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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地方標準)

鎖定
《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 612-2009)是2009年8月1日實施的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東省地方標準,歸口於廣東省環境保護局 [1] 
2014年4月8日,地方標準《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 612-2009)廢止。 [1] 
中文名
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標準號
DB44/ 612-2009
發佈日期
2009-01-07
實施日期
2009-08-01
批准發佈部門
廣東省環境保護局、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廢止日期
2014-04-08

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編制進程

2009年1月7日,地方標準《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 612-2009)由廣東省環境保護局、廣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發佈。 [1] 
2009年8月1日,地方標準《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 612-2009)實施。 [1] 
2014年4月8日,地方標準《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 612-2009)廢止。 [1]  [4] 

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起草工作

主要起草單位:廣東省環境科學研究所、廣東電網公司電力科學研究院 [2] 
主要起草人:王林、劉乙敏、李麗、萬孟蘭、姚唯建。 [2] 

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內容範圍

地方標準《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44/ 612-2009)按時間段規定了火電廠煙塵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煙氣黑度限值、二氧化硫與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限值及二氧化硫最高允許排放速率,適用於現有火電廠的排放管理以及火電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運行後的排放管理。該標準適用於使用單台出力在每小時65噸以上的各類燃煤發電鍋爐;各種容量的煤粉發電鍋爐;單台出力在每小時65噸以上的燃油發電鍋爐;各種容量的燃氣輪機組的火電廠。單台出力每小時65噸以上採用甘蔗渣、鋸末、樹皮等生物質燃料的發電鍋爐,參照該標準中以煤矸石等為主要燃料的資源綜合利用火力發電鍋爐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執行。但該標準不適用於各種容量的以生活垃圾、危險廢物為燃料的發電廠。 [2]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