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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代理權

鎖定
濫用代理權是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權時,違背被代理人的意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為。濫用代理權的行為不是代理行為,而是無效民事行為,代理人應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濫用代理權有下列幾種情況:(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進行民事行為。(2)代理人在同一項民事法律關係中,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實施同一行為。(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實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4)代理人進行違法代理活動。代理人如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而不表示反對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1] 
中文名
濫用代理權
外文名
Abuse of agency
適用領域
法律
所屬學科
法學

濫用代理權概念

濫用代理權,是指代理人行使代理權違背代理的宗旨而實施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為。 [2] 

濫用代理權構成要件

濫用代理權的構成:(1)代理人擁有代理權;(2)代理人實施了代理行為;(3)代理人損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2] 

濫用代理權主要類型

通説認為,濫用代理權包括以下三種類型:
1、自己代理
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與自己進行民事行為。在這種情況下,代理人同時為代理關係中的代理人和第三人,交易雙方的交易行為實際上只由一個人實施。例如,自然人甲委託乙購買生產設備,乙以甲的名義與自己訂立合同,把自己的生產設備賣給甲。通常情況下,由於交易雙方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很難避免發生代理人為自己而犧牲被代理人利益的情況。當然,在某些情況下,自己代理也可能滿足代理人和被代理人雙方的利益,甚至及時實現被代理人的利益。
現行法未規定自己代理。在實務中,對於自己代理的法律效力,有兩種主張:(1)無效説。自己代理違背了代理的本質特徵,因此,自己代理無效。(2)效力未定説。自己代理屬於效力未定的行為,如事後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認,自己代理的法律後果就歸屬於被代理人。自己代理實際上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形成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該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未涉及第三人,為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應享有撤銷權。如果自己代理的結果未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也未主張撤銷,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民事行為自始發生效力。
2、雙方代理
雙方代理又稱同時代理,是指一人同時擔任雙方的代理人為民事行為。例如,甲受乙的委託購買電視機,又受丙的委託銷售電視機,甲此時以乙丙雙方的名義訂立購銷電視機合同。在通常情況下,雙方代理由於沒有第三人蔘加進來,交易由一人包辦,一個人同時代表雙方利益,難免顧此失彼,難以達到利益平衡。在有些情況下,這種“一手託兩家”的雙方代理行為,也有可能滿足兩個被代理人的利益,甚至及時實現他們的利益。
3、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進行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
代理人的職責是為被代理人進行一定的民事行為,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違背了代理關係中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信任,屬於濫用代理權的極端表現。
依據《民法通則》第58條規定的,代理人和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是無效民事行為,其代理行為的後果被代理人不予承受。所謂惡意串通,是指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存在同謀;所謂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是指實際造成了被代理人財產利益的損失。是否造成了被代理人的損失,應依客觀標準確定。《民法通則》第66條第3款規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間不存在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同謀,則不負連帶責任。如甲為乙的代理人,從丙處購買水泥50袋,丙只裝了48袋,謊稱裝了50袋,甲又為自己留下兩袋,並向乙謊稱買了50袋。對乙的損失,甲、丙不負連帶責任,而分別承擔責任。 [2] 

濫用代理權主要特點

濫用代理權的特點:
(1)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為;
(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的事項違法的行為;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的行為;
(4)同一代理人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項民事活動的行為。 [2] 
參考資料
  • 1.    韓雙林,馬秀巖.證券投資大辭典:黑龍江人民出版社,1993-08
  • 2.    魏振瀛.民法(第四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182-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