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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

(澳門特別行政區使用的區徽)

鎖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呈圓形,徽面由綠色環形窄邊,文字區外圈,綠色內圓及五星、蓮花、大橋和海水這一組圖案所組成。文字區外圈位於綠環形窄邊和綠色內圓之間。 [3] 
1991年2月1日,澳門特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發布通知,徵集區旗區徽的設計圖案。1992年9月2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評選委員會在甘肅省蘭州市舉行最後一次評選會議。1993年1月,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在北京召開,區旗、區徽設計方案獲得通過,並寫入基本法。 [2] 
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的三瓣白蓮代表澳門由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組成,應和了當地古稱“蓮島”,蓮花也寓意澳門興旺發達;下有代表大橋和海水的白色波紋,展現臨海的地區屬性;上方的五星象徵中國政府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表明澳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綠色作底,象徵着安寧祥和。 [7] 
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
外文名
英語:Regional Emblem of Maca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葡萄牙語:Brasão de armas de Região Administrativa Especial de Macau da República Popular da China
使用地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啓用時間
1999年12月20日
主體圖案
五星、蓮花、大橋和海水
色彩構成
綠色、黃色、白色
標誌屬性
區徽

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產生背景

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由時為中央工藝美術學院裝潢系教師的張磊與全院許多師生一起設計最終稿。評審委員會認為,能讓澳門居民產生認同感,並形象地領會“一國兩制”的精神,雅俗共賞、有羣眾基礎的作品才是最好的。 [9]  [11]  籌委會副主任錢偉長建議澳門區旗、區徽以綠色為底色,理由是澳門周邊環水、綠色生態好,加之澳門以和平的方式迴歸,它又是和平美好的象徵。 [12] 

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確立歷程

1991年,在澳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之下成立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評選委員會,具體負責徵集和評選工作。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決定在澳門及內地採取公開徵集的辦法,從應徵稿件中遴選出最佳設計圖案,徵集啓事於1991年2月1日在澳門各大報刊上刊登,截稿時間是6月30日。4月3日,澳門基本法諮詢委員會秘書處在報刊上發表了《答讀者問》,就區旗、區徽的相關事宜作了扼要的解答。4月16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評選委員會在北京舉行首次會議,集中討論徵集和評選的主要問題,決定於7月中旬評選出15份作品提交起草委員會第七次會議討論,同時分別在澳門和內地展出及徵集各方意見。5月30日,諮詢委員會秘書處就區旗、區徽徵集工作開展以來所遇到的問題,在報刊上發表了《再答讀者問》,詳細闡述了評選工作有關事宜。6月30日,徵集工作圓滿結束。徵集到內地28個省、市、自治區應徵者設計的區旗、區徽圖案414幅,徵集到澳門社會各界以及來自加拿大、葡萄牙等應徵者設計的區旗、區徽圖案368幅,共計782幅。7月14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評選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在北京舉行,從782幅圖案中初步選出150幅。7月15日上午,從150幅中選出118幅進入第一輪遴選。然後再經過投票初選出了15套區旗、區徽圖案。8月17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設計圖案初選優秀作品展覽在南光大廈澳門展覽中心揭幕。11月20日,初選優秀作品在北京中國美術館一連展出三天,徵求各界人士的意見。12月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評選委員會在福建省福州市舉行第三次會議。採取投票方式,從15套共30幅初選作品中,評選出3套共6幅複選入選作品。
1992年9月28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評選委員會在甘肅省蘭州市舉行最後一次評選會議,經過評選委員會和原作者的修改,將獲得一等獎、二等獎的作品進行綜合,組成以黃色的五顆星、白色的蓮花和水波紋等構成的圖案,並一致通過選用以綠色為底色並向起草委員會建議,並提交同一設計圖案的綠色和紅色作底色兩個版本。
1993年1月,基本法起草委員會第九次全體會議在北京召開,區旗、區徽設計方案獲得通過,並莊嚴地寫入基本法。 [2] 
1999年2月1日,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使用暫行辦法》,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制定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GB17655—1999)國家標準經批准發佈,並於1999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 [10] 

