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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審判

鎖定
1956年6月9~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在遼寧省瀋陽對前日本陸軍117師團中將師團長鈴木啓久等8名侵華戰犯進行的公開審判。審判是根據1956年4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處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國戰爭中戰爭犯罪分子的決定》進行的。
中文名
瀋陽審判
發生時間
1956年6月
發生地點
瀋陽
類    別
審判
對    象
日本戰犯
1956年4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4次會議通過《關於處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國戰爭中戰爭犯罪分子的決定》;同日,國家主席毛澤東簽署命令公佈。這個決定是中國司法機關處理日本戰犯的主要法律依據,它規定的主要原則有:①對於次要的或者悔罪表現較好的日本戰爭犯罪分子,可以從寬處理,免予起訴。對於罪行嚴重的日本戰爭犯罪分子,按照各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在關押期間的表現分別從寬處刑。在日本投降後又在中國領土內犯有其他罪行的日本戰爭犯罪分子,對於他們所犯的罪行,合併論處。②對於日本戰爭犯罪分子的審判,由最高人民法院組織特別軍事法庭進行。③特別軍事法庭使用的語言和文件,應該用被告人所瞭解的語言文字進行翻譯。④被告人可以自行辯護,或者聘請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機關登記的律師為其辯護。特別軍事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時候,也可以指定辯護人為其辯護。⑤特別軍事法庭的判決是終審判決。⑥處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間如果表現良好,可以提前釋放。在通過上述決定的同一天,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命賈潛為庭長,袁光、朱耀堂為副庭長,王許生、牛步東、徐有聲、郝紹安、殷建中、張劍、張向前、楊顯之為審判員,組成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1956年6月9~19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在瀋陽對前日本陸軍第117師中將師長鈴木啓久、第59師中將師長藤田茂等8名日本戰犯,以侵華戰爭罪、違反戰爭法罪和違反人道罪進行公開審判。庭審調查證實,鈴木啓久等8名戰犯積極參與了日本軍國主義對中國的侵略戰爭,實行了燒光、殺光、搶光的“三光政策”。他們有的命令部下殘殺和集體屠殺和平居民,殺害戰俘,製造多起嚴重的大慘案;有的命令部下掠奪和平居民的糧食和財產;有的命令部下把中國人當作訓練刺殺的“活人靶”,對士兵進行“試膽鍛鍊”;有的把中國人當作戰場上的“掃雷工具”;有的命令部下施放毒氣和準備並進行細菌戰等。他們肆意踐踏國際法準則,對中國人民犯下了駭人聽聞的罪行。鈴木啓久供認,並經被害人證實,1942年10月,他在河北灤縣潘家峪戴莊一次就殺害和平居民1280餘人,燒燬民房1000餘間。船木健次郎供認,1941年9月,他在河北宛平縣杜家莊命令部隊施放毒氣,使和平居民400餘人中毒。特別軍事法庭認定8名被告人犯有侵華戰爭罪、違反戰爭法和違反人道罪,並根據他們不同的犯罪事實,判處鈴木啓久有期徒刑20年,判處其餘7名戰犯有期徒刑13~18年。7月1~20日,對偽滿洲國國務院總務廳長官武部六藏、次長古海忠之等28名戰犯以組織和操縱偽滿傀儡政權罪、侵略中國罪進行公開審判。這些戰犯都曾在偽滿洲國擔任過各種重要軍政職務,特別軍事法庭認為他們分別犯有積極執行日本帝國主義的侵略政策,操縱或參與偽滿洲國傀儡政府,僭奪中國國家主權,違反國際法準則和人道原則等罪行。7月20日,法庭分別判處各被告人有期徒刑12~20年。其中,判處武部六藏有期徒刑20年,判處古海忠之有期徒刑18年。瀋陽審判遵循國際法的原則,貫徹了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方針,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完全保證被告人在訴訟中的合法權利,充分體現人道精神。這是一次反對侵略戰爭、伸張人類正義、保衞世界和平、維護中日友好的司法審判。
發佈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1] 
參考資料
  • 1.    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中國大百科全書·軍事:中國大百科出版社,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