸權,法荷爭霸因此成為17世紀後期歐洲政局的核心課題。
第二、三次英荷戰爭的結果,是法國在其中漁翁得利,獲得了大片土地與商貿利益;國力直線上升而超越荷蘭,成為歐洲最強的霸權。英國的反法情緒因此在1673年後高漲,促成1689年後的“第二次英法百年戰爭”(1689-1815年)。
荷蘭的經濟在1672年遭受嚴重的傷害,雖然在1680年代大力恢復而重返富強,但再也無法回到1672年以前的安穩與盛況了。雖然一般通稱的荷蘭黃金時代仍然持續到1702年(一説1713年),但黃金時代的高峯確實過去了。最好的見證者是世界級畫家維梅爾的遺孀卡特琳娜,她發現災難年(1672年)後的藝術市場嚴重不景氣,以至她與丈夫很難賣出畫作,在負債累累之下,卡特琳娜不得不於1675年申請破產;不少荷蘭精英也認為荷蘭的地理不夠安全,先後移居到對岸的英國。
1685年路易十四的南特敕令無意間給荷蘭的經濟重建帶來極大的幫助。荷蘭人建造了數千棟房屋容納前來投奔的教友,借錢給他們重建事業,給予他們平等的公民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