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濰坊市攝影家協會

鎖定
濰坊市攝影家協會,簡稱濰坊市攝協。濰坊市攝影家協會是濰坊市攝影藝術家組成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市攝影家和攝影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本會是濰坊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在組織上屬於濰坊市文聯領導。本會是山東省攝影家協會團體會員,在業務上受其指導。
中文名
濰坊市攝影家協會
外文名
The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 of Weifang
簡    稱
濰坊攝影協會
主管單位
濰坊市民政局
登記單位
民政局
屬    性
非盈利社團組織

目錄

濰坊市攝影家協會簡介

本會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二為”方向,堅持“雙百方針”,身體力行“三貼近”原則,團結全市廣大攝影藝術家和攝影工作者為繁榮和發展我市攝影事業,為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而努力奮鬥。

濰坊市攝影家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山東省濰坊市攝影家協會,簡稱濰坊市攝協
第二條 本會是濰坊市攝影藝術家組成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我市攝影家和攝影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本會是濰坊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在組織上屬於濰坊市文聯領導。
第三條 本會是山東省攝影家協會團體會員,在業務上受其指導。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的具體任務是:
1、本會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按自身特點開展各項會務活動;
2、本會對會員和團體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及業務指導的職責;
3、大力培養攝影藝術人才,發展壯大我市攝影藝術家和攝影工作者隊伍,不斷提高隊伍素質;
4、組織攝影藝術的各項比賽,評獎等活動,對優秀人才和作品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5、本會積極促進和加強與市內外、國內外攝影藝術家及攝影藝術團體的聯繫和交流;
6、本會鼓勵和幫助攝影藝術家和攝影工作者開展各類創作活動;
7、引導攝影藝術家和攝影工作者進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觀念,與時俱進,開拓創新,不斷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業務水平;
8、熱情服務,精心安排,努力把市攝協辦成全市攝影藝術家和攝影工作者的温馨之家;
9、積極開展文企聯姻,創辦文化產業,尋求市場經濟條件下,攝影藝術發展的新路子。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會員必須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努力貫徹執行黨的文藝路線、方針、政策、實踐“三貼近”原則,為攝影事業積極工作。
第七條 本會實行團體會員制和個人會員制。本市各縣市區攝協均為本會團體會員,其他符合條件的單位、團體、亦可申請成為本會的團體會員。凡贊成本會章程,本人提出申請,有團體會員推薦或由本會會員二人介紹,經本會主席團審查批准可成為本會會員。個人會員條件為:
1、從事藝術攝影、新聞攝影、職業攝影工作有一定成績者;
2、從事攝影理論研究、教學、編輯工作有一定成績者;
3、從事照片製作、器材研製、經營有一定成績者;
4、從事攝影活動組織領導工作有一定成績者。
第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對本會工作有監督、批評和建設的權利;
3、有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4、有退會自由;
5、受贈本會編輯出版的有關資料。
第九條 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關心本會工作,繳納會費;
2、積極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
3、積極參加市文聯及本會組織的各項公益性活動。
第十條 本會依法保護會員正當權益,凡本會會員,因從事正當攝影活動而受到打擊、迫害者,本會有責任為之辯護,直至依法向檢察、司法機關提出申訴。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如因違反本會章程,有損本會聲譽者,視情節輕重,經本會主席團討論決定,可給予通報批評、暫停會籍、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凡被剝奪公民權者應開除其會籍。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志願加入山東省攝影家協會及中國攝影家協會者,須由本會主席團審查推薦,由本會報省及中國攝影家協會。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三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全市會員代表大會。大會代表由會員推舉或本會特邀產生,大會選出理事若干人,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若干人,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一人。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代表大會和理事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主持本會工作。理事和主席團成員的增補、任免由常務理事會或主席團決定,報經市文聯批准。理事會根據改革精簡原則可設立必要的專業工作機構。本會副秘書長與各專業委員會主任由主席團任命。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理事會或主席團可以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召開由主席團視情況而定,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主席團會議可根據需要由主席召集。
第十五條 根據協會工作的特點和實際需要,本會特設名譽主席,特邀顧問若干名,由本會主席團會議決定。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六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國家撥款、社會贊助、會員會費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章程自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施行。解釋權、修改權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屬本會主席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