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設計要素

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圖案符號

區徽製作
區徽製作(3張)
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呈圓形,徽面由綠色環形窄邊,文字區外圈,綠色內圓及五星、蓮花、大橋和海水這一組圖案所組成。文字區外圈位於綠環形窄邊和綠色內圓之間。文字區外圈上方均勻排列“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中文繁體區徽標準字樣,字下端朝向徽面中心點。文字區外圈下方均勻排列“澳門”葡文區徽標準字樣,字母上端朝向徽面中心點,中葡文字樣均以徽面的中軸線為準對稱分佈。徽面內圓中間繪有由三個花瓣組成的白色蓮花。位於蓮花上方的金黃色五角星一大四小,中置大五角星左右各有兩顆小五角星,五角星以徽面中心為圓心呈放射狀分佈,各星底角尖朝向徽面中心點。蓮花下方是白色大橋和綠白相間並由近向遠漸變的海水。 [3] 

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規格參數

種類
直徑(單位:釐米)
1號
100
2號
80
3號
60
備註:因特殊需要製作不同尺寸區徽時,均按通用尺寸成比例地放大或縮小。
參考資料: [5] 

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象徵意義

澳門古稱“蓮島”,蓮花也成了澳門的象徵。 [8]  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的三瓣白蓮代表澳門由澳門半島、氹仔島和路環島組成,應和了當地古稱“蓮島”,蓮花也寓意澳門興旺發達;下有代表大橋和海水的白色波紋,展現臨海的地區屬性;上方的五星象徵中國政府恢復對澳門行使主權,表明澳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綠色作底,象徵着安寧祥和。 [7] 

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使用原則

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1993年3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1993年3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號公佈)第十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除懸掛和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徽外,還可懸掛和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和區徽。 [1] 
1999年1月16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澳門特別行政區籌備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區旗、區徽使用暫行辦法》;同年12月20日,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區旗及區徽的使用及保護》法規;2019年1月25日,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制定《關於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及奏唱國歌的具體規定》法規。 [4-6] 

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特殊規定

  • 禁止使用
未經行政長官預先批准,不得在任何非官方機構的標識、印章或徽章中,使用國旗、國徽、區旗、區徽或其圖案。 [4] 
區旗、區徽、區旗圖案或區徽圖案不得展示或使用於:
(一)商標或廣告;
(二)行政長官限制或禁止展示或使用區旗、區徽、區旗圖案或區徽圖案的其他場合或場所。 [5] 
  • 不得展示
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損、污損、褪色、不合規格或因任何原因而被毀壞的區旗或區徽。 [5] 
  • 侮辱區旗、區徽罪
一、以言詞、動作或散佈文書,又或以其他與公眾通信之工具,公然侮辱區旗或區徽,又或對其不尊重者,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二、下列情況構成對區旗或區徽的不尊重:焚燒、毀損、塗劃、玷污或踐踏區旗或區徽。
三、上兩款的規定適用於不尊重對象為區旗或區徽的複製本的情況,但複製本除必須與原本明顯相似外,還須足以令公眾誤以為是區旗或區徽。 [5] 
  • 行政違法行為
一、違反第四條規定者,可科澳門幣五千元至二萬元罰款。
二、違反第五條規定者,可科澳門幣二千元至八千元的罰款。
三、違反區旗區徽製造規範者,可科澳門幣一萬元至二萬五千元罰款。
四、科處第一、二款及第三款所規定的罰款的權限分別屬於上條所指的治安警察局局長、水警稽查隊隊長及經濟局局長。 [5] 

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使用場景

  • 懸掛區徽
行政長官有權規定必須展示或使用區旗及區徽的機構、場所及場合,展示或使用區旗及區徽的方式及條件,以及《區旗及區徽的使用及保護》法未有規定的使用區旗及區徽的其他情況。
下列機關和地點須懸掛區徽:(一)行政長官辦公室;(二)政府總部;(三)行政會;(四)立法會;(五)各級法院;(六)檢察院;(七)禮賓府;(八)澳門特別行政區駐外辦事機構;(九)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邊境管制及檢查站;(十)澳門國際機場及客運碼頭;(十一)行政長官指定的其他地點。 [4] 
  • 國徽與區徽同時懸掛
一、國徽與區徽同時懸掛,須把國徽置於中心、較高或突出的位置。
二、國徽與區徽並排懸掛時,國徽在右,區徽在左。
三、該條所指的左、右的位置,在室外時應以徽的正面面向觀眾為基準,以觀眾之左為左,觀眾之右為右;在室內時,以人背向展示國徽及區徽的後方牆壁為基準,以該人之左為左,該人之右為右。 [4] 

澳門特別行政區區徽特殊規定

  • 購置裝設
一、財政局負責為各公共部門購置區徽。
二、在政府建築物、辦事處及場所裝設區徽,由土地工務運輸局負責。 [4]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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