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濰坊市酒文化研究會

鎖定
濰坊市酒文化研究會成立於2006年4月28日,現有會員851名,其中團體會員38名,個人會員713名。該會是經濰坊市民政局社團批准成立的羣眾文化團體。協會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團結帶領全市熱心酒文化研究的各界人士,深入系統對濰坊本地酒文化的歷史,現狀及未來發展趨勢進行研究,從而達到弘揚優秀酒文化,振興民族精神,為構建和諧社會多做貢獻之目的。
中文名
濰坊市酒文化研究會
機構類別
研究會
機構地點
濰坊市
成立時間
2006年4月28日

目錄

濰坊市酒文化研究會基本介紹

2006年4月28日濰坊市酒文化研究會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在齊魯飯店召開。選舉產生了第一屆理事會和主席團。任伯榴當選為會長,汲英民任常務副會長,閻祚好、胡敬義、曾憲林、田寶林、臧傳奎、高恩源、王克志、胡福東、李德罡、張鳳彩、馬慶年為副會長,閻祚好(兼)秘書長。馬慶年(兼)、趙中書、馬新義、杜德修為副秘書長。選出常務理事23名,理事19人。聘請劉明珂同志為濰坊市酒文化研究會名譽會長。
●研究會成立以來開展的主要工作及取得的成績
(1)借酒文化研究會成立之機舉辦了“我最喜愛的本地酒”書畫、詩歌大賽活動。48位具有書畫詩歌藝術才能的酒文化研究會會員湧躍參賽,現場創作各類作品123件,其中21件作品獲獎。
(2)2006年10月8日,結合紀念臧克家先生百年誕辰,舉辦了“雲門春”杯全國詩詞大賽。大賽共收到參賽詩作品41380件,先後邀請全國著名詩人楊金亭、丁國成、田永昌、董培倫,袁中嶽及臧老長子臧樂源,小女鄭蘇伊等參加評審活動。共評出一等獎3名,二等獎10名,三等獎50名,另有優秀獎200名。頒獎大會於2006年10月8日召開,來自全國各地的評委和獲獎作者共200餘人到會。至11月底大賽獲獎作品集《我們放飛青天》,由作家出版社出版發行。
(3)2006年9月中旬至10月上旬,酒文化研究會組織採風團,先後到景芝、雲門、板橋、秦池、昌邑乾隆杯和候鎮宏源酒廠進行參觀採風活動。每到一地採購團一行數人認真調研,仔細考察並現場揮毫潑墨,寫字作畫,受到釀酒企業極為熱情地歡迎。
(4)2006年12月3日,組織部分酒文化研究會領導和會員,對濰坊新產“食玖渡”米酒進行現場品嚐,入會作者對新釀米酒給予充分肯定和讚揚,部分書畫作者還當場寫字作畫,當地媒體也都給予充分報道。
(5)從2006年11月開始運作“景芝神釀”杯全國酒文化詩詞大賽工作。由於本此大賽宣傳發動比較到位,致使整個大賽活動自始至終形勢很好,至2007年4月中旬,已收到全國各地參賽詩作2萬餘件,而且好詩如雲,全國知名詩人都紛紛來信來稿,用實際行動支持這項活動。4月中旬組織初評,5月份進行終評和頒獎,出版專輯工作也已準備就緒。
(6)應邀參加山東省糖酒會並安排酒文化宣傳活動。2007年4月13日,省糖酒會首次在濰坊富華大酒店召開,該會參展單位眾多,會議規模宏大。因為濰坊酒文化研究會活動經常,聲名遠播,省糖酒會邀其入會,並免費給予灘位和房間。本會組織任伯榴、李希彥、蔣華亭、韓效友、趙修道、杜春藝等書畫作者到會,現場為來自全省各地的參展單位寫字作畫,宣傳酒文化,受到入會領導和企業熱烈歡迎。
(7)組織編印內部資料性宣傳刊物《濰坊酒文化》,該刊物自酒文化研究會成立後開始編印,雙月刊,現已編印至第七期(含省糖酒會出的兩期特刊)。由於該刊講究編印質量,所闢欄目新鮮活潑,文章編採獨居特色,很受會員讀者喜愛。各酒類釀造廠家也對其相當重視,不少單位組織專門人員為該刊服務,稿件來源十分豐富,刊物發行數量直線上升,自開始的幾百份,現已發行至5000多份。(附《坊酒文化》各期及內容光盤)
(8)2007年2月,市酒文化研究會被評為市直文聯繫統先進協會。

濰坊市酒文化研究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為濰坊市酒文化研究會
第二條:本會由全市範圍內熱心和愛好酒文化研究的領導者,酒文化專家學者,酒釀造及銷售企業事業家及有關團體代表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學術性、地方性非贏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遵守道德風尚。團結全市熱心酒文化研究的各界人士,攜手研究和弘揚中華優秀酒文化,振興民族精神,為促進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酒文化和食品經濟的健康發展,為提高人民的健康水平和促進精神文明建設做貢獻。
第四條: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濰坊市民政局,接受濰坊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濰坊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在山東省濰坊市東風街311號4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業務範圍
(一)組織全市酒文化研究專家、學者,文學藝術工作者和有關企事業單位、團體、系統深入研究酒文化的歷史,現狀和發展趨勢。
(二)從酒文化的起源,古代飲酒器具,酒禮酒俗,酒之營養與人體保健,有關酒古籍,酒詩詞和酒書畫等酒文化的諸多領域開展研究。
(三)對中國和地方酒文化進行有組織有計劃的系統研究,並組織編輯出版發行有關酒文化的書刊。
(四)組織開展酒文化宣傳,展示和人才培訓工作,幫助推廣和培養人們科學的飲酒習慣,協助有關質檢部門,對全市內生產的酒類進行質量檢查和監督,並隨時向有關執法部門提出建議和舉報,確保人們的飲酒健康。
(五)積極引導全市釀酒企業和從事酒類銷售單位增強文化意識,參與市場有序競爭,真正做到文明生產,文明經商,文明服務,提高文明附加質,以取得最佳社會和經濟效益。
(六)舉辦酒文化示範和展覽場所,並選擇相關釀酒企業,做為長期深入進行酒文化的研究的實驗基地。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會吸收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和名譽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承認本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接受與完成本會分配的任務。
(四)遵守本會章程,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沒有特殊原因,一年不繳納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犯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和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本會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業務單位審查並經過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也可以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條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但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該社團理事會討論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集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正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安排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社會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產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相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理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6年5月16日會員代表會表決後